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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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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人口职工中专校许译怡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法律法规方面)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概述一、法律的基本概念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国家机予以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层次1、宪 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2、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2、 年) 、 婚姻法 、 妇权益保障法 、 行政处罚法等3、国家行政法规三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国家行政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5、地方行政法规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规定等。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3、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国家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5、地方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6、地方行政规章省、较大的市、特区制定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3、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十八项权利)。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4、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

5、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家行政规章。 三、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其他行政规章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宪法和上位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 四、我国法规在执行中的优先顺序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异地法规;无法从惯例;法定与约定的法律优先顺序。第二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基本情况:2001 年 12 月 29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时间:2002 年

6、9月 1 日。共 7 章 47 条。3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起施行。A2001 年 9 月 1 日 B2001 年 12 月 1 日C2002 年 9 月 1 日 D2002 年 12 月 1 日(二)法律主要内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地方生育政策制定授权;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立法的意义和作用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2、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3、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四)公民

7、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某人 A 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嘲讽 B,这种做法 A 已经侵害了 B 的()A 公民隐私权 B 公民名誉权C 公民生命权 D 公民生育权2、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这种行为侵犯了()A 公民隐私权 B 公民人身权C 公民生命权 D 公民生育权3、下列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A 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B 经公民许可后公开其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C 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D 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4、下列情况中,属于不尊重公民生育权的是()A 某女职工在怀孕后,单位依旧安排她做高空清洁的工作B 某女青在找工作的时侯,单位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时规定三年内不得结婚怀孕C 某单位在招聘会上规定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D 都正确(五)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公民有依法依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公民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6、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公民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指:A.生育不得违反法定条件B.对于患有

9、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然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应当终止妊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口流产4C.生育第二个孩子应申请批准D.婚前医学检查,依法结婚后始得生育(六)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1、稳定现行生育政策2、鼓励晚婚晚育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4、按照法律法规,允许部分夫妻生育二孩,具体规定由各省区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5、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省区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定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分类:1、按调整对象分,可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

10、育政策2、按调整范围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3、按民族分,可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生育政策,有的是国家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的是地方定的,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是生育政策适用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再婚家庭组成情况复杂性。要其提供完整的资料,慎重审查。2008 四川文川大地震后国家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在再生育方面有哪些政策明确做出 3 项规定:一是:各省(直辖市)应当按照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11、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的数量、性别、伤残程序,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二是涉及的具体适用政策,必要时应提请有关方面做出解释。 三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特事特办,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2008 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对有子女在震灾中伤亡的家庭在再生育方面的政策有A.只要符合在震灾中有伤亡的条件,就可以再生育 1 个或 2 个小孩5B.根据灾后家庭实际存活子女数量、性别、伤残程度,给予再生育政策照顾C.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再生育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D.涉及的具体适用政策,必要时应提请有关方面做出解释跨省对象:一孩生育服务证可由现居住地

12、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适用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例:要全面准确的掌握生育政策的各项规定,应注意哪些方面A.注意其适用范围,认真把握生育政策B.应注意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C.应注意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非除性规定D.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和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国家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可以免费享受国家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一) 、基本情况2009 年 5 月 11 日颁布,20

13、09 年 10 月日开始施行。共 25 条。(二) 、主要内容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两地应互通信息;规定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强调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或奖权;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三)主要作用寓管理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城乡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基本概况2001 年 6 月 13 日颁布;2001 年 10 月日起施行。共 6 章 46 条(二)主要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6(三) 、重点

1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资源相结合;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安全、适宜、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手术应征得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知识、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3、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避孕和节余的医学检查;计划剩余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剩余、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

15、术服务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机构、人员准入制。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对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例: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有A.避孕药具B.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C.人工终止妊娠术D.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全四、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况本办法 2002 年 8 月 2 日颁布,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共十五条。(二)主要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及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缴纳形式及相关法律责任。(三)主要作用用法律和经济手

16、段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确保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综合措施效果的发挥。(四)重点掌握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补偿性的行政收费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同居生育者、政策外生育的原配夫妻、政策外生育的再婚夫妇、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再生育者。不符合地方法规关于生育间隔或有关程序的规定;其他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3、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7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

17、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补救措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例:征收社会抚养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 )5、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1)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征收;(2)生育行

18、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征收;(3)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先发现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发现地的征收标准征收;(4)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一)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 年 3 月 19 日颁布,1999 年 7 月日起施行;共 8 章 42 条(二)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 年 11 月 2 日颁布,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共 7 章 37 条(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 年 11 月 6

19、日发布并实施。共 12 条。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实施,共 7 章 56 条。(五)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 18 日发布实施,共 5 章 26 条(六)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 年 1 月 9 日,由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七)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82003 年 12 月 1 日发布,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25 条。(八)

20、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2006 年 7 月 14 日发布,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共 9 章 47 条。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一、 民法通则(一)基本概况1986 年 4 月 12 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共章条。民法通则是规范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二)重点掌握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民事责任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21、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宣告公民社会失踪与社会死亡死亡制度(三)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民事诉讼期可延长至刑事诉讼期结束。二、婚姻法(一)基本概况婚姻法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公布,2001 年 4 月 28 修正,自

22、1981 年月 1 日起施行。共6 章 51 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条款第二条( 第三款) 实行计划生育。二、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9(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23、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婚姻法(三)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例:我国是()的婚姻制度A 买卖婚姻 B 允许一夫多妻C 男方当家作主 D 一夫一妻制(四)禁止结婚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附录:中国血亲关系图 曾祖 祖父、祖母 外祖父、母 姑姑 婶叔 伯伯 父 母 舅 姨 代 丈妈 婶

24、父 母父 亲 亲 舅 妈 堂 堂 弟哥 自 己 姊妹 兄 姊 妻(夫) 代 弟 妹 侄 侄 儿 女 代 女 子 子 儿 10 孙 孙 外 外 子 女 孙 女 例:1、下列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A 堂兄弟姐妹 B 祖父母与孙子女C 兄弟姐妹 D 姑与侄子(五)无效婚姻1、重婚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例:无效婚姻包括A.重婚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未到法定婚龄的D.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六)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

25、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例:1、 婚姻法明确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2、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 、 母婴保健法(一)基本概况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共 7 章 39 条。(二)法律要点婚前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转染病;有关精神病。孕产期保健 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产前诊断对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的特殊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的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对违法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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