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修重点- 1 -一、法律的基础法的概念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一)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阶级性)(二)法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国家意志性】(三) 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有规范的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作用。3、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4、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
2、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5、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违法的后果使人们主动遵纪守法) 。法的社会作用 1、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二、宪法1、概念(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地位)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内容)(3)宪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作用)2、特征(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严格性)我国宪
3、法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二)人民主权原则(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四)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五)民主集中原则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1、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三个决定因素(阶级本质、经济基础,精神文明)2、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思修重点- 2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强调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成功的最可靠的同盟军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民主与专政辩证统一)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二)我国
4、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1、政体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组织体系。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保证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
5、问题。(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5.国家权力机关(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可分为四个方面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思修重点- 3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 教育和 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一、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1.平
6、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政治自由:a.言论自 b.出版自由 c.结社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二、公民的人身和信仰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宗教信仰自由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法权利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四、特定人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3.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5.照顾
7、残疾公民6.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权(五)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公民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八)特定主体的权利【A】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受国家特殊保护(八)特定主体的权利【B】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思修重点- 4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义务6.其他义务:a、公民有劳动的义务:b、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c、
8、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d、抚养子女和瞻养父母的义务。三、民法一、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首要、核心原则)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四、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公民【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自然属性)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社会属性)
9、 。权利能力(资格):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条件:1.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2.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4.须经民诉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2.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宣告死亡条件:1.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2.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海啸;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 3.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4.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18 周岁
10、以上的成年公民。b.16 周岁以上未满 18 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1)概念: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思修重点- 5 -自愿;父母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
11、位,居村委会,民政部门六、有效条件(生效条件)指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所必须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行为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七、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默示形式。八、民事责任概述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九、民事违约的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亦称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违反合同形式;不适当和延迟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行为人有违约的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行为) 。2、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不免责)十、民事侵权责任概念: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为人在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发生;2、损害行为违
13、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民事责任类型: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伤损伤 4.环境污染致人损伤 5.地面施工致人损伤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伤 7.饲养动物致人损伤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伤。四、婚姻法一、婚姻法的基本概念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3.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4、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
14、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思修重点- 6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
15、行计划生育原则:四、结婚的条件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 22周岁女 20 周岁) )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五、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后,又没有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5.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六、离婚概念: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 2.反
16、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3.程序: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离婚方式有两种:1、协议离婚:第一、双方都自愿;第二、对于子女扶养教育、财产分割等已经有了恰当地处理。第三、 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代理(精神病人、植物人,一般难以离婚)其程序:(1)申请: (2)审查;(3)登记。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特别规定:1、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方的特别保护女方在怀孕
17、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七、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1.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婚后财产关系: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1.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
18、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2.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共有部分: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私有部分: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概念: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思修重点- 7 -1.自然血亲(
19、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血亲(养、继父母子女关系) 3.法律确认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享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无条件】 (2)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为在未成年子女承担民事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安慰照料】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五、继承法一、继承法概念: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继承权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放弃与
20、丧失放弃:是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自愿抛弃,因此不能附加条件。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有其他违法、不正当行为而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在性质上不同于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四、继承法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
21、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1.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养父母和继父母)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异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 ;4.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5.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 2.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22、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七、代位继承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必备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代位人必须末丧失继承权。4.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
23、直系血亲【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须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八、转继承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思修重点- 8 -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转继承。九、遗嘱继承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24、 遗嘱继承特点: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代替,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有效的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不可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无效。(3)
25、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末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形式: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的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变更或撤销:遗嘱人立遗嘱后,有权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自进行。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6、。撤销遗嘱后未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十、遗赠继承概念: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和遗嘱的主要区别:1、继承人与受赠人的范围不同 2、承担的义务不同 3、取得遗产的方式和途径不同六、刑法一、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人以何种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刑法的法定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责相适应原则三、犯罪概念: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犯罪的构成的概念: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
27、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A 危害行为(核心)思修重点- 9 -1.作为(积极的行为,不该为而为之)2.不作为(消极的行为,该为而不为之)B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C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四、刑事责任年龄A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不满 14 周
28、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B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C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已满 16 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五、犯罪主观方面概念:行为人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类型:()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六、犯罪过失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29、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七、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无限防卫权: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
30、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几种形态1.犯罪完成状态 犯罪既遂2.犯罪准备状态 犯罪预备3.犯罪被迫停止状态 犯罪未遂4.犯罪自动停止 犯罪中止2.3.4.为故意犯罪未完成状态九、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主刑: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二、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十、自首概念: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构成条件:()
31、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思修重点- 10 -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人自动投案、犯罪人向其他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电话、信件投案、由亲友规劝、陪同或强行扭送投案、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共同犯罪人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二)特别自首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3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构成条件(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3)处罚原则: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7.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2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行为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双方民事行为(2)主体特征:合同是地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33、系为目的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4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有效条件;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的形式:口头:对话或电话;书面:信件、电报、传真等5、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5合同的成立条件两个以上的订约人;双方达成合意;经过要约和承诺;内容明确6合同的效力1.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思修重点- 11 -2.合同的生效条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1)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4)合同形式合法3.无效合同的特征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性4.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合同被确立无效的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追缴财产6.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