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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docx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7421034 上传时间:2019-05-1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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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 号)、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监发201114 号)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开业验收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组织开业验收。第三条 内

2、蒙古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对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现场验收。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总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中心支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省级分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第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应参照本指引,由省级分公司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为开业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局根据开业申请文件进行非现场验

3、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验收中发现存在疑点的,保监局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第五条开业现场验收工作应遵循标准规范、程序透明、集体评议、逐项评价、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和一票否决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一)标准规范原则,统一开业验收标准。(二)程序透明原则,明确开业验收流程。(三)集体评议原则,集体讨论确定开业验收结果。(四)逐项评价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按照九类 66 项验收标准逐项现场查验并进行评价。(五)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原则,

4、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现场验收工作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非现场验收或委托行业协会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六)一票否决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存在擅自筹建或筹建期展业行为,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章 开业验收标准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 2 个月以后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完成后由上级公司先行组织验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第七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开业验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能够

5、满足日常工作需求;(二)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三)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四)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五)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六)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且培训效果良好;(七)员工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岗员工人数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八)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未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九)经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且验收结果合格;(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1

6、、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职场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授权授信管控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网络信息配套建设情况和筹建行为合规性承诺。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拟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作为机构申请开业文件附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前担任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提交原任职文件或工作证明;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含护照)、学历证、学历验证文件;拟任高管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4、拟

7、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表;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须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 号)要求上报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可参考上述文件。6、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重要印鉴管理、单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稽核监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等内控制度;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

8、岗培训情况报告等;内部机构设置情况采用文字形式分部门叙述部门名称、部门职责和权限;从业人员情况采用表格形式列明所属部门、人员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拟任岗位、原从事专业、原任职单位、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员工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文件;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表现等内容,并同时以表格形式反映培训具体情况。8、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9、职场全景及关键部位照片;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10、上级公司开业验收报告;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

9、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达到以下验收标准:(一)职场标准规范1、办公场所应为商用楼,选址得当,产权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2、职场装修完毕,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3、按筹建批复的分支机构名称制作和使用标识,清楚规范,门面统一;4、有单独的单证、凭证和档案管理库房及机房;5、办公设施到位,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二)组织架构齐全1、建立了人事行政、财务、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必要管理部门和业务发展部门;2、设立了人事行政、会计、出纳、查勘、理赔、核保等关键岗位,岗位人员到位率100%;3、分支机构在册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且不相容岗位不兼职,如承

10、保与理赔岗、会计与出纳岗等;4、配备了单证管理员,建立了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业务、财务单证配备到位;5、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6、筹建期内开办费用支出合理,财务操作规范。(三)规章制度完善1、内控制度应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系统性、预防性、制衡性等原则;2、在组织机构、授权授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单证、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稽核监督、统计与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3、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了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

11、核赔管理等内控制度;4、涉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须上墙公示;5、内控制度汇编成册。(四)人员培训情况1、筹建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制定培训计划,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 80 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个学时;3、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且培训课件、培训签到簿、培训笔记、考试试卷存档待查。(五)高管符合要求1、筹建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 号)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内保监发201013 号)的规定;2、拟任高级

12、管理人员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标准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 号)的要求。(七)公司内部验收合格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已组织现场验收;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结果合格;3、形成保险公司内部验收书面报告。第十条 保监局收到开业申请后进行材料完备性和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开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要求公司补正;达不到补正要求的,不予

13、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第三章 现场验收流程第十一条 原则上,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第十二条 保监局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开业验收:(一)验收组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验收程序,提出验收要求;(二)听取筹备组负责人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三)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四)按照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见附表)评价项目,逐项进行实地查验;(五)根据开业验收情况,可以对重要岗位负责人、在册员工和

14、营销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提问;(六)根据开业验收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与拟任高管人员谈话,了解核实其他有关情况;(七)验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八)验收组与筹建机构现场交换意见,并对现场验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第四章 开业验收结果的确定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开业验收的情况,验收小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信息化建设验收报告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情况报告,对验收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确定开业验收的最终结果。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业验收不合格:(一)按照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量化评价表评价得分 70 分以下

15、的(不含 70 分);(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三)计算机网络、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有重大缺陷,不能正常运转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四)缺乏必要的管理规章和内控制度的;(五)员工未进行系统培训或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六)办公营业场所未取得消防合格证明的;(七)办公营业场所选址极不合理,与金融服务业形象极不相称的。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一)未获得监管部门筹建批复前存在前期筹建行为的;(二)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第十六条 开业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一)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

16、公司经营运作的,保监局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将整改报告上报保监局。如整改合格的,保监局批准其开业;如整改不合格的,机构开业申请中止,待整改合格后,在筹建期内重新向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至筹建期截止日仍未整改合格的,不予核准开业,且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二)对存在较严重问题,影响公司经营运作的,机构开业申请中止。待整改合格后,在筹建期内重新向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保监局重新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其开业;至筹建期截止日仍未整改合格的,不予核准开业,且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第十七条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保监局作出核准开业的决定,

17、下发开业批复文件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应持批复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分支机构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开业的,其批复文件和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公司应及时上缴失效的批复文件和许可证;逾期不上缴的,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受到下列行政处罚的,其分支机构筹建工作暂缓批复:(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两年内不再批设机构;(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两年内不再批设机构;(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

18、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两年内不再批设机构;(四)在分类监管中指标异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票决和密报反映集中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暂缓其机构批设;待分类监管指标正常、消除重大经营风险或票决和密报事项调查结果确定后再行批设;(五)保险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待调查结果确定后再行批设;(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本指引所称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在内。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称学时,是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集中培训员工 1 个小时。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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