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67.160.20X 5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6582006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2006-12-26发布 2007-02-01实施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7/T 6582006I前 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由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浩、董淑琴、曲立美、马呈珠、刘兵、王晓虹、孙效晖、沙丽、周树茂、傅晓鹏。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
2、生监督所负责解释。DB37/T 6582006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3、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ISO/wd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从业人员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接触饮用天然矿泉水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人员。包括有关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3.2 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3.3 CIP与生产设备和管道相连接,并能自动对生产设备和管道进行
4、清洗消毒的装置(cleaning in place)。4 人员4.1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市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4.2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3 从业人员必须按 GB 14881 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DB37/T 658200624.4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4.5 主
5、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4.6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和处理。4.7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质量、卫生要求等相关知识和技能。5 水源与卫生防护5.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 GB 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5.2 卫生防护
6、区5.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 15m 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 20cm 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5.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 3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5.2.3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 100m,在该范围
7、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5.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6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6.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6.2 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6.3 如设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 ,避免形成死水层。6.4 采水设
8、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7 设计与设施7.1 设计7.1.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7.1.2 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查。7.2 选址7.2.1 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干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7.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DB37/T 65820063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7.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 1
9、520m 的防护地带。 7.3 布局 7.3.1 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7.3.2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7.3.3 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7.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 7.5 绿化 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7.6 厂房与设施7.6.1 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备和使用面积应当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7.6.2 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0m2(不包括设备占地面积)。7.6.3 地面
10、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 1.01.5%为宜),并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7.6.4 墙壁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覆涂,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冲洗消毒。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7.6.5 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防霉、防渗漏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7.6.6 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如果有内窗台应下斜 45 度。门窗必须设有效的防蚊、蝇、虫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且闭合严实。7.6.7 通风设备 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其气
11、流流向应避免从非清洁区域流向清洁区域。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 2m 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7.6.8 采光、照明 车间或工作面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 110LX。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灯具破碎而造成污染或人员损伤。7.6.9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和滑槽等必须便于清洁,能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霉。7.6.10 清洗(瓶、盖)车间和灌装车间 7.6.10.1 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7.6.10.2 应采用合理的机械通风设
12、施,确保气流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7.6.10.3 清洗车间应为 10 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 1000 级洁净厂房,或全室 10000 级,生产线局部 100 级。7.6.10.4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 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范围的要求。7.6.10.5 清洗及灌装车间的温度应控制在 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 50以下为宜。7.6.10.6 灌装车间的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便于清洗消毒。7.6.10.7 洁净车间入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7.6.10.8 洁净厂房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对矿泉水的生
13、产造成污染。7.7 废水、废物排放系统7.7.1 必须设有废水、废物排放系统。7.7.2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废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应避免对矿泉水的污染。7.7.3 将废物从厂区内清除之前,应设有密闭式废物贮存设施,其设计应能防止有害动物、昆虫的侵入,并且避免对天然矿泉水和厂区环境的污染。7.8 设备、工器具和管道DB37/T 658200647.8.1 凡接触灌装用矿泉水的设备、工器具和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和不至于改变原天然矿泉水水质的材料制作(宜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型号在 304#以上),表面应光滑、无吸附性、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7.8
14、.2 与灌装用矿泉水接触的设备、管道应边角圆滑,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不渗漏,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7.8.3 灌装用矿泉水输送管道应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排污和消毒。7.8.4 灌装用矿泉水与其他生产用水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彼此间完全分开,无交叉接触。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应涂以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7.9 卫生设施7.9.1 洗手消毒设施7.9.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地点,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按每 10人一个设置,并不得少于 2 个。7.9.1.2 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7.9.1.3 生产车间进口处
15、必须有与通道等宽,长 1.5m 以上的鞋靴消毒设施。7.9.2 设备和工器具消毒设施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 CIP洗消系统或蒸汽消毒)。7.9.3 更衣室 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7.9.4 沐浴室7.9.4.1 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 20 人设置 1 个,并不得少于 2 个。7.9.4.2 淋浴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以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设置采暖设备。7.9.5 厕所7.9.5.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7.9.
16、5.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干手装置,其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8 生产过程8.1 水源水的卫生8.1.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8.1.2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 8.1.3 监测时间 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 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半个月或一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 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日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检测
17、一次。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 25的水源,每半年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 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8.1.4 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8.2 水处理工艺卫生在保证矿泉水的微生物指标符合标准和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性与主要成份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产工艺。矿泉水生产的具体工艺流程要根据该水源水的化学类型、水质特性合理地确定,以免成品发生微生物污染和严重影响感官的矿物质沉淀。8.2.1 暴气 如采用除铁、锰暴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对矿泉水的污染。8.2.2 过滤 D
18、B37/T 658200658.2.2.1 凡采用多道过滤装置的,应逐级滤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避免过滤过程对矿泉水造成二次污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后的滤器必须由耐臭氧材料构成。 8.2.2.2 过滤装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滤器、砂芯滤器,中空纤维滤器或膜过滤器的过滤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换。所更换的每批过滤材料使用前都必须作完整性试验,检查是否有泄漏。 8.2.3 灭菌8.2.3.1 凡采用臭氧装置对矿泉水进行灭菌的,应控制好进入臭氧氧化塔中臭氧的浓度和矿泉水流速,其臭氧在水中浓度要依据气温、水质、pH 值和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加以调节,以达到灭菌效果。8.2.3.2 为防止臭氧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工作
19、场所空气中臭氧浓度不应大于 0.1mg/(m38h)。8.2.3.3 凡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应注意选择紫外线灯类型(其波长应包括 25002800 埃的杀菌峰值波长),水层不超过 2cm,并控制流速。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根据灯管使用寿命定期进行更换。8.2.3.4 通过灭菌处理的矿泉水的菌落总数(个/mL),霉菌计数(个/mL)和大肠菌群(个/100mL)均不得检出(按 GB 4789-94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8.3 包装容器8.3.1 矿泉水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8.3.2 外购的桶、瓶及盖子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使用清洁卫生、防水的材料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库
20、必须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合运输储存,应有防尘、防污染措施。瓶子、瓶盖和桶盖禁止循环使用。8.3.3 循环使用的桶必须是由聚碳酸酯(PC)材料制成,以保障多次回收后桶的完好质量。回收后必须严格检查水桶是否破损、如果破损程度影响到水桶的密封、安全和水的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格检查是否受到其他污染物污染,污染程度如果经特殊清洗仍可能影响水卫生质量则不得再用。严禁使用废料和回收旧 PC 料制成的桶或瓶。8.3.4 瓶子和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设备应自动化(不应用手工操作)。 8.3.5 经洗消处理的包装瓶、盖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均不得检出,不得有消毒剂残留。 8.4 灌
21、装与封盖 8.4.1 开采或处理后的天然矿泉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车装运至异地进行灌装。8.4.2 洗净的瓶子应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8.4.3 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8.4.4 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及材料应能确保封口严密, 并且不损害容器, 不污染矿泉水。 8.5 检瓶8.5.1 工厂应根据生产量配备空瓶、成品瓶检验人员。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 1.0以上, 并不得有色盲。检瓶员上岗前至少经两周以上检瓶训练。8.5.2 检瓶光源照度应在 800LX以上。 8.5.3 检瓶操作8.5.3.1 工厂应规定检瓶人员最长连续作业时间, 以保证检瓶效果。以下列检瓶速度和连
22、续检瓶时间为宜: 检瓶速度 连续检瓶时间 100 个以下/min 40min 以内100 个以上/min 30min 以内 8.5.3.2 灌装封盖后必须逐个检查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及封盖严密性等。8.6 成品标签8.6.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8.6.2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鉴定的批准文号及特征性界限组分含量范围。DB37/T 658200669 成品贮藏与运输9.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应专用。9.2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
23、近热源。 9.3 成品库要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要定期洗扫、消毒、保持卫生。 9.4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9.5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9.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9.7 仓库应有收、发货检查制度。成品出厂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9.8 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10 品质管理10.1 工厂必须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工厂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监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
24、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10.2 品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0.2.1 品质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a) 水源水、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b) 水源与卫生防护、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如质量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的管理制度;c) 留样观察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d) 生产工艺操作核查制度;e) 清洗消毒管理制度;f) 各种原始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g) 档案管理制度。10.2.2 以上管理制度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10.3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
25、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0.3.1 检验室至少应具备检验下述卫生指标的能力: 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臭氧和洗消剂的残留量。10.3.2 检验室应配备检验上述指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及时维修,使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10.3.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单的产品方可出厂。10.3.4 各项检验记录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查。 10.4 加工过程的品质管理10.4.1 应组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食品安全小组由综合专业人员组成,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以制
26、定和执行食品安全体系。找出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CCP),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10.4.2 应选择每个 CCP 相关控制参数并确定控制参数是否有效;确定 CCP 检测参数的关键限值。10.4.3 建立每个 CCP 的监控体系。监测方法和频率应确定是否存在偏离关键限值的产品并在其消费之前及时撤出。监测结果应由实施纠偏行动的人员评估并做好记录。10.4.4 建立 CCP 关键限值的纠偏措施,并用文件记录。10.4.5 应具备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DB37/T 6582006710.4.6 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
27、修,并做检修记录。10.5 成品的品质管理10.5.1 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10.5.2 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说明书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10.5.3 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存放条件,不符合存放条件的库房不得使用。10.6 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10.6.1 应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作记录备查。10.6.2 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分类归档,保存 23年备查。10.6.3 应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
28、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验证。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11 工厂的卫生管理 11.1 机构 11.1.1 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11.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11.2 职责(任务) 11.2.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执行情况,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11.2.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11.2.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11.2.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处理工作。 11
29、.3 维修、保养工作 11.3.1 厂房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11.3.2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厂房、设备、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11.4 清洗和消毒工作11.4.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证全厂所有车间和场所都得到适当的清洁,防止食品污染。11.4.2 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所采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11.4.3 班前应对矿泉水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进行清洗和消毒。11.4.4 班后应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必要时进行消毒。11.4.5 车间、设备、工器具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 残留的
30、洗消剂应该在车间和设备等重新使用前彻底冲洗干净。 11.4.6 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11.4.7 存放废物的设施必须及时清除其中废物,避免外溢;要经常对存放废物的设施和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11.5 除虫灭害 11.5.1 厂区及厂区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11.5.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和容器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11.6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DB37/T 65820068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 11.7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DB37/T 65820069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山东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印刷部印刷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3/4 字数 15.2 千字2006 年 12 月第一版 2006 年 12 月第一次印刷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DB37/T6582006DB37/T 658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