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 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黄金篇)(暂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4第三章 交易方式-8第四章 收费标准-18第五章 清算-15第六章 交割-12第七章 代理业务-20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20第九章 风险管理-20第十章 信息管理-21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22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11第十三章 附 则-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黄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2、。客户与综 合会员交易, 综合会员与特别 会员交易。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 规 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 动的特许黄金交易商。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 为 AU9999,规格为 200 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 须具有以下要素: 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交
3、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 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 币中间指导价。会 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 指导价的基础上, 报出买入价及 卖出价。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 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 8:00 至周六早 4:00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 4:00 至 7:00;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 为准。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
4、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 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 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金条可 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 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金条,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 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 证金, 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 1000 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 1000 克。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 8-40%。第十四
5、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 员预存保证金金 额, 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 费 用:手续费、延期 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第十
6、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 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 费。延期 费由综合会员收付。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 标准为每克 14 元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 6 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 户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清算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 T+1 的资金清算原 则。“
7、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 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四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第六章 交割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第二十六条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 10 点至下午 4 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
8、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 10 至下午 4 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综合会员, 结清货款,完成交割。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 1000 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 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1000 克G5000 克 10 个工作日5000 克 G 20000 克 20 个工作日20000 克 G 双方商定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 证金比例支付违约 金给守约方。第七章 代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 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综合会员进行金条交
9、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 签署代理协议书 ,代理商 协助客户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 户开户时应由 综合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综合会员下达指令。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第八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10000 克,最大持仓 量为 60000 克,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 仓交
10、易。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 户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时,会 员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金条实行强行平仓:(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金条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100时,客 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 买入或卖出的金条,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50时,会员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11、(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 认为必要 时,可以分 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 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 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 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 调整开市收市 时间、 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
12、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第十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第四十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 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 对涉及交易 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
13、、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 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 为;(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 员、代理商应当配合。第四十四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 别调查委员会存续 期间,按本 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
14、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第四十八条 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 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