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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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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收优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一营业税(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7 条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1.金融保险类(1)保险公司开展的 1 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 1 年以上(包括 1 年期) ,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10)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5)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3、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35)对 QF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了解(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3)到(18)金融保险 (40)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

4、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动产不征,不动产证)(2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30)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科技信息类(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文化教育类(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

5、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6)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9)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其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医疗卫生类(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

6、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5)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5.其他业务类(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6)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收费(32)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41)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营业税。(42)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对台湾航运

7、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31)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 3%税率收营业税。(13)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17)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2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

8、应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连着货物、动产、不动产(3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063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4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

9、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8)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手房交易,转售业务,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公寓、别墅)9二、城建税 4(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的,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

10、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9三、个人所得税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准免税的所得。(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 1 万元)(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

11、)离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见义勇为奖金。(十一)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免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 2 次的费用。10.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 1 年以上,不到 5 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

12、惠1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9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

1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六)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十一)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二)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含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 800 元的,应

14、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1)展业成本(佣金的 40%) ,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

15、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

16、7.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8.房屋产权无偿赠与。9四、小税种1.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行政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

17、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五)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当施工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照章纳税。4.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

18、不征收房产税。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不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10.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征税范围内的房产需交房产税,反之,则不交房产税。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12.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

19、寓,免征房产税。2.契税(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7.房屋的附属设施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

20、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9.其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3.车船税(一)法定减免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2.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

21、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特定减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4.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 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前 6 条同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22、的土地。(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一般规定:以上 1、2、3、4、5、6、7

23、(二)特殊规定此处特殊规定,规定上列出项目近 30 项。主要复习的有:(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

24、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6)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

25、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 ,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

26、、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1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同房产税)5.印花税1.法定凭证免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3.特定凭证免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

27、)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4.特定情形免税(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

28、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8.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

29、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1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3)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13.同业拆借合同免税14.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15.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16.委托代理合同免税。17.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 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18.股权转让免税6.资源税 4 一、减免税项目(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

30、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 15 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 10 元/吨;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 2 元/吨。(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7.土地增值税 3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 。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

31、评估 不征(无收入) 。5.房地产交换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免征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7.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暂免征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予以免税;超过 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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