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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第六讲-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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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 儒法思想礼法伦理社会 第六讲 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法律儒家化,一、法律儒家化,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汉承秦制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

2、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复仇: 例1.魏时的韩暨为父报仇,以仇人头祭父墓,由是显名,举孝廉,屡辟不就。唐时的赵充、王君操皆手刃仇人食其心肝。王思贤为严世蕃所害,严世蕃受刑,王思贤二子赎得其一体,熟而荐之父灵,大恸,两人对食毕而已。 例2.赵娥父亲为李寿所杀,其他兄弟三人皆先后病故,只剩一女赵娥,李寿势力熏天,他人皆劝赵娥放弃报仇念头。娥说:“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视息世间,活复何求?”每夜磨刀,扼腕切齿,悲涕长叹。终有一天手刃李寿,提头诣有司自首。长尹先欲解印绶去官,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 例3.宋人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死,德遇赦

3、,玉私杀德以复仇。仁宗义之,从轻处罚。,(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于民)、与民休息 犯跸案“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张释之)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

4、,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案例3.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通典(卷六十九),(3)扩充至法律解释权引经注律 律学:杜周、杜延年父子 穿插:汉代的法律形式 律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 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比“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13472 春秋经 法律注释断罪条达26272条,7733200余言。东汉“郑玄章句”。

5、,(4)最终渗透至立法权纳礼入律 公元229年,曹魏新律18篇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 贼斗杀人,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 除商鞅时所定的“异子之科”之法,使父子无异财 驱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 八议入律 公元267年,晋律(“泰始律”)20篇620条;张斐、杜预(“张杜律”);全国适用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名改为刑名和法例 准五服以制罪 子孙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晋律后来的演变,北魏律20篇 存留养亲“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

6、,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刑罚志) 官当“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魏书刑罚志) 公元564年北齐律12篇,949条 刑名、法例合为一篇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周(557-581) 律典完全模仿周礼,儒家化努力最为积极。但不合实情,对后代无大影响。,法律儒家化之总结,法律儒家化,根本上来说是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司法、法律解释及立法领域,让法律具有儒学的精义。儒家最基本的典章是为礼记,故礼有什么规定,法律就有相

7、应的反应和制裁措施。 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本为礼之所以产生,于是八议入于法,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儒家重视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讲孝悌伦常,于是听讼必原父子之亲,宜轻宜重,一以服制为断。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于是不孝之罪特大,不待法律有专条,隋唐后都名列十恶,标于篇首。(隋唐法制详细阐述),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

8、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二、法典的变化,体例结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 内容儒家思想不断渗入;逻辑严谨;律学得到发展,法典概念及术语日益规范化;繁杂至简要术语: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知而犯之谓之故;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二人对议谓之谋;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三人谓之群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9、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三、刑法制度,1.刑法原则 尊老怜幼汉惠帝;汉宣帝“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伤人,它皆勿坐”;汉成帝“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亲属相隐汉宣帝“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刑无等级”,2.刑名 殊死斩首 顾山对于判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雇人上山伐木,可返家不服苦役。 罚金“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此人犯跸,当罚金。” 徙边减死罪(“以全人命,有益

10、于边”);死刑的株连刑罚。 3.罪名 大逆无道罪左道罪;漏泄省中语罪;上僭罪 不孝罪(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 不敬罪挟诏书罪 见知故纵和监临部主罪 危害中央集权阿党与外附诸侯罪 ,4.刑罚演进 公元前167年废肉刑 缇萦“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汉书刑法志) 具体方案黥:髡钳城旦;劓:笞三百(二百,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三百,二百);斩右趾:弃市 废除肉刑的意义 魏新律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等 晋律死(枭首、腰斩、弃市)、髡、赎、杂抵罪、罚金(其他四项各有五等

11、) 北魏律死、流、宫、徒、鞭、杖 西魏、北齐废宫刑,改为没收为官奴婢,四、官制法,1.国家机关 中央:三公九卿到三省制 丞相(哀帝时改为大司徒,光武时为司徒) 太尉(武帝时改设大司马,光武时为太尉) 御史大夫(成帝时改为大司空,光武时为司空) 三省制的形成魏初,尚书台;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中书起草诏令,尚书执行诏令)晋朝侍中地位重要,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另: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改其官署名为“寺” 地方:汉初郡国并存;郡县;州郡县,2.官吏的任选 汉察举(举孝廉、秀才;孝悌力田;贤良方正;明经、明法、文学)、征辟、上书拜官(太学)、任子、纳赀等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家世、才

12、能、德行) 3.监察 中央:御史大夫(被改为司空后,御史中丞) 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地方:汉初废除秦设在各郡的监御史,改由丞相史监察;武帝时,废除丞相史,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东汉末年,州部成为正式的一级机关。,五、民事经济制度,1.民事 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夫死后或被丈夫休弃后,可以再嫁。 庶子、女儿均有财产继承权。 2.经济 盐铁官营,六、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 中央: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魏明帝时设律博士;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司法机关规模扩大,尚书台负责司法行政 地方:郡县长官、决曹掾;州刺史 2.诉讼制度 告劾(自诉、公诉、诣阙上书);逮捕;鞠狱;覆案,秋冬行刑 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 魏晋时期的死刑奏报制度(至北魏时,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直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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