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广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三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贵广铁路工程八标施工顺利进行,做好沿线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广铁路工程八标建设工程范围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均受国家保护。第四条 根据投标承诺,履行保护义务,为文物保护的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新发现文物群或文物要及时报告地方相关单位。指挥部各级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六条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范建
2、设工程范围内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安全。 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级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在贵广铁路工程八标文物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指挥部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与破坏、偷盗文物犯罪行为2作斗争,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地下文物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中,有重大发现和重要研究成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被评为优秀考古工地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护项目合同,造成文物损毁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要遗迹破坏或文物损毁流失的; (四)侵占、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五)擅自截留文物,拒不按规定办理文物移交的; (六)挪用、侵占、浪费、贪污文物保护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保护资金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