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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7401362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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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行 业准入管理,依据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布局符合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2(四)符合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五)无重大违法行为。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5 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及验收文件复印

3、件 ;6 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7 质量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8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复印件;(十)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十一)上年度社保金及纳税凭证复印件;(十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3第六条 省级工 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内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在2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要求。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第八条 工 业和信息化部、省 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

5、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 1 月31 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4说明以下情况:(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经审查,自查报告不符合实际的,由企业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实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6、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每年 2 月 28 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十三条 已公告生 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5(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被撤销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企业。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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