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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3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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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民法第十三章 担 保物 权主讲 教 师 : 李 显冬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述所谓“物的担保” ,是指以某一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使债权人不必担心由于债务人的一般性债务的增加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所谓“担保物权” ,是指债权人直接支配属于他人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因此,担保物权显然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是相对于用益物权,以物的交易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正因为如此,在传统立法或书籍中,将其与用益物权都列入了物权编。而我国民法通则中是将几种物的担保形式都放在债权中加以规定的。我国担保法中

2、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和定金被看做是合同的担保,是债的担保形式。虽然抵押、质押和留置也都与合同有关,或者是通过合同来设定的,但是由于其具有物权的法律特性,故更多的是将其看做是一种物权。(一)权利的直接性担保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终目的,无非是要直接从标的物中取得一定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中的债权人也正因此才对属于别人所有的,但是用于担保的财产而享有了直接支配,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所以它是一种他物权。如果是债权的权利人,则只有借助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二)标的之特定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

3、物,或者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所以,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等,权利人可以就该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将该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提存。(三)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于质权在本质上与抵押并无根本不同,故其与留置并存时也后于留置权人受偿。物权的效力决定了经过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要优先于质押。由此可充分看出,担保物权的性质与债权在性质上有着重大的不同。(四)只要是符合担保法等规定,不论是“约定担保”还是“法定担保” ,都受法律

4、保护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释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故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和保护依法通过合同而设定的“约定担保”的。同时,我国法律为特别保护某些债权还直接规定了其应设立的担保形式,此即法定担保了。并且,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二节 抵 押 权(一)抵押的

5、概念所谓“抵押” ,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用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在传统民法中,凡是转移占有的,我们叫其为“质押” ;不转移占有的,即叫其为“抵押” 。国外也有按动产与不动产来对其予以区分的。我国民法通则不分质押与抵押,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也不管是否转移占有,都叫做抵押。但我国担保法考虑到权利生效的程序和权利实现的区别,依据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对抵押和质押分别作出了规定。(二)抵押权的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的一定的财产作

6、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用抵押物折价,或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这种权利即所谓“抵押权” 。显然,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因为它限制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权能,故又被称之为是一种“限制物权” 。(三)抵押权法律关系的设定1抵押权是物权,但其一般均是通过约定而设立,采取合同形式。抵押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或以抵押条款的形式记载于合同中。(1)抵押合同的主体。所谓“抵押权人” ,就是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债权人。而抵押人则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作抵押的,抵押关系无效。(2)抵押合同的内容。应对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

7、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规定。条款内容不完全者,可以补正。(3)抵押合同的成立时间。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从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成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未办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 “抵押不转移占有” ,这是其在内容上区别于质押与留置的最大特点。抵押权人可以继续对业已抵押的财产继续使用和收益,抵押人提供的财产即所谓“抵押物” 。由于抵押不转移占有,亦可减少维护、保管方面的许多麻烦。这是抵押优于其他担

8、保的最大特点。从客体看抵押物必须具有“流通性” 。抵押人提供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因为抵押物在权利实现时要变卖,不能流通,权利就不能实现。所以,我国担保法对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了列举性的规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7) “楼花”可以抵押。最高法院解释还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

9、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故正在建设中的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楼花” ,即正在建筑中的建筑物,可以用来抵押。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办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实际上就是“预登记制度” 。(8)企业财产可以“集合抵押” ,即前款所列财产可一并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没有私有的土地,所以不能抵押。(2)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这也就意味着,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 ;但是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10、上附着物可以抵押。(3)青苗可以抵押,但不能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 52 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4)公益法人的设施不能抵押。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 53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对此类没有处分权的行为。凡其得不到追认,无疑是无效民事行为。(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解释第 48 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11、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解释第 54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四)抵押权的“债权性”的特点权利基于抵押合同而设立,从内容看抵押权是“价值权” 。抵押权说到底是以将来有可能取得的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在将来不履行债务的时候,能把抵押物变现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抵押权的从属性。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从合同,故抵押的效力从属于主债权。就是说,它随主债权的成立而成立,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无效而无效。当然,

12、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1)抵押权的存在以主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它总是为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决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2)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但是,当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等,权利人可以就该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权利人可以将该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提存,作为抵押财产。(3)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并拍卖。但对新增房屋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具有不可分性。(1)抵押权人是就全部抵押物来行使抵押权

13、的。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任。(3)添附对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复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14、;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复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4)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5)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不能将债权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也不能自己保留债权而只将抵押权让与他人,更不能把两者分别让与两个人。(一)抵押权的“支配性” 。抵押权的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可以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的支配性集中体现了当其实现时无需借助抵押人的积极行为,只要合同得不到履行,抵押权人就有

15、权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在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所以抵押权人所直接享有的这种支配抵押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体现着物权性的支配权的特点。(二)抵押权的“特定性”1特定性首先表现在“担保范围的特定性” 。抵押是对抵押物所有人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抵押权的“标的是特定的” 。其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不得违反禁止抵押物的有关规定。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的

16、用途。以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担保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一个或者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 。就是说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不能笼统地在担保合同中写担保债权人的一切债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

17、作为债权的担保。(三) “抵押物的公示”是其特定性的客观要求1公示的作用与意义。对抵押之所以要进行公示,就是为了让公众明了对抵押物的限制,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抵押公示的公信力。登记资料必须是公开的,并允许人查阅、抄录、复制。如果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和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一定要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3我们国家的抵押物的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登记,一种是自愿登记。(1)抵押物法定登记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部门负责。对“法定登记”而言,当事人以不动产、

18、运输工具和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生效。(2)自愿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成立之时生效,但未办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所谓以法定登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未办登记的,仅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如果抵押人有偿出让了抵押物,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就不能行使抵押权。所以,一定要把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区别开来。此即对所谓担保法规定的“未经登记,抵押关系不能成立”的理解。 担保法关于抵押物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的规定,既有利于

19、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4当事人去登记时,抵押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时,抵押权依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多个部门可以办理登记时,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都可以认定有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是所谓“抵押权的特定性”的必然要求。(四)抵押权作为物权还表现出了“优先性”1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强制措施的优先受偿的效力。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时候,不影

20、响抵押权的效力。2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时候,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3 “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时的限制物权的优先性。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抵押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 、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4抵押物上后设的其他权利不能对抗优先设定的抵押权。(五)抵押权的顺序性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的时候,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21、。1抵押登记顺序。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2并存抵押人的清偿顺序。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3并存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抵押权人

22、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让与、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让与、放弃抵押权的顺位,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另有保证的,保证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让与、放弃抵押权顺位的除外。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4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

23、抵押权的效力。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六)抵押权的追及权当债务届期不能偿付时,抵押权人即可以依据抵押权追及抵押物之所在,就其交换价值使债权得以实现,此种权利不受时效和占有状态的影响。1即使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抵押权人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取得抵押物后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该抵押权消灭;也可以将清偿全部债务的价款予以提存,使该抵押权消灭。2他人侵害抵押权人而对抵押物占有的,抵押权人可径直追回抵押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

24、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所谓探讨“抵押权的效力” ,实际上就是研究抵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抵押的最大特点即是在其设定以后,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就须保管好抵押物,并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

25、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1抵押人可享有抵押物的“处分权” 。由于抵押人享有所有权,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的前提下,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他人。但抵押权的让与,原则上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由于抵押物是他物权,虽然抵押权人在将来对交换的价值享有一种权利,但抵押物依然是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所以抵押人依然对其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在这个时候,处分就受到了限制,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诉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才可以将抵押物转

26、让给他。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就是说,抵押人虽然可以处分抵押物,但在未清偿债务或者未留足足以清偿债务的款额以前,不得首先使用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未通知或未告知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

27、抵押权不受影响。2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担保权” 。即就同一抵押物的剩余的担保价值设定另一抵押权的权利。抵押人可就抵押物设定数个不同抵押权,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再次抵押也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各抵押合同都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签订的时间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也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 “流质契约”的禁止。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在抵押

28、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不能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合法利益。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4抵押人享有“追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最高额抵押权。所谓“最高额抵押” ,是指

2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限度之下,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所作担保。不但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商品交易亦可附最高抵押额合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其具有一般担保的共性,可适用抵押担保的一般规定。且一般认为,此种合同的时间不能超过 3 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

30、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权人可享有抵押物的“收益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抵押物上的利益由抵押权人所享有。但抵押权人须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而且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

31、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先清偿收取孽息的费用;然后清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才清偿主债权。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占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享有收益权,可以从孳息收益中优先受偿。故可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抵押物上的利益应由抵押权人享有。2抵押权人享有“除去侵害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权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

32、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3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抵押

33、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四节 质 押 权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抵押其实包括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正是由于两者基本特征的相似性, 解释第 96 条规定: “本解释第 57 条、第 62 条、第 64 条、第 71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第 74 条、第 80 条之规定

34、,适用于动产质押。 ”即有关抵押的一些规定适用于质押。但是由于抵押和质押在是否转移占有上有重大不同,其差异很大,所以担保法才将其分别予以规定,而且其规定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制度。(一)质押的概念所谓“质押” ,是指为担保债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是“质权人” ,交给被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叫“质物” 。(二)质押的法律特征1质权是他物权。质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质物直接行使权利的一种担保方式,故其具有物权的特

35、点。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2质权具有随附性。质权随主权利的成立而成立、无效而无效、消灭而消灭、转移而转移。 担保法规定:债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解释第 91 条规定:“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具有不可分性。质物担保债权的全部,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全部清偿,债权人就享有对全部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质物被毁损灭失所得到的赔偿,债权人同样可以就其取偿。担保法规定:质物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一)质权合同质

36、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质押合同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质权合同的内容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等。质押合同不完全的可以补正。(三)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权自出质人向债权人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

37、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四)质物质物是质押合同的核心内容。质物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用以担保的财产,其为特定物,当然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质物应当是非禁止流通物。在质押合同中要对质物的有关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均应弄清。在我国,金银、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文物都允许抵押。但如果当事人用金银或文物,设定了抵押,只能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物,债权人就所得价款受偿。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

38、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五)质权的担保范围所谓“质押担保范围” ,是指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候,就质物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 67 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范围一经确定,即不能依质权人或出质人一方的意思而随意变更。(一)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的权利。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因此,在质权设定时,出质人应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因

39、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孳息收取权。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过,质权人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为金钱的,可直接用于清偿,不是金钱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3质权人享有“转质之权” 。转质应在原质的范围内进行,原质权消灭时,转质权亦消灭。转质人对质物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包括不可抗力,都负有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

40、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是质权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我国担保法规定:“质物有损坏或

41、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 69 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二)质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返还质押

42、物的义务。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三)出质人的权利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1出质人仍享有“处分权” 。出质人在将质物出质以后,依然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因此从理论上说,出质人可将质押物出卖或赠与等,但不能由此影响质权人的质权。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后,其所有权变为有负担的权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出质人拥有“追偿权” 。我国担保法规定:为债权人质押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43、,有权向债权人追偿。3出质人享有担保物的“物上请求权” 。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四)质权的消灭除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返还质物、丧失占有、质物灭失,均发生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所谓“权利质权” ,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标的之担保方式。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其在性质上为“准质权” 。(二)权利质权“标的之限定性”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为:1必须是财产权。如各种商业票据。2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三)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法定性”担保法对可以质押

44、的权利的规定比较窄,如需扩大,亦得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汇票、支票、本票、证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出质人同意,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此时其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他必须通知出质人,并与之协商。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和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两者之间进行选择。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

45、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孽息。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

46、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依照有关规定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用。当然经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解释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

47、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 75 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即视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权利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1权利质押的合同的“实践性” 。商业票据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起设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质押的合同的“要式性” 。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须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

48、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本质上均是质押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权利质押可以准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可以适用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留 置 权(一)留置权的概念所谓“留置权” ,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其合法占有的与合同有牵连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以其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1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以其

49、价值而优先受偿。故它是一种他物权。2留置权是从权利。设定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所以它是一种从权利。3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不是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不能形成留置权。而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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