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医学会章程(经 2005 年 4 月 8 日中华医学会广州分会第八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
2、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管理,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
3、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人民中路 388 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
4、,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内、市内等形式的学术交流。 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
5、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 2002 年国务院第 351 号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款)。 十一、指导区、县级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6、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认定后发给会员证。 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
7、单位会员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
8、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分科学会工作。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与会员义务相同。(略)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可根据需要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9、行为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
10、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区、县级市医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
11、之二以上能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
12、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
13、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机构,分别
14、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目前,暂尚称为:“广州市医学会 XXX 科分会或工作委员会”,分科学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科学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分科学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分科学会和区、县级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市的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
15、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未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
16、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 15 日内报请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
17、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广州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到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本会成立的年份“1917”。图内有十字标记及广州市医学会的英文名缩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本会 2005 年 4 月 8 日第八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