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审组织单位池州市金安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暂作为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非煤矿山提交的评审申请,审查非煤矿山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评审单位。(三)对评审单位出具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报告。(四)受安全监管部门委托,
2、对达标矿山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抽查情况报告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矿山,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建议。(五)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六)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员和评审专家档案。二、评审单位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及业务范围的通告精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安徽华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池州市弘泰安全技术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其他评审单位到池州开展评审工作,应先到市安全监管局备案。(一)安徽华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负责小型露天采石场、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三
3、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承担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池州市弘泰安全技术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小型露天采石场、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二)评审单位主要职责。1、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负责。2、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每年 1 月 30 日前对上年度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分别报送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和评审组织单位。4、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评审组织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三、评审人员(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
4、,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其中,评审员应通过省安全监管局认可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评审专家应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的具有矿山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的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二)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1、评审单位登记表;2、评审人员登记表;3、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4、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5、其它相关材料。(三)评审人员评审前应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
5、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严格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四、评审程序(一)自评非煤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 6 个月以上的,应成立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二)申请非煤矿山自评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后,向评审组织单位书面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
6、单;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5、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6、重大危险源清单;7、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自评报告;8、其他材料。(三)评审1、接受申请。评审组织单位收到非煤矿山申请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补齐材料。对已接收的申请,评审组织单位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出具评审委派单,并将受理情况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和非煤矿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2、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转来的非煤矿山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评审前应进行资料审核,与非煤矿山签订
7、技术服务合同。现场评审时,应当由 5 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结论上签字。非煤矿山需要整改的,应在完成整改后,书面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五、审核与公告(一)审核。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对评审合格的按提交非煤矿山总数不少于 50%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合格的,该批次非煤矿山认定为合格;有一家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对该批次非煤矿山逐一进行现场复核。对复核
8、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在整改合格后,应委派其他评审单位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在到非煤矿山现场复核时应邀请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二)公告。对经审核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的非煤矿山,评审组织单位应将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公告。(三)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有效期 3 年,自市安全监管局公告之日起算。证书、牌匾暂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六、监督管理(一)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非煤矿山和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二)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
9、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对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发现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进行黄牌警告,3 个月内不得再委托其承担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告的,书面报请市安全监管局取消其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资格: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2、不按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擅自降低标准的;3、因疏于对评审人员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4、现场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三)评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报请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取消其评审资格。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2、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的;3、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的;4、违规辅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四)每年 3 月底前,评审单位应对上一年度本单位评审的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复评,复评结果直接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对不具备所获安全标准化等级条件以及管理滑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原等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池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