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一、竞赛项目男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女子: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二、运动员资格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的规定执行。三、参加办法(一)预赛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 法执行。(二)决赛1.各剑种选拔出 32 名运动员参加个人 赛和 8 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2.在 2008 年奥运会获个人前 8 名或团 体前 3 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 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 24 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
2、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 赛者,则按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 1 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 1 名领队。四、竞赛办法(一)预赛按照击剑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二)决赛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 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 3名不并列。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 1至 8 名。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 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五、录取名次与奖 励(一)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 总则规定执行。(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其它(一)报名和报到1.预赛按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 执行。2.决赛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 定执行。(二)裁判员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 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三)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 规定执行。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