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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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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目录1.考试介绍 .12.经济师的定义 .23.报考科目 .23.1 初级 23.2 中级 24.合格标准 .25.报名条件 .36.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47.报名时间及方法 .58.考试时间 .59.成绩管理 .510.注册管理与资格认定 .511.证书领取 .612.考试教材 .613.就业前景 .714.考试暂行规定 .71.考试介绍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也称作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93 年 1 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31 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11 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2.经济师的定义“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 “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

3、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3.报考科目初级和中级均 2 个科目,具体是: 3.1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3.2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 12 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

4、 4 个子专业。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 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4.合格标准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为 84 分( 各 科 满 分 均 为 140 分 )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科目名称工商管理 1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农业 2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商业 3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财政税收 7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金融 9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保险 10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水路 11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公路 12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运输:铁路 13 运输经济(铁路)专

5、业知识与实务运输:民航 14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15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邮电 16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房地产 17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旅游 19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建筑 21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5.报名条件(一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遵 纪 守 法 并 具 有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者 , 均可 报 名 参 加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 (二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遵 纪 守 法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可 报 名参 加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6、 格 考 试 。 ( 1)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十 年 , 取 得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格 (含 1992 年 年 底 以 前 通 过 国 家 考 试 获 得 的 经 济 员 资 格 或 1993 年 1 月 6 日前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评 聘 的 初 级 经 济 专 业 职 务 )。 ( 2)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6 年 。 (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4 年 。 ( 4)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位 后 或 研 究 生 班 结 业 后 , 从 事

7、 专 业 工 作 满 2 年 ; ( 5)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1 年 。 ( 6)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 已 评 聘 非 经 济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在 岗 从 事 经 济 工 作 的 人 员 , 可 同 相应 经 济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一 样 , 按 照 以 上 第 1 款 的 规 定 , 报 名 参 加 经 济 专 业中 级 资 格 考 试 。 (三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 遵 纪 守 法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 可 报 名参 加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考 试 。

8、(1)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博 士 学 位 ),取 得 经 济 师 (或 相 近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格 ,下 同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 年 以 上 。 (2)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硕 士 学 位 ),取 得 经 济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4 年 以 上 。 (3)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经 济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5 年 以上 。 (4)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15 年 (或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且累 计

9、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20 年 )以 上 ,取 得 经 济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5 年 以上 。 (5)省 (部 )级 科 技 进 步 三 等 奖 ( 及 相 应 奖 项 ) 以 上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人 (以 个 人 奖 励 证 书 为 准 );或 获 市 级 以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称 号 ;或 获得 省 (部 )级 (包 括 全 国 性 行 业 )以 上 优 秀 管 理 奖 项 。 根 据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内 地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考 试 有 关

10、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人 部 发 20059 号 ), 凡 符 合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试 相 应 规 定 的 香 港 、 澳 民 居 民 均 可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应 届 毕 业 生 参 加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 在 报 名 时 , 对 尚 未 获 得 学 历证 书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须 持 能 够 证 明 其 在 考 试 年 度 可 毕 业 的 有 效 证 件 (如 学 生证 等 )和 学 校 出 具 的 应 届 毕 业 证 明 报 名 。 6.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具 体 参 看 人

11、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条 件 的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人 职 发 19933 号 ) 注 : 有 部 分 地 区 报 考 条 件 稍 有 差 异 , 具 体 可 查 看 当 地 当 年 关 于 经 济 专 业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的 通 知 公 告 。7.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 名 时 间 一 般 为 每 年 的 4、 5 月 份 ( 以 当 地 人 事 考 试 部 门 公 布 的 时 间 为准 ) 。8.考试时间考 试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安 排 在 11 月 初 。 原 则 上 只 在 地

12、级 以上 城 市 设 置 考 场 , 必 要 时 可 在 县 设 置 考 场 。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时 间 为 11 月 5 日 。 上 午 9:00-11:30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 中 级 ) 下 午 14:00-16:30 经 济 基 础 (初 、 中 级 ) 2012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时 间 : 11 月 3 日9.成绩管理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须 在 1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试 。 10.注册管理与资格认定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者 ,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13、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颁 发 人 事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该 证 书 在 全 国 范围 内 有 效 。 经 济 专 业 中 、 初 级 资 格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 资 格 有 效 期 一 般 为5 年 , 有 效 期 满 , 持 证 者 要 按 规 定 主 动 到 发 证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经济师按照国家规定享有一定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由岗位津贴、书报费、交通费(有称小车费)等构成。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退休时工资标准增加 10%发给退休金(但按照 100%工资退休者或者加发后超过 100%的部

14、分,不再发给)。 高级经济师一般实行申报评审的办法。11.证书领取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在 第 二 年 的 1 月 份 公 布 , 合 格 证 书 会在 成 绩 公 布 后 的 两 、 三 个 月 后 开 始 领 取 , 考 生 一 般 需 要 携 带 单 位 介 绍 信 和 证书 工 本 费 到 当 地 的 人 事 考 试 院 领 取 证 书 。12.考试教材2011 年 经 济 专 业 考 试 使 用 2011 年 版 的 考 试 用 书 ! 经 济 师 考 试 经 过 这 么 多 年 的 发 展 , 考 试 制 度 和 形 式 已 经 趋 于 完 善 ,

15、 考 生人 数 也 是 逐 年 递 增 。 由 于 其 考 试 难 度 相 对 于 其 他 职 称 考 试 科 目 来 说 相 对 简 单 ,因 此 经 济 师 考 试 成 为 了 众 多 考 生 的 首 选 。 为 了 顺 应 社 会 的 发 展 以 及 考 试 自 身发 展 的 需 要 , 2011 年 六 月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进 行 重 新 编 写 , 以 往 各 类 教 材 均已 不 适 用 。 来 自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的 消 息 称 , 2011年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已 经 进

16、行 了 全 面 改 版 。 ( 1)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运 输 经 济 ( 水 路 ) 专 业 与 实 务 中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5.00 元 购 买 价 : 45.00 元 ( 2)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运 输 经 济 ( 公 路 ) 专 业 与 实 务 中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5.00 元 ( 3) 2

17、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房 地 产 专 业 与 实 务 初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2.00 元 ( 4)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经 济 基 础 知 识 中 级 ( 含 光 盘 ) 出 版 社 : 辽 宁 人 民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58.00 元 ( 5)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人 力 资 源 专 业 与 实 务 初 级 出 版 社 :

18、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2.00 元 ( 6)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2.00 元 ( 7) 2011 年 经 济 师 考 试 教 材 建 筑 经 济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中 级 出 版 社 : 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作 者 :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19、用 书 编 委 会 定 价 : 45.00 元13.就业前景经 济 师 对 我 国 经 济 前 景 更 加 乐 观 , 预 计 我 国 今 年 经 济 有 可 能 萎 缩3.6 , 这 好 于 之 前 的 预 估 和 贸 工 部 的 预 估 数 据 。 金 融 管 理 局 每 个 季 度 都 会 向 经 济 师 征 求 对 我 国 经 济 的 预 估 数 据 , 于 昨 天公 布 的 最 新 调 查 结 果 比 金 管 局 6 月 份 的 调 查 结 果 来 的 好 。 在 上 一 次 的 调 查 中 ,经 济 师 预 计 我 国 经 济 今 年 将 萎 缩 6.5 ; 贸 工 部 预 计 我

20、 国 经 济 今 年 将 萎 缩4 至 6 。 这 一 次 的 调 查 结 果 也 显 示 , 除 了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以 及 酒 店 和 餐馆 领 域 外 , 经 济 师 对 制 造 业 、 金 融 服 务 业 、 建 筑 业 的 预 期 都 好 过 6 月 份 的调 查 。14.考试暂行规定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经 济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经 济 人 员 素 质 , 客 观 公 正 地 评价 和 选 拔 人 才 , 充 分 发 挥 经 济 人 员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中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性 , 根 据 深 化 职 称 改 革 、

21、使 我 国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制 度 纳 入 对 外 开 放 总 格 局的 精 神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 由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大 纲 、 统 一 试 题 、 统 一 评 分 标 准 。 资 格 考 试 设 置 两 个 级 别 : 经 济 专 业 初级 资 格 、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 参 加 考 试 并 成 绩 合 格 者 , 获 得 相 应 级 别 的 专 业技 术 资 格 。 以 后 不 再 进 行 经 济 专 业 中 、 初 级 职 务 任 职

22、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 各 地区 、 各 部 门 为 评 定 相 应 经 济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的 考 试 也 不 再 进 行 。 第 三 条 按 本 规 定 通 过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获 得 经 济 专 业 中 、 初 级 资 格 的 人 员 ,表 明 其 已 具 备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 资 格 不 与 工 资 待 遇 挂钩 。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自 主 决 定 获 得 资 格 人 员 的 职 务 和 工 资 待 遇 。 第 四 条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分 甲 、 乙 两 种

23、 。 甲 种 考 试 为 该 资 格 应 具备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的 考 试 。 乙 种 考 试 为 经 济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考试 , 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的 人 员 , 必 须 取 得 乙 种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方 能 参 加 甲 种考 试 。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只 设 一 种 , 为 该 资 格 应 具 备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业 务 能力 的 考 试 。 第 五 条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 1.经 济 基 础 知 识 ; 2.专 业 知 识 和 实 务 ( 分 为

24、 工 业 、 农 业 、 商 业 、 物 资 、 外 经 贸 、 财 政 、 金融 、 保 险 、 运 输 、 劳 动 、 邮 电 、 房 地 产 、 旅 游 、 价 格 管 理 十 四 个 专 业 ) 。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甲 种 考 试 科 目 为 : 1.经 济 基 础 理 论 及 相 关 知 识 综 合 考 试 : 2.专 业 知 识 和 实 务 ( 专 业 划 分 同 上 ) 。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乙 种 考 试 科 目 为 : 1.经 济 学 ; 2.企 业 管 理 原 理 ; 3. 统 计 与 会 计 知 识 ; 4.市 场 营 销 ; 5.经 济 法

25、 ; 6.经 济 数 学 。 第 六 条 报 名 参 加 经 济 专 业 中 、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基 本 路 线 , 遵 纪 守 法 ,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 第 七 条 报 名 参 加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 除 具 备 第 六 条 所 列 条件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 第 八 条 报 名 参 加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甲 种 考 试 的 人 员 , 除 具 备 第 六 条 所列 条 件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26、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十 年 , 取 得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含 1992 年 年 底 以 前 通 过 国 家 考 试 获 得 的 经 济 员 资 格 或 本 规 定 发 布 前 按 照国 家 统 一 规 定 评 聘 的 初 级 经 济 专 业 职 务 ) ,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乙 种 考 试 合 格 。2.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六 年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满 四 年 。 3.获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后 或 研 究 生 班

27、 结 业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二 年 。 4.获 硕 士 学 位 后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满 一 年 ; 获 博 士 学 位 。 第 九 条 经 济 专 业 初 级 资 格 和 中 级 资 格 的 甲 种 考 试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 全 部考 试 科 目 合 格 者 , 授 予 人 事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全 国 范围 内 有 效 。 第 十 条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乙 种 考 试 各 科 的 开 考 计 划 , 以 两 年 为 一 周 期循 环 安 排 。 考 试 成 绩 采 用 单 科 累 积 的 方 式 , 每

28、门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 由 人 事 部 颁发 单 科 合 格 证 明 。 规 定 的 科 目 全 部 合 格 后 , 由 人 事 部 颁 发 经 济 专 业 中 级 资 格乙 种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第 十 一 条 经 济 专 业 的 中 、 初 级 资 格 中 文 名 称 和 英 文 译 名 根 据 国 际 通 例和 各 经 济 专 业 部 门 的 工 作 性 质 及 特 点 ,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 经 人 事 部 同 意 后 正式 使 用 。 所 定 名 称 与 原 名 称 作 用 相 同 。 第 十 二 条 经 济 专 业 中 、 初 级 资 格 实 行 注

29、册 登 记 制 度 。 资 格 有 效 期 一 般为 五 年 。 有 效 期 满 , 持 证 者 要 按 规 定 主 动 到 发 证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第 十 三 条 对 伪 造 学 历 、 资 历 或 考 试 作 弊 , 骗 取 资 格 证 书 和 乙 种 考 试 合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发 证 机 关 应 取 消 其 资 格 , 收 回 证 书 。 第 十 四 条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在 国 务 院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一领 导 下 进 行 , 由 人 事 部 负 责 , 委 托 全 国 职 称 考 试 指 导 中 心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资 格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由 当 地 职 改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 第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国 家 机 关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本 规 定 解 释 权 属人 事 部 。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过 去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的 , 以 本 规定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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