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2、经营性 3、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依法设立,3,三、企业的分类 1、依据企业内部结构形式:单一企业和联合企业2、依据企业经营的业务性质:工业、农业和金融企业 3、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中小型企业,4,4、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亲疏:公用和非公用企业 5、依照企业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和单元投资企业 6、依据企业资金是否有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内资和外资企业,5,7、
2、依据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国有企 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依据企业的法律形式:独资、合伙和公司企业,6,四、我国的企业立法 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3.12.29通过,94.7.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05.10.27修改,06.1.1实施 1997.2.23通过,8月1日实施合伙企业法2006.8.27通过,07.6.1实施 1999年8月29日通过,00.1.1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7,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概念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区别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企业的
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8,.企业适用财产有限责任制度,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的设立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10,(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
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的变更 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11,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12,(三)企业的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三、
5、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 .产、供、销方面的权利 .人、财、物方面的权利,13,(二)企业义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四、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 .厂长产生的方式。 .厂长的职权和职责。,14,(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5,(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
6、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16,(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17,(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7、;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18,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9,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
8、权 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20,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21,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境外的自然人均不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要有自己的名称,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22,3、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
9、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23,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24,四、独资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特殊类型 原因在于: 第一 ,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
10、,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25,五、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一)、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 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有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6,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27,(二)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
11、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 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28,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29,(三)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企业主
12、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0,六、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5日通知或公告,30天或60天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31,七、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2、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6、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8、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9、其他,32,第四节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
13、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特点:(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建,33,(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 系(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6)不适用破产方式解散并清算(7)国家对其强制性规定较少,34,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35,(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
14、区别 1、投资主体: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一个自然 人 2、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 /无 3、责任形式: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 4出资:实际交付约定的出资/没有要求,36,(三)合伙协议 概念: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内容 (四)注册登记 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7,三、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 2、从财产形式上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利、商标、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记、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合
15、伙人提供的劳务,不能直接计算成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劳动成果可以计入。 3、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的出资和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38,四合伙企业的财产权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权,每个人的权利均及于合伙财产全部,而不是及于自己的份额,不象按份共有人那样享有份额权,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份额。合伙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除非退伙。如果转让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9,五、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多数国家认为合伙没有法人资格,但有团体能力,大陆
16、法系国家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但都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法人行为,先由企业清偿,不足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合伙企业具有商业团体资格。合伙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处分。,40,六、合伙人的权利 1、在财产上的权利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 合伙人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财产的共有人 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 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他人,41,2、企业
17、管理权力 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 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 合伙人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采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行使单独否决权,42,七、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少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因不轨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要赔偿 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
18、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43,八、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 1、多数通过规则 对相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以多数通过原则,包括投资比例多数、合伙人多数和两者并用。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的表决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竞业禁止规则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44,九、因合伙而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
19、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拥有清偿债务,45,十、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 1、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 2、第三人应当知道越权以及越权合伙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情况除外,46,十一、向第三人转让份额 1、每一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合
20、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伙人,相同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应自行购买该份额 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47,十二、对第三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 1、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 如有违反,则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48,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
21、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49,十三、入伙 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英美法系主张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50,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合伙财产是一种有担保的财产,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担保 新合伙人入伙前必然要了解合伙负债状况,同意入伙就意味着承认、接受合伙债务 入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可以用于清偿以前的债务,资产融合
22、导致责任融合 可以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 可以防止合伙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51,十四、退伙 (一)概念: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二)退伙分类,52,(三)任意退伙,是指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3,任意退伙的条件 1、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30天) 2、必须避开合伙事业的繁忙时期 3、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54,(四)法定退伙 1、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
23、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2、法定退伙的事由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55,(五)除名 1、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2、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56,(六)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
24、合伙人不同意或继承人不愿意为合伙人的,则可由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得之财产份额给继承人。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2、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的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与其就当时合伙企业之财产负债现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应得之财产,此时如有未了结之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57,3、退伙结算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协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退伙时如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无约定时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58,4、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
25、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是五年,59,案例分析21,案例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未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下,委派甲担任企业厂长。甲上任后,由于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罢免甲的厂长职务,并选举乙担任厂长。乙上任后解除了一名副厂长和两名中层干部的职务,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和一名中层管理干部。同时决定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自己任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为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于乙经营管理有方,使企业很快扭亏增盈。乙决定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全厂的干部和职
26、工。问上述行为中哪些行为违反了全民所有制法?,60,答:本案的违法行为有: 1、政府主管部门未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就委派甲担任厂长; 2、职工代表大会罢免由政府部门委任的厂长甲厂长; 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乙担任厂长,未报政府部门批准; 4、乙上任后解除一名副长厂职务和自行任命了一名副厂长职务; 5、将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为最高权力机构; 6、乙拿出部分利润来奖励干部。,61,案例分析22,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
27、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62,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63,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28、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4,(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65,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
29、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66,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
30、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67,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68,案例分析23,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
31、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 合伙人李亚平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 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 合伙人朱鹤翔认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9,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 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70,本案参考结论 1、该抵押无效。 2、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退伙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1,参考理论分析 可以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
32、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该抵押无效。如果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作为退伙处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2,案例分析24,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
33、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73,请问: 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74,本案参考结论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75,参考理论分析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76,这
34、是法律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上称之为竞业禁止。 纪某在与李某合伙设立面粉厂后,为获取更大的利润,又与他人合伙设立另一家规模更大的面粉厂,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77,2、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可以与其协商解决,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78,案例分析25,瑞蚨祥是一个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0万元现金和价
35、值150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0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和其他债务160万元,欠缴税款60万元。 问: 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 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79,本案参考结论 一、清算和清偿。 1、首先用现金50万元中的10万元偿还职工工资; 2、其次用余下的现金40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150万元中的20万元缴齐税款,余下130万元; 3、再次用余下的1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有70万元钱缺口;,80,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 1、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3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1,2、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 3、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POWERPOINT模
37、板 适用于简约清新及相关类别演示,1,2,3,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目录,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标题,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
38、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会议基调,年会视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