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 縣中運 98 縣中運98 縣中運 98 縣中運1射箭競賽規程一、比賽日期:預定 98 年 2 月 17 日(星期二)起(依實際報名情形再排定賽程) 。二、比賽場地:視實際報名情形另訂三、比賽項目:(一)高男組:個人賽 團體賽(二)高女組:個人賽 團體賽(三)國男組:個人賽 團體賽(四)國女組:個人賽 團體賽四、參賽資格:(一) 採開放自由報名。(二) 以校為單位,每一單位得報名男、女選手各 4 人為限。(三) 如報名團體賽隊數超過 16 隊,個人賽人數超過 32 人時,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情況辦理資格賽。(四) 參賽選手無跨類限制,但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選手自行決定參賽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2、求變更賽程,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該項目以自動棄權論,因故未報准遲延比賽者,取消該項目繼續參賽資格。五、比賽辦法:(一)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佈之 2006 年版本射箭規則及修定條文辦理。(二) 競賽制度:採用國際射箭總會奧運局:1.比賽分為 3 階段進行,各組分別為排名賽、個人決賽及團體決賽。2.個人賽:(1)排名賽:各組男、女入選資格賽前 64 人,依雙局之總分排名進行個人淘汰局。(2)個人決賽:各組男、女前 64 名依對抗表進行淘汰局及決賽局賽程。淘汰局每位運動員每 4 分鐘射 6 箭,共 2 回計 12 箭。(3)決賽局每位運動員 2 分鐘射 3 箭,共射 4 回 12 箭
3、。(4)淘汰局及決賽局,高男、高女組於 70 公尺場地舉行;國男、國女組於 50 公尺場地舉行。3.團體賽決賽:依個人排名賽前 64 人中,同一組隊單位(學校)所獲得之團體總分排定團體賽對抗表進行比賽。每隊限 3 人上場比賽,每人每回射 2 箭,合計 6箭計時 2 分鐘,共 4 回計 24 箭。4.各組個人及團體之銅牌決賽、金牌決賽採同時發射。(三) 比賽細則:1.高中男、女組射距 70 公尺,國中男、女組射距 50 公尺。2.比賽記錄:(1)個人比賽記錄,高中組、國中組各有下列項目:排名賽雙回合(72 箭)成績。對抗賽淘汰局(12 箭)成績。對抗賽決賽局(12 箭)成績。對抗賽決賽局總分(1
4、2 箭3 合計 36 箭)成績。(2)團體比賽紀錄:高中組、國中組各有下列項目:對抗賽團體淘汰賽局(6 箭4 計 24 箭)成績。對抗賽團體決賽局總分(24 箭2 計 48 箭)成績。3.排名賽說明:98 縣中運 98 縣中運98 縣中運 98 縣中運2(1) 排名賽 3 名運動員射 1 個靶,同時發射(高男、高女組排名賽依大會當天競賽公告為主)。若因習性需調動時,其位置以相互協調決定後向線上區裁判報備之。(2) 排名賽高中組用 122 公分靶紙,國中組使用 80 公分靶紙,每回均為 4 分鐘射6 箭。(3) 排名賽高中組射 70 公尺 2 回合(36 箭2 計 72 箭) ,國中組射 50
5、公尺 2 回合(36 箭2 計 72 箭) ,依雙局成績排序 64 名名次進入個人對抗賽。(4) 賽前公開練習依賽程表所列之時間進行,正式比賽前 15 分鐘停止練習。4.個人(各組)對抗賽分成下列階段:(1)1/32 淘汰局(預賽)(2)1/16 淘汰局(預賽)(3)1/8 淘汰局(次賽)(4)1/4 決賽局(複賽)(5)1/2 決賽局(準決賽) ,獲勝 2 位對抗爭金牌、銀牌,落敗之 2 位選手,爭銅牌、第 4 名。(6) 銅牌決賽局。(7) 金牌決賽局。5.團體(各組)對抗賽分成下列階段:(1)1/4 複賽局。(2)1/2 準決賽局。(3) 銅牌決賽局。(4) 金牌決賽局。6.其餘有關個人
6、或團體違規之罰則,均依據國際射箭總會相關規定辦理。六、弓具檢查:運動員的所有器材(含備用器材及服裝) ,應符合射箭規則之規範,並接受檢查。若使用未經檢查的器材參加比賽而被發現,將遭不予記分的處罰。七、箭的檢查,通常包括下列內容:有否簽名或作箭記,同隊選手是否使用不同顏色之箭尾及羽片。八、其他器材之檢查:(一)指套或手套是否有助於勾弦、鬆弦。(二)全隊服裝、廣告內容、顏色及式樣等是否依規定穿著。九、服裝規定:(一)與賽選手和教練一律著印有學校名稱或標誌之團體制服,且須攜帶選手證以備查核。(二)參賽選手上衣以舒適大方為原則,所有比賽選手應將號碼布縫在後背上。十、獎勵: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規定辦理。(一)頒獎於每項決賽後舉行,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代表隊制服。(二)1、2、3 名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4、5、6、7、8 名頒發獎狀。(三)凡團體賽程中未曾出賽者不予獎勵。十一、會議:(一)領隊暨技術會議:98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於縣立體育場第一會議室舉行。(二)裁判會議:98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上午 11 時於縣立體育場舉行。十三、本次比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比賽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