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 笔记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 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起源于罗马“私法” ;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和“公法”正好相反。 】2. 民法的含义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广义的民法:泛指所有的民法规范。【即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调整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
2、 中国目前没有民法典,只有 1986 年通过并实施的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2007 年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 人身关系 即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 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被褫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也享
3、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2. 财产关系 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A.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特点有: 强调当事人身份非官方性质 【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者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不同,这些有服从性质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可以被支配 【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 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人的器官、血液不能作为民法意
4、义上的财产,因为有违于善良风俗,但是脱离人体之后可以作为“财产” 】B.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分为两类: 支配型财产关系: 【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 ,即财产归何人控制;对物的支配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谓之知识产权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 】C财产 还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消极财产:债务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 【指主体的身份平等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通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
5、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2. 自愿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责。3. 公平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力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据此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判决要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据此做出合理的判决。4. 诚实信用原则【指要求当事人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
6、位阶比较高,使用不当容易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5.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力滥用。 】判断标准:民事活动必须首先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违反时可能构成权力滥用【民法通则相关法条】: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
7、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转化为法律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私人性: 民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只能以法人身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
8、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如合同、嘱等,只要当事人遵循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条件,就可以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这还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承认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自
9、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法人: 法律拟制的“人” ,指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如果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其身份只能是“公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没有客体就不会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以利益的表现形式不同为标准)(1)物: 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需要同时具备“可支配性” 、 “存在性”和“效用性” 。 【所有权、担保物权以物为客体。 】(2)行为: 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0、也称之为“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于物权保护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 民事权利 和 民事义务 。【还有为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1. 民事权利概念: 指 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在界限内,民事主体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给予充分保障;如果行为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要被追究责任。 】2. 民事权利的分
11、类: 分类标准 人身权、财产权: (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人身权:指以人身的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财产权:指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可以进行经济评价,也可以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细分为: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区分人身权、财产权的意义】:财产权 原则上可转让,是非专属性权利;对财产权的侵害原则上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 均不可转让,是专属性权利;对人身权的侵害原则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支配权:指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
12、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积极配合,只需要容忍或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没有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协助,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权利人的支配权受到侵害时,需要行使请求权来救济。 【物权性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抗辩权: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作用:阻止请求权效力,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一时性抗辩权:仅
13、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如双务合同中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 先诉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能永久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绝对权、相对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绝对权: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 -物权、人身权属于绝对权。相对权: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 -债权 为典型的相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原权利、救济权 (权力的地位)主权利: 不依赖其它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如
14、担保中的被担保债权。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如担保中的担保权。原权利:基础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的保障,否则权利就很难实现。 )3. 民事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公力救济 指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能援用公力救济的场合就应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 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
15、助行为。A: 自卫行为 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a、正当防卫(1)概念: 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2)构成要件 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侵害行为应当是违反行为 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b、紧急避险:(1)概念: 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2)构成要件 须有紧迫危险 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避险行为
16、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B、自助行为 -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1)概念: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2)构成要件 须自己的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 须时间紧迫、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 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二)民事义务1. 概念:民事义务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权利是自由的依据,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体现为不利益;对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对于民事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履行民事义务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
17、任。 】2. 民事义务的类型:(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义务产生的原因为标准法定义务: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基本义务:由民法规范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的义务。附随义务:随债的发展情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如合同中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三)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指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广义的民事责任: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使用强
18、力执行的公力救济。狭义的民事责任:指民事义务。2.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公法制裁,义务-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是权利人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自力救济;依靠公权力实施的强制执行-公力救济】3. 民事责任的类型:民通 134 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
19、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与法律要件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1) 合同责任: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2) 侵权责任: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3) 其它责任:指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其它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行为产生的责任。四、民事法律事实1. 概念: 简称为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什么样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呢?有些事实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乃是因为其恰恰符合了法律规范
20、的构成要件,从而被法律规范赋予了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法律规范逻辑上由主项和谓项构成:构成要件 模态词(应当、可以、必须等) 法律后果(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就会发生。例如:一项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其法律要件包含如下法律事实: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当这些事实被当事人充分利用时,就会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3.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分为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1)自然事实:分为事件
21、和状态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等【事件本来是自然现象,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地震导致房屋所有权消灭,保险关系产生。 】状态:如时效的经过。(2)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A: 合法行为:根据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做意思表示,分为: 表意行为: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
22、果。 】 非表意行为: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却引起了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效果意思,客观上却导致赔偿发生。B:违法行为:民法上的违法行为主要好是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1. 物的概念: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物体: 指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车船、汽油等。 】自然力:自然力资源虽然人眼看不见,但是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 【如频道等。 】【民法上的物和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广义上的财产除了物外,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
23、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内涵要小很多,物理上和哲学上的物不能等同民法上的物。】2. 物的特征: -专指民法上的物(1)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客观存在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是民法上的物,如财产权利、智慧成果,其本身不是物;有生命的自然人活体及其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尸体和血液不能作为有偿物(风俗和献血法) ,只能作为赠与物;不占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的物不能作为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债权交易的对象。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等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为人们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
24、(3)具有效用: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等都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但是客观存在的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1. 分类标准: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2. 动产和不动产概念:(1)动产: 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电脑等。(2)不动产: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以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法律以列举法界定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解释为动产。属于不动产的物主要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物为动产
25、。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为权利标的时,主要是土地的各种用益物权以及在用益物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人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需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3)可设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动产:可以设定“质权” 、 “留置权” ;
26、担保法 34 条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抵押权。不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在担保物权中,可设定抵押权。【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 不动产则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如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动产不发生特定人之间的相邻关系。(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二)特定物与种类物:1. 分类标准: 按照物是否有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为标准2. 特定物与种类物
27、的概念:特定物:指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不可替代物A 独一无二物: 如鲁迅书稿,张大千的画;B 经当事人挑选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客户挑选的家具等。种类物:指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定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可替代物种类物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3.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A 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租赁、借用合同等,期限届满,承租人或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 ;B 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期限届满,借贷人只需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不需要也不可能归还原物或
28、原借用的货币。 (已经被处分掉)(2)标的物灭失的法律效果不同:A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时赔偿责任。B 当种类物为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3)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A 特定物的转让,即可依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也可依照约定或法定,用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B 种类物的转让,只能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 区分标准: 物能否被分割2.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概念:A 可分物: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
29、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大米。B 不可分物:指分割后会改变的性能或价值的物。如:一辆汽车。【不可分物有两种,一种是其自然性质不可分,如钢琴等;另一种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3.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不做实物分割,只作价值分割。 (卖给其中一人或其他人,分割所得价款)(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A 标的物为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者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之外,可作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B 标的物为不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者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
30、不可分债务,因此在共有人之间产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关系。 如:楼房下水道阻塞疏通费用,需要由各层房主连带分担。(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1. 区分标准: 物能否重复使用2. 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概念:A 消耗物:指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如:面包,原材料。【物的消耗大多数是自然属性,也有法律规定的,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B 不可消耗物:指可以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机器、服装、房屋。3. 区分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法律意义: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转移,借贷人
31、只需返还种类物;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转移物的使用权,租借人要还原物。(五)主物与从物1. 区分标准: 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2. 主物与从物的概念:A 主物:指不依赖其它物的存在而存在的物。B 从物:指依赖其它物的存在而存在的物。【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能构成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属不同所有人的物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3.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起转移。(六)原物与孳息1. 区分标准: 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2.
32、 原物与孳息的概念:A 原物: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产生收益的物: 如: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B 孳息物:原物产生之物。基于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 天然孳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 法定孳息。3.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转移。合同法 163 条: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
33、息物的收取不能时,侵害人应当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损失,对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三:货币:1. 概念: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货币有人民币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2. 特殊效力:(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二为一;借钱借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等提出相应请求。(2)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
34、债,具有比其它物更大的流通性;在其它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货币之债本身只会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四:有价证券:1.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代表的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2)法律特征:A 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上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B 行使证券上的权利,离不开证券。C 有价证券上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证券,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D 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35、债务人在履行债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只能“无条件给付” 。2. 有价证券的类型:(1)按照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分为:A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 如:股票B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 如:提单、仓单C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2)按照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分为:A 记名有价证券: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票据和股票。B 无记名有价证券: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不记名股票、国库券等。【可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C 指示有价证券: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
36、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转让时,必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3. 常见的有价证券:(1)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A 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付款人不同又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B 本票:也称为期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C 支票: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37、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2)债券:指由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债:国家发行的债权,如:国库券。【国债不能当做货币使用,但是可以自由转让,可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 】公司债:企业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可以转让、设定质押。 】(3)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4)提单: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5)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 仓单是物权证券,可背书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