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 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 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4. 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世性 支配性 排他性 对人性(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客体(第二条第 2 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客体具备的法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它不仅包括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各种固体、液体和气
2、体) ,还包括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或“能” 。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5.须具有特定性。 6 价值性物权种类 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限制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限制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排他性不否认在一个物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包括)1 所有权和他物权之间的并存 2 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存,抵押权和留置
3、权或质权并存 3 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优先的效力既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又指物权之间的效力(法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称为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权请求权物权的确认请求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预防请求权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第三人对物不法占有,原物必须实际存在)当第三人对所有权人造成妨害(以非占有的方式进行,该妨害必须实际存在,该妨害具有持续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与何人之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当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物权人有权追及该物之所在,已恢复自己对该标的物的支配
4、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物权的变动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否要以他人权利存在为前提)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已灭失,物权不复存在。物权的相对消灭,
5、指物权由原主体转移到新主体,原主体丧失物权,新主体取得物权。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地役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1. 初始登记 是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2. 转移登记 是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3. 变更登记 是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的登记。4. 注销登记 是指对错误的、不真实
6、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5. 异议登记 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6.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7. 更正登记 是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形式审查为主体,实质审查为例外的原则物权公信原则指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各种物权变动必
7、须以法定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展示,便于第三人得以查知,从而保护在社会正常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变现形式 1 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2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3占有改定: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
8、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4 .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有权的基本原理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四项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 (四项权能的基础)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占有权能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与所有权分离,占有权能是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条件使用权能,是指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损毁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
9、要而对所有物加以利用。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与所有权分离,从而产生非所有权人使用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物质利益。新增受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原物产生的物。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处分权能,是指所有人对物进行处置,即对物的消费和转让。处分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无此职能,市场交易无法进行, 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
10、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消灭,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以民事为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行使,除法律规定外国有财产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范围: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
11、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也都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成员对于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1. 范围: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3.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 集体所有的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分为城镇集体所有权(主体城镇集体)和农村集体所有权(本集体成员集体)保护: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
12、坏。要求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承担向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私人所有权是国家集体之外的民事主体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保护:66 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范围: 第六十四条 【私有财产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在实际完成相应的公示行为后,由此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构成要件,效力(见笔记)适用的诺干问题 1 善意取得上的扩张问题(不仅是所有权)2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两年
13、内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拾得遗失物遗失物的认定,遗失物是指占有人非基于本意丧失占有且无人占有的非无主物,也就是占有人丢失或者遗忘于某处而从未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条件:1、须为动产。2 该动产脱离了原占有人的占有 3 动产脱离占有非基于占有人本意 4动产虚为无人占有,但又不属于无主财产拾得行为的认定见笔记法律后果 1 拾得人的义务 1 返还和通知 2 保管的义务,在移交之前妥善保管,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产毁损,灭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时成立) 留置权 (债务
14、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漂流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占有而漂流与水面上的有主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物,隐藏物是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以上三者都只能是动产,且都是有主之物,只是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已构成要件:标的物为以上三者,要有拾得及发现行为,发现人或拾得人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也没有要求报酬的权利,没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
15、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主物,补充主的效用。特殊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房屋所有权的两种形态:一般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复合性(2)专有所有权的 主导性(3)一体性(4)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的权利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即专有所有权人业主的
16、义务(见笔记)共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 共有范围 共有权内容 业主权利和义务(见笔记)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出租或先到先得)管理权管理权的主体主要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进行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
17、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并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即业主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而自己直接实施管理,委托管理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约是物业大会制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的管理管理权的行使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相邻权相邻权也称不动产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性质(不动产所有权行使的法律限制)特征: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
18、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相邻权的主体间的不动产必须相邻接或相临近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其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方便,相邻各方行使权力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种类: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地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地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应当允许通 行。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他方协商,并选择他方损失最少的路线。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
19、适当的补偿。4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人在建造房屋时,必须照顾到周围相邻人的实际需要,不得妨碍邻里的通风、采光。因相邻一方的行为或原因而致使他方室内通风、采光不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照明、通讯等) 、埋设管道(自来水、煤气、暖水管道等),需要通过他方房屋或地基,他方应当允许。但受益一方事后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造成损失的,还要合理补偿。 (一)相邻水流关系水源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权,应允许相邻各方使用,并不得因自己利用水流而致邻人用水利益受到妨害。 (二)相邻排水关系包括相邻自然排水关系与相邻人工排水
20、关系两种。高地所有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所有人负有承受高地排水的义务,但因排放的水之不同,低地所有人承受排放水的义务也往往有所不同。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五)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因相邻环境保护祈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当自觉防止环境污染,以免影响他方的生活和牛产。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排放腐烂物、有毒物、垃圾及废气、废水
21、、粉尘时不得侵害他方,亦本得以高音、噪音等妨碍他方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如有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3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之间,有时会出现危及正常生活的险情,加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当分别情况,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共有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部分(见笔记)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
22、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二) 共有物的处分 (三)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四)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其应有份额就全部的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共有部分的处分(见笔记)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23、的权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 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全部共有财产的处分: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见笔记重大修缮)共有财产的管理: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见笔记)共同财产费用的承担: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
24、,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见笔记):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和共有物的分割(见笔记) ,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25、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见笔记)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成立原因(见笔记)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
26、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共有财产的处分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有财产的费用及负担(见笔记)共有关系的维持 (见笔记)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的外部关系: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有关系的终止(见笔记)(其他见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