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0章 企业法律制度,重点问题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的类别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企业法的体系特殊企业的概念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法的概念我国国有企业法的由来和现状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含义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方面要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国家的三重身份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老三会” “新三会”与独立董事监事会(监事)与外部监事会 国企实行公司制与责任制的关系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概念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律调整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 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第10章 企业法律制度,重点问题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合作或集体企业我国合作制及集体
2、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主要内容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和财产权关系 市场准入的概念 市场准入的方法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 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 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合一或分立企业登记的效力和意义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沿革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企业登记管辖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企业登记的类型 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的义务 企业年度检验及其意义,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一) 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企业基本是一个经济概念,指依法设立,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实行经济核算的经营性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结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
3、为交易的客体。 企业的特征:1、具有经营性;2、实行经济核算;3、依法设立并以一定的法律形态存在。,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二)企业的分类,传统的典型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企业 非典型企业:1、合作社;2、国有企业 我国的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企业法是组织法,其调整的企业活动均以企业的组织和运作为出发点。某些冠以“企业”名称的法律不属于企业法的范畴。,二、企业法的概念和体系 (二)企业法的体系,特殊企业法:调整特殊企业的专门法规。在发
4、达国家特殊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共企业范畴大致相当,对这些特殊企业单独立法,不再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我国尚未确立特殊企业法的概念。 普通企业法:以普通企业为规范对象的法。我国由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企业法主要是普通企业法。,第二节 特殊企业法律制度 一、特殊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一)特殊企业的概念,西方学者将国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第二种是公法人企业,第三种是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前两种即特殊企业,也就是非竞争性的企业。 特殊企业是相对于普通企业而言的,其特殊性在于受特别法调整,其“特”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其公共性。,一、特殊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二)特殊企业的类型,
5、第一类是适用普通企业法,但实际上主要是根据行政命令或规章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导致对此类特殊企业定位不明,没有按其公共性对其特别立法,该“特”不“特”;由于普通企业法实际不能对其有效调整,放任行政操作,造成脱法状况,不该“特”反“特”。 第二类是大体上依专门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如中国人民银行。此模式应是今后我国特殊企业法律调整的发展方向。,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 (一)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自然垄断和合法垄断领域 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的特许经营 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地域性、证券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为完成特殊任务
6、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 (二)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营业规制 价格控制 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 监察制度,第三节 国有企业及公司法 一、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及其由来和立法 现状,国有企业法指调整国有企业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形式的国有企业法是指以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名、调整国有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实质的国有企业法指各种调整国有企业组织关系的法。 我国国有企业法沿革:新中国成立后长期没有立法,最高级别文件工业七十条改革开放后1983年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两权分离改革中1988年通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7、经营实践中1993年通过公司法 我国国有企业法包括:宪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规,特殊国有企业法规,与国有企业法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二、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 出资者或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依其所有者地位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 法人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归财产所有者所有。 股权是投资者实现其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形式或手段。,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 (一)现代企业制度,从实质方面看,
8、现代企业要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和社会环境,选择合适的经营领域进退自如,进能赚钱,退能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为此需具备两个因素,即所有者支配和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市场化、契约化。对于国企而言,还需要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从形式方面看,除了自然人独资企业与合作制外,合伙企业、公司、国企等都可以成为现代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 (二)国有企业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政府作为具体“老板”与国有企业、公司的关系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与老三
9、会,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经理全权负责,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处于中心地位。 企业党组织(党委会)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起政治保障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或意思机关,通过股东开会合议的方式行使职权。对某些重要事项有特别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拒不召集的救
10、济制度。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大)会有效召开的法定人数,不尽合理。 股东享有共益权和自益权。为保护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保护小股东权益,这体现在诸多制度中,其中最重要的是诉权,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董事会任期、人数、职权。现代公司出现“董事会中心主义”,利大于弊。 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董事有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有不同理论基础,英美法系更加合理。我国有待加强。,四、国
11、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3、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又称公司秘书,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制度,即公司依法必须聘请一个自然人或机构作为秘书或代理人,其住所地必须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秘书的职责是处理公司与政府关系的有关事务,政府文件送达秘书即视为对公司的送达。 我国公司法将董事会秘书定位为公司内部雇员,而非法定聘用的代理人,丧失约束公司守法的功效,且适用范围较小,作用有限。,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4、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具体界定不尽一致,总体说是指独立于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
12、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为独立判断的交易或关系的人,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在美国,独立董事的职能主要是审计、内部董事和高管人选提名并决定其薪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有一定作用。但由于适用范围有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没有理顺,独立董事难以掌握必要信息,激励不足等问题,对其积极意义不宜高估。,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5、经理,经理是公司中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和行政工作的高级职员,辅助董事会等机关进行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依国际惯例,董事或董事长均可兼任经理。但在国有企业中董事(长)兼任经理则可能强化内部人控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经理职权,
13、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6、监事会与外部监事会(上),监事会是公司中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的一种制度。 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设置,分为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的二元制和由监事会产生董事会的二级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监事会或监事,并赋予其法定职权。 从实践效果看,二元制基本不起作用,而以二级制和英美法系不设监事会的做法较佳。,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二)“新三会”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会 6、监事会与外部监事会(下),我国公司法1999年增设了外部监事会制度,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在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有重点
14、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外部监事会不是公司机关,而是外在于公司的外部机构,主要由代表所有者的外部人组成并由其主导,是专职的企业监督机构。,四、国有企业及公司法人治理 (三)公司制与责任制,公司制与责任制并不矛盾,公司及其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本身就属一般责任制范畴,也不排除在公司中仍以契约等形式实行某种特殊责任制。 由于公有制或公有财产固有的产权“不清晰”的特点,国有企业有必要实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公司制企业也不例外。,第四节 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 一、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概念,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
15、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之内涵是等同的。随实践发展,合作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中间形态,如社区合作、集体或社区投资举办企业等。 合作及集体企业的根本特点在于实行互助合作、“一人一票”的民主、以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为主的合作制原则。,二、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的调整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在20世纪初叶,开始试办村社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社。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推广合作社,颁布合作社法。 50年代初城市中一些群众和机关办合作社,50年代中期对个体工商业者实行合作化,成立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这三部分合作社曾受第二
16、轻工业局和第二商业局管理,称为大集体企业。 1958年起至80年代末,城镇多次掀起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热潮,由其创办者自行管理,称为“小集体企业”。 在改革中,大集体企业逐步自负盈亏,留下来的吸收职工入股,小集体企业结成联社统筹协调。二者适用城镇集体所有者企业条例。,二、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的调整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世纪50年代,农村成立了为农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受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由政策规章调整。 农村合作化后,由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
17、度。 70年代起,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举办的企业发展起来,称为社队企业,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体,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由乡村集体所有者企业条例调整。 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某些地方由村或村民小组的社区性合作组织行使,很多地方由村民直接在自治基础上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在少数地方农业生产仍由合作社集体进行。现在对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已没有统一、具体的法规调整。,二、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的调整 (三)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调整,在我国各类企业中,对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调整是最薄弱的。一方面这是我国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从另一方面看,互助合作根源于社会成
18、员利害相关、自觉自愿基础上的充分自治,其利害计算和纠纷等也可最大限度通过协商、少数服从多数和自愿的方式解决,对法律的依赖度较之其他企业或组织形式要小得多。在某种程度上,政策、理论的引导和指导对其来说具有不亚于法律调整的重要性。,三、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分类 (一)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在村或村民小组的范围内设立的农村基层综合性合作组织,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农村基层合作组织功能已转变为农业产供销服务、对村经济进行管理协调、兴办企业、积累及管理集体资金、从事村政建设和举办村公益事业等综合性职能。 土地的集体所有与合作组织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建立合作组织的
19、地方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所有权。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自愿决议设立的,一旦设立,覆盖区域内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意思能力的村民均成为社员,与村民自治关系密切。,三、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分类 (二)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上),社区性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1、是我国合作及集体经济的主体,有的是由社区投资举办的,有的是由劳动者入股集资的合作社经过长期发展与社区融为一体的。 2、对此应根据合作制的理论、历史和现状,认定其为社区集体所有性质,以便采取适合其内在要求的组织机制和管理体制。 3、对其必须采取两权分离的财产权结构和管理机制。,三、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分类
20、 (二)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下),一般企事业机关单位举办的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1、我国公有制企事业机关团体有举办集体企业或合作制企业的传统,与自己举办的集体所有或合作制企业之间关系具有任意性。 2、对于一般企事业机关单位举办的企业,应在法律上就其性质和地位作特殊认定。 3、当前原则上应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等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三、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分类 (三)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是群众自愿组织、集资,共同劳动、经营,按合作制原则民主管理,实行按劳或按贡献分配的组织。 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有所变化,只要互助合作的性质不变,其本质就没有变化。合作企业在法律上的度,一
21、是多数成员入股,二是成员入股应当在企业原始出资或股本中占大多数。 信用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和住宅合作,四、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设立,依国际惯例,农业合作社或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无需进行商业登记。我国对此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 从事工商经营的合作制企业经许可或直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分为新设立和改制设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设立,四、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二)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地位和治理,合作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条件的可成立为非法人企业。 投资型集体企业的权力
22、机构应由外部出资者组成或控制,其中社区性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能够反映包括当前出资者在内的社区各方面的利益;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应为成员大会所控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四、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三)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关系,非股份制的投资型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关系在形式上与传统国有企业无异。 在明晰产权的改革及投资主体为复数或多元化的情况下,涉及企业中国有财产的处理问题。 典型合作企业资本由股金和积累构成,对其资本和股金有一定限制。 股份合作企业引入公司制,明确设置股份。,第五节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 一
23、、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和供应者的市场准入,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或需求者或消费者的准入。 市场准入不是一般地禁止进入市场,也不是市场开放,而是符合条件的准入,不符合条件的禁止进入。 在现代社会,企业登记管理不应具有准入的意义。,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二)市场准入的特征,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 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 市场准入具有门槛性。,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三)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
24、入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即调整市场准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 有很多影响或构成市场准入的因素,除了在其与有关立法、执法或司法有直接联系的情况下,一般不将其作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一)许可或审批,许可或审批是使用的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许可证等任何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规制方法。 1、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3、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其他许可方法:资质认证、资源使用合同,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二)标准,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种种标准,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
25、,就无法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构成市场准入。 有些不具有社会性规制目的、主要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标准也是一种变相的市场准入方法。 市场准入的许可和标准的区分是相对的,也可以结合运用。 给予消费者保护、工作场所安全等的标准原则上不应作为许可手段。,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三)行业管理,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除了标准和许可外,还需有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的认可或接纳,客观上构成了市场准入的特殊手段。,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四)立法特许,立法特许往往与国家垄断和特殊企业的设立有关,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特定的市场主体从事某种活动。 立法特许可能产生排斥进入的效果,也可能由国家提供一种示范
26、,不排除其他主体进出。,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五)对企业结合的控制,企业等主体可以通过并购、参股等实现新市场领域的进入,故对企业结合的控制也应考虑市场准入的要求。 对企业结合的控制应根据目标企业所属行业,依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三、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 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 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跟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必须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四、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评析,市场准入功能虚化、弱化。
27、市场准入功能异化、泛化。 市场准入常被用作清理整顿的工具。 法治所要求的权利(力)制衡在市场准入中付之阙如。,四、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原则,市场准入与相关规制协调配合。 自由进出为一般,准入控制为特殊。 准入领域严格限定,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面开放。 准入程序简便。 市场机制用尽。 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 准入规制放松的加强相结合。 市场准入法治化。,四、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适当确定市场准入的适用范围和方法,自然垄断产业和公用事业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业 涉及商品的生产销售采取特许经营或国家垄断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或
28、相关使用者利益的产业 涉及消费者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业服务的资格准入 涉及自然资源和环保的产业 涉及生产者安全或公众安全的产业 涉及健康和卫生的产业 其他消费者保护等所必要的市场准入领域 对于其他竞争性产业中规模经济明显的产业 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第六节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一、企业登记管理的概念,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企业登记可以分为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我国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存在一定弊端,应将其分立。,二、企业登记的效力,狭义的企业登记的效力是指应登记事项在登记后,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地位以及以登
29、记事项对内对外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广义上还包括登记事项与公告事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二者的效力以及应登记而未登记或登记有误事项的效力。,二、企业登记的效力 (一)企业登记的对内效力,企业登记的对内效力指登记事项对投资人和企业的效力。企业登记事项对投资人或股东有约束力。 1、出资人不按登记要求出资,应向其他投资人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清算,投资人应按企业形式要求承担责任。 3、企业商号登记授予企业对特定商号的专用权。 4、公司设立人在公司登记前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由设立人个人承担责任。,二、企业登记的效力 (一)企业登记的对外效力,企业登记的对外效力指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和
30、国家机关的效力。大多数国家规定已登记事项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些国家对此作了限定。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登记事项对公司行为能力和董事特定能力进行特别限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受到限制。 企业登记对国家机关的效力指登记程序的开始和完成后对相应国家机关的约束力。,二、企业登记的效力 (三)应登记而未登记或登记有误的事项对第三人的效力,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事项,注册人不得援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事项,则注册人可以援引对抗恶意第三人;如果登记事项有误或登记事项与企业的内部事实、文件不符,可以补正,补正前以登记内容为准。我国对此没有规定。 国家机关对虚假登记者的处罚权。
31、不实、违法、瑕疵登记的法律责任。 我国没有企业无效和登记无效制度,二、企业登记的效力 (一)登记事项与公告事项不一致,如何确定二者的效力,日本规定视为未公告,欧盟和德国规定第三人可以选择,对第三人保护更有力。,三、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沿革,19世纪上半叶,发达国家对股份公司设立发展出准则主义,登记制度应运而生。1844年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制度;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 清末颁布商人通例。北洋政府颁布商人通则。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登记相关法规。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工商企业进行临时登记,1951年发布公营企业和公司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1957年起停顿,1962年通过工商企
32、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文革期间撤销工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停止。1978年恢复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此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目前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制已基本确立。,四、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许可主义 准则主义 特许主义 自由主义,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一)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二)企业登记管辖,我国企业登记管理实行登记主管机关分级管辖基础上的地域性登记管理。,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三)企业主要登记事项,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经营期限
3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分支机构,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四)企业登记的类型,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站名称注册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变更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公告,企业法人经核准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其他形式发布公告。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也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登记的,应发布公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五、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制度 (六)企业登记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的义务 企业年度检
34、验制度 企业证照管理,思考题(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有哪些主要特征? 企业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什么是企业法?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企业法的体系如何? 什么是特殊企业?其特殊性何在? 什么是国有企业法? 我国国有企业法的由来和现状如何? 如何理解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律方面的要求有哪些? 如何理解国家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中的三重身份?其意义何在?,思考题(二),什么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老三会”?其主要弊端何在? 什么是“新三会”? 什么是独立董事?其利弊得失如何? 什么是监事会和外部监事会?其利弊何在?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与责任制的关系如何? 什么是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由来及法的调整特点如何? 什么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它有哪些特点? 我国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思考题(三),如何理解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和财产权关系? 什么是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的方法有哪些? 设定市场准入应遵循哪些原则? 如何构建并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分立有哪些优越性? 如何理解企业登记的效力? 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我国企业登记的主管和管辖制度是怎样的? 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企业登记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企业年度检验?其意义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