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法规汇编期 货 法 规 汇 编1.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 12. 期货经纪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办法(修订) .153. 期货业从 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214.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265. 期货交易所 管理 办法 .316.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 办法 .427.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 套期 保值业务 管理办法 .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 正案(1999) .589. 关于加强期 货经纪 公司内部控 制的指导原则 .6110. 期货经纪合 同指引 .6711. 期货交易 风险说 明书 .7812. 期货从业人
2、员执业行为 准则 .8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 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8614.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 准条 件、程 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9615.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991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 题的通知 104(二)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内容: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5、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7、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修订说明8、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9、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
3、法修订说明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1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1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起草说明 12、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13、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起草说明 1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15、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起草说明 16、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 年 6 月 2 日中华
4、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7 号发布自 1999 年 9 月 1 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
5、国证监会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并交纳会员资格费。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组成。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有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不得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3担任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获得非法利益。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的,不得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任职。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能:(一)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三)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7、四)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五)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禁止期货交易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第十六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分配给会员,不得挪作他用。期货交易所的税后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益金后,应当全部转作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第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
9、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10、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设立营业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部在期货经纪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5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除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11、。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五)变更或者终止营业部;(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二)股东会决定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破产;(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
12、会审批。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第二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是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委派出市代表进入交易场所内进行期货交易。出市代表只能接受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6本会员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经纪公司不
13、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不得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的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三)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五)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
14、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第三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期货市场行情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期货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公布价格预测信息。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每日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
15、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7(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帐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管理
16、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进行。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须追加保证金。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
17、失由该会员承担。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时,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8第四十三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参与期货交易;(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18、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经纪公司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谣言,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
19、期保值业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二)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总量相适应;(三)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前款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经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同意。第四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确需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第五章 监督管理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9第
20、五十条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审计报告。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随时检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要求期货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提供客户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以检查会员和客户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财务状况。中国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可以调取、封存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客户在
21、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存款帐户可以进行查询;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十三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第五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期货交易所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规则,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审查,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
22、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总经理离任时,期货交易所应当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0(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布信息的;(五)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的;(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七)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八)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
23、的;(九)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十)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期货交易所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中止、取
24、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的;(四)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五)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的;(六)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八)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九)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十)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期货交易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
25、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1证:(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二)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的;(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五)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的;(六)不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七)不按照规定
26、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八)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九)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十)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的;(十一)未经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的;(十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十三)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的;(十四)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监督检查的;(十五)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期货经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27、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二)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三)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四)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五)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的;(六)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2(七)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的。期货经
28、纪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处 10
29、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
30、情囤积实物的;(五)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任
31、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3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2、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第六十八条
33、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对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客户、期货从业人员、交割仓库的行政处罚,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二)“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
34、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五)“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4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九)“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
35、出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十)“撮合成交”,是指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过程。(十一)“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十二)“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
36、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15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制
37、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38、备以下条件:(一)身体状况良好;(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期货、证券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二)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16(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39、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六)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40、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步审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复核。经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任职条
41、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必须由拟任职公司推荐。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17(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四)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公司公章;(五)推荐公司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六)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
42、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谈话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开推荐公司的,其高
43、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第十八条 聘任为董事长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载明,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履行职责,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职的,必须在决定公布前
44、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提示:(一)公司或者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组织管理上出现重大隐患;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18(三)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风险;(四)中国证监会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认为确有必要时。提示可以以谈话方式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提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45、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年度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管理中产生的材料,应当归档保存,建立数据库。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
46、人员的任职记录应当作为今后审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各项业务资格的叁考。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可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一定时期内冷淡对待。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 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人违反本
47、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有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 3 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 个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19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而在期货经纪公司任职的,责令其任职的期货经纪公司予
48、以改正,对该公司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规定程序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材料出具虚假鉴定或者推荐意见的,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上报;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核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办法所称“执行董事”指在期货经纪公司内受聘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第三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除外) 、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董事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