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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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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年 11 月 13 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京财经一20062293 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附件: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

2、各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京发20065 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是针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标准补助项目的管理。第四条 补助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

3、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其自主创新的技术成果,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第三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第六条 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先进水平;(二)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三)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六)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有利于促进本市产业

4、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八)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按照创制标准的级别制定以下补助标准:(一)国际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 50 万元;(二)国家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不高于 30 万元;(三)行业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 20 万元;(四)本市地方标准已经批准发布,补助金额不高于 20 万元;(五)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纳的,给予不高于 15 万元的特别补助。(六)特别重大的标准制定项目,标准经批准发布后,补助金额可以突破本条前五项的限额,但不高于 100 万元。第八条

5、特别重大的标准制定项目除应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市场应用前景广阔,具有形成北京市的优势产业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巨大潜力;自主创新特点突出;项目采用的技术是该领域领先的核心技术,且主要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标准制定、验证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经费投入多。(二)社会或政府监管需求迫切,标准实施后,能极大地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并为北京市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项目采用的技术和方法有重大创新,思路独特新颖,可操作性强;标准制定或验证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经费投入多。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 1

6、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受理技术标准补助申请。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文本;需要备案的,还要提供备案公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标准审查会的评审专家意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六)该标准项目获得其他奖励的证书等材料;(七)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八)该标准的实施所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九)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十)预留银行印鉴等其他

7、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范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二)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三)申请的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需求,公布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 ,并适时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四)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

8、经费支持的,不再补助。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专家及科技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补助方案,6 月 10 日以前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实施的再投入。第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的效果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发布。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附件: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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