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 41/ 515 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2010-发布 2010-06-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河 南 省 卫 生 厅 发 布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DB41/ 515 2013I前 言本标准代替 DB41/T 5152007 调味面制食品。本标准与 DB41/T 515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定义;修改了原辅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和感官检验方法;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修改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修改了标签标识,增加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要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1/T 5152007。DB41/ 515 2013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挤压糕点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辅以植物油、食盐、味精、白糖、多种调味料及添加剂等辅料,经挤压熟化、成型、调味、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类糕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挤压糕点:是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辅以植物油、食盐、味精、
3、白糖、多种调味料及添加剂等辅料,经配料、挤压熟化、成型、调味、包装而成的即食食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小麦粉:应符合 GB1355 和 GB 2715 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植物油的标准。4.1.4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和 GB/T 8967 的规定。4.1.6 食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的规定。4.1.8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
4、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取 50g 左右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目测、口尝、鼻嗅、手捏等方法,并按 GB/T10221 的规定描述记录。DB41/ 515 20132性状 组织紧密或疏松,有韧性,有咬劲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口感适中,无砂感,不得有酸败、发霉等异味杂 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水分,% 25 GB 5009.3食盐(以NaCl计),% 7 GB/T 12457酸价(KOH)(以脂肪计) ,mg/g 3 G
5、B/T 5009.56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T 5009.56铅(以Pb计),mg/ 0.5 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 0.5 GB 5009.11黄曲霉毒素B1,g/ 5 GB/T 5009.224.4 微生物限量:指示菌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致病菌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限量 检验方法 a菌落总数,(cfu/g) 10000 GB 4789.2大肠菌群,(MPN/g) 0.9GB 4789.3大肠菌群MPN计数法霉菌,(cfu/g) 150 GB 4789.15表 4 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
6、5 g或/25 mL表示)致病菌指标n c m M检验方法 备注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GB 4789.30 适用于熟制粮食制品。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适用于熟制粮食制品。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DB41/ 515 20133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07.02(糕点)”和卫计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7
7、 的要求。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规格、同一次配料的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或10袋)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要求执行。5.3 出厂检验5.3.1 逐批检验,由厂方质检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亦应进
8、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料、配方、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原则5.5.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5.5.2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中有二项以下(含二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微生物指标除外),应在留样中取样复检,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储存6.1 标签标识6.1.1 外包装应有防日晒、雨淋等图示标识,标识应符合 GB/T 191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DB41/ 515 20134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应有防日晒、雨淋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装。6.4 储存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有防鼠、防潮设施的库房内。不得与对产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一起储存。6.5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