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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7427871 上传时间:2019-05-1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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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德安县安监局 (行政许可5项)序号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德安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无仓储零售)行政许可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

2、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

3、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2德安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三

4、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3德安县安监局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行政许可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

5、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程序:县局备案项目:企业将经营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备案材料,报武宁县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局收到备案材料后立即审查备案材料对符合的材料,当日发给备案证明。4德安县安监局高2米的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及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276号)第二条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其中第三条规定采用一次性筑坝、坝高2米的尾砂拦挡坝和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委托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5德安县安监局采砂场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五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用粘土矿(场);(二)采砂场;(三)省属以下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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