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主讲教师 : 杨秀清考试大纲要求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与种类,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以及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及共同管辖、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以及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在我国,由于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与法制化,就必然使得越来越多的领域发生大量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其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但是,不可否认,民事案件可以由多个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利以各种不同的方
2、式进行解决,如法院以诉讼方式、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等,这就产生了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因此,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换句话来说,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3、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存在一个特殊的分支,就是既调整横向的平等
3、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经济法,这就使得受经济法调整的领域所产生的争议,只有那些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比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如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想合法开发房地产,首先要征地并取得各种各样的报批手续,这一过程就是国家纵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则民事诉讼不能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开发公司在取得合法手续后,所进行的发包建楼,以及建好后销售或者出租房子的行为,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争议,则纳入民事诉讼。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争议由法院主管。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
4、系产生的案件。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的阶段,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法律关系的交叉, 即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若干个法律关系,甚至是若干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安装设备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机械设备。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安装过程中,不慎将甲公司职工张某的脚砸成粉碎性骨折。在这一简单的案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张某和自己的
5、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受害人张某之间的侵权关系,三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设备安装合同关系。由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受害人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应当围绕与张某相关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此时,受害人张某既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而直接起诉乙公司,也可以选择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对此需注意两点:其一,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其二,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
6、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处于或裁或审的状态,即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应当提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纠纷的关系。第二节 管 辖 概 述前面分析的法院主管,也只是解决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后,根据主管制度,在确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就需要进一步根据管辖的具体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
7、法院之间确定其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见表 3-1:在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标准,从理论上可以将管辖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2、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管辖的分类。第三节 级 别 管 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
8、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的: 1、案件的性质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三类: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而且该中级人民法院指省、自治区、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三是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影响大小除上述案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件的情节;二是案件涉及的人员多少;三是
9、案件的影响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至第 21 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虽然对重大涉外案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并不是说确定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和国内案件不一样,而是为了保留一条对
10、涉外案件的具体规定条款。第三类案件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比如说专利、海事海 商案件和商标纠纷案件就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此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第四节 地 域 管 辖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的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
11、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相对于级别管辖而言,地域管辖较为复杂,也更为重要,对此应明确以下问题:为了能够准确地掌握一般地域管辖,应当首先掌握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浙江省张某在北京居住 10 个月,后到天津居住两个月,又回到北京近 9 个月时与李某发生纠纷,此时,北京不能视作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
12、居住地中,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作了相应补充规定。其中包括:(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
13、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实际上将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地方视作了被告的经常居住地。(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引起的是财产诉讼,仍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
14、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后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被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确定赡养费案件管辖的标准是看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是否在一个法院辖区。如老人在海淀区,三个儿子都在顺义区,老人追索赡养费需到顺义区法院去;如果三个儿子分别在顺义区、海淀区、东城区三个不同的地方,则老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15、讼。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复杂,它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一种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到第 33 条以 10 个条文规定了 9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特殊地域管辖部分,除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容易以综合性较强的多项选择题或者案例分析题的形式测试外,其他通常采取以案例为背景资料的单项选择题或者多项选择题形式考查。由于特殊地域管辖的具体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难以完
16、全记忆清楚,因此,掌握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第一,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如对于票据纠纷案件,除被告住所地之外,最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票据支付地。因此,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对票据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再如,因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除被告住所地以外,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当然是运输的始发地与运输的目的地,因为所谓的运输即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哪里运输到哪里。下面重点分析合同与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合同
17、纠纷案件的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25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18、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19、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管辖的确定作出了大量的规定,这就给大家如何将这些具体规定运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尽管难度很大,但是,只要大家熟悉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个基本思路,我认为准确掌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并不难。 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件,上海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上海甲公司将从国外进口的一批
20、钢材卖给北京乙公司。购 销合同约定,如果说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此外合同还约定,卖方上海甲公司与买方北京乙公司在青岛交货。合同签订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履行合同,顺利从青岛提到货物并且将货运回北京,北京乙公司预定了将货物从青岛运回北京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与泰和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泰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上海甲公司未能及时从国外进口钢材,导致上海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京乙公司,但是,上海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泰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损失,就北京乙公司
21、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北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就合同纠纷案件,大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确定管辖:1) 、有效协议管辖约定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这也就是说,在确定合同管辖问题上,首先应当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有,再看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第二,只适用于一审的地域管辖。第三,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
22、、标的物所地人民法院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确定的、惟一的选择。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这类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第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条件,当事人之间关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为有效的,即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如果协议无效,则按照下列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协议,但由于当事人作出了选择两个法院管辖的约定,因此, 该协议管辖的约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定为无效。2) 、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的确定方法按照
23、法定管辖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分两步确定:(1)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上海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该问题由于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的约定,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与上海甲公司约定在青岛交货,青岛作为交货地点就是本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第二,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论该方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 ,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对合同纠
24、纷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青岛为履行地,青岛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而本案又未实际履行,因此青岛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无管辖权。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则购销类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作为纠纷案件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也就是实际履行地优先于约定履行地;而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为履行地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这一点, 在本案
25、中未涉及。(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掌握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29 条也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往往有多个,不能忽略。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并存合同纠纷案件与侵权纠纷案件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案件,但是
26、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存在于同一案件。如甲作为一个加工厂与乙单位在丙地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在其设在丁地的加工分厂为乙加工一台设备,合同还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甲并没有在其设在丁地的分厂完成加工任务,而是经乙同意,在甲设在戊地的分厂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乙单位将设备投入使用后,因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出来的产品 80为次品。为解决设备质量问题以及由此而给乙单位造成的原材料损失问题,乙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件中,甲乙之间既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关系。此时,应当从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个不同的角
27、度分别确定案件的管辖,以便作出适当的选择。如果根据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则首先考虑协议管辖问题,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因选择两个法院而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纠 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法定管辖中,甲厂所在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合同履行地,加 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甲、乙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丁地,而实际加工行为地,即实际履行地为戊地,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于在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确定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时,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因此,丁地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如果根据侵权关系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法
28、院则与此不同。甲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丁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乙地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法院,对该案件也有管辖权。 因此,综合全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甲、乙、丁、戊,只不过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同而已。所以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时,不能忽略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25 条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29、民事诉讼法第 27 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26 条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五)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30 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
30、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 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案件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
31、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掌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时,应当侧重于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具体处理程序,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比如就合同纠纷案件而言,
32、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就形成了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共同管辖。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就是选择管辖,即由当事人在两个以上有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管辖权的法院之中选择其一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那么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立案是法院的内部行为,而受理则是法院相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但需注意逐级协商的问题,就是 跨省或者跨地区法院之间争议的解决问题。比如,A 省甲县法院与 B 省乙县法院之间发生争议,此时因跨省,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县
33、法院与乙县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不能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36 条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也就是说,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协商不成时,应各自报请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时,应再各自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考点提示 本节的常见考点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中的合同与侵权纠纷的管辖以及共同管辖的解决。第五节 裁 定 管 辖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
34、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是否受理案件,就可能出现因当事人起诉事实的不全面而导致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此时就产生移送管辖的问题。移送管辖需注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辖需注意两点:1、移送的次数问题为尽快解决管辖问题,移送
35、管辖只能一次。因此,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例如,户口在甲区的秦力与户口在乙区的张庆于 1997 年 5 月结婚,结婚后,秦力即随张庆居住在乙区张庆家中。1998 年 4 月, 因感情不和,秦力搬回自己在甲区的家中居住。1999 年 9 月,张庆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秦力婚后的居住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 1998 年 4 月秦力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乙区未形成秦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
36、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8 年 12 月因工作关系,秦力的户口已迁至丙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将案件移送给秦力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丙区人民法院管辖呢?还是将该案件报请自己与乙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呢?还是将案件退回乙区人民法院?或者是将该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件典型考查移送管辖的处理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只能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时,既不能再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而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不是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
37、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管辖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例如,1998 年 8 月,住在 A 市甲区的齐明向陈方的户口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方返还所借的 3 万元人民币,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1999 年 5 月,经政府批准,陈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划归丙区,此外,乙区法院发现受理案件后第 21 天时,陈方即在丁区居住满 1 年。在这种
38、情况下,齐明诉陈方欠款纠纷一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件只能由乙区法院继续审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需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发生,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可以指一些客观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也可以指法律原因,如所涉及的集体回避问题。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自己的上
39、级法院。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1)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要形成自下而上的转移,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提审。(2)
40、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就是说,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需要将案件的管辖权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 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管辖权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性问题,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来源于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41、起诉人作为原告,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那么作为起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就应该享有管辖权的异议权,当然,设置管辖权的异议制度也有利于保证法院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1、异议的主体是被告民事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 66 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被告。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尽快顺利进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否则,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就会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
42、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由于管辖权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考试时不仅可能直接考查对一个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问题,而且还可能将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一并进行综合测试,因此,考生也需要熟悉这一类综合测试题的解答方法。例如,1998 年 8 月,隶属于同一个省的 A 市甲区的百货公司与 B 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冰箱厂卖给百货公司冰箱 4000 台,于 1 年内分四批供货,在每季度第 1 个月的 10 日内向百货公司提供冰箱
43、1000 台,交货地为冰箱厂在 B 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 7 日内百货公司应当支付货款;此外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二批义务履行后,因制造冰箱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如果再按原合同定价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冰箱厂亏损,冰箱厂提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提高冰箱定价,百货公司则认为这属于经营风险,不同意提价,于是冰箱厂停止履行合同。1999 年 5 月 12 日,百货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 B 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冰箱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起诉后的第 2
44、 天,即 1999 年 5 月 13 日,百货公司又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向A 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与甲区法院同时于 5 月 16 日立案,并发生管辖权争议,于是甲区法院报请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案情,可能会提出以下问题:对于该案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 A市甲区法院直接报请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于本案,哪个法院有权指定管辖?我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答这些问题。(1)对于该案件,B 市的乙区法院与 B 市的丙区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协议管辖条款,但是由于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45、只能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B 市乙区法院为被告冰箱厂住所地法院,而 B 市丙区法院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因此,乙区法院与丙区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协议管辖作出的约定“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属于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条款,对于这类条款,除非当事人能够进一步达成明确的补充协议,否则为无效约定。(3)本案中 A 市甲区法院直接报请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
46、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本案 A 市甲区法院与 B 市乙区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甲区法院未经协商解决就直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4)对于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权指定管辖的法院应当是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的 A 市甲区法院与 B 市乙区法院隶属于同一个省,因此只能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对管辖权异议的处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理。 本部分由法村会员长空排版制作,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