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键入文字涉 外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之 出 口 优 惠9.5 出口优惠9.5.1 一般性规定9.5.1.1 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 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 进口 时已予以免税的, 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暂不办理补税, 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2、出口) 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 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通 知 ,财税20027 号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 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 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 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 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出
3、口 货 物 退 ( 免 ) 税 若 干 具 体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税2004116 号键入文字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 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 免征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 ,财税2004125 号 有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出 口 企 业 ”) 出 口 和 代 理 出 口 的 货 物 , 除另有规定外, 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 , 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 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列企
4、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 外 轮 供 应 公 司 、 远 洋 运输 供 应 公 司 销 售 给 外 轮 、 远 洋 国 轮 而 收 取 外 汇 的货物;( 4) 利 用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或 外国 政 府 贷 款 采 取 国 际 招 标 方 式 由 国 内 企 业 中 标 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
5、)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199431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 扣或退税。键入文字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 号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自 2008年 1月 1 日起按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 知 (国税发2007123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边 境 贸 易出 口 货 物 退 ( 免 )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811 号
6、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816 号9.5.1.2 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9.5.1.3 关税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 在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 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并应当自出境之日 起 6 个月内复运进境; 经纳税义务人申请, 海关可以根据海
7、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 运进境的期限:(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键入文字(5) 在本款第 (1) 项至第 (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 不 征收出口关税。中华人民共和
8、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因残损、 短少、 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 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承 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关 税 的 货 物 , 海 关 根 据 规 定
9、 予 以 免 征 或 者 减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 原状退货复运进境, 并已重键入文字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 提供原缴款凭证及 相关资料。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因故未装运出口, 申报退关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 款之日起 1 年内, 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 提供 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9.5.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9.5.2.1 提高出口退税率自 2004
10、年 11 月 1 日起, 将以下部分信息技术 ( IT) 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到 17%: 集 成 电 路 、 分 立 器 件 ( 部 分 ) 、 移 动 通 讯 基 地 站 、 以 太 网 络 交 换 机 、 路 由器、 手持 (车载) 无线电话、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系统形式的微 型机、 液晶显示器、 阴极射线显示器、 硬盘驱动器 、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 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 (IT) 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 ,财税2004200 号自 2008年 8月 1 日起,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财 政 部
1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纺 织 品 服 装 等 部 分 商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通 知 ,财税2008111 号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提高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将部分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4%。(2)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3)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4)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13%。( 5) 将 艾 滋 病 药 物 、 基 因 重组 人 胰 岛 素 冻 干 粉 、 黄 胶 原 、 钢 化 安 全 玻 璃 、键入文字电容器用钽丝、 船用锚链、 缝纫机、 风扇、 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 部分书籍、
12、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 9%、11%、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税 2008138 号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以下简称退税 率) 。(1)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9%。(2)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11%。(3)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 5%提高到 13%。(4) 将箱包、 鞋、 帽、 伞、 家具、 寝具、 灯具、 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 11% 提高到 13%。(5)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5%、9%提高到 11%、13
13、%。(6)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 9%提高到 11%,11%提高到 13%,13% 提高到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 ,财税2008144 号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 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 将 航 空 惯 性 导 航 仪 、 陀螺 仪 、 离 子 射 线 检 测 仪 、 核 反 应 堆 、 工 业 机 器 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3%、14%提高到 17%。(2) 将摩托车、 缝纫机、 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1%、 13%提高到 14%。 财 政 部 、 国
14、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提 高 部 分 机 电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 税2008177 号自 2009年 4月 1 日起,提高以下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键入文字(1) CRT 彩电、 部分电视机零件、 光缆、 不间断供电电源 (UPS) 、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2)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6%。( 3) 将 六 氟 铝 酸 钠 等 化 工 制品 、 香 水 等 香 化 洗 涤 、 聚 氯 乙 烯 等 塑 料 、 部 分 橡胶及其制品、 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 、 信封等纸制品 、 日用陶瓷、 显像管玻壳等 玻璃
15、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 30 厘米的单晶硅棒、 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 部分凿岩工具 、 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3%。( 4) 将 甲 醇 、 部 分 塑 料 及 其制 品 、 木 制 相 框 等 木 制 品 、 车 辆 后 视 镜 等 玻 璃 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5) 将 碳 酸 钠 等 化 工 制 品 、建 筑 陶 瓷 、 卫 生 陶 瓷 、 锁 具 等 小 五 金 、 铜 板 带 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9%。(6) 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 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财政
16、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943 号自 2009年 6月 1 日起,提高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7%。( 2) 罐 头 、 果 汁 、 桑 丝 等 农业 深 加 工 产 品 , 电 动 齿 轮 泵 、 半 挂 车 等 机 电 产 品, 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 , 胰岛素制剂等药品 , 箱包 , 鞋帽, 伞, 毛 发制品, 玩 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5%。( 3) 部 分 塑 料 、 陶 瓷 、 玻 璃制 品 , 部 分 水 产 品 , 车 削 工 具 等 商 品 的 出 口 退
17、 税率提高到 13%。( 4) 合 金 钢 异 性 材 等 钢 材 、钢 铁 结 构 体 等 钢 铁 制 品 、 剪 刀 等 商 品 的 出 口 退 税率提高到 9%。(5)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5%。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进 一 步 提 高 部 分 商 品 出 口 退 税 率 的 通 知 , 财键入文字税2009 88 号9.5.2.2 出口含金产品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 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税
18、发 2005125 号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 铂金成分的产品, 应按国税发 2005 125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含 金 产 品出 口 实 行 免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税发200610 号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 91111000 的“黄 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 91119000 的“黄金、铂金表 壳 的 零 件 ”, 实 行 增 值 税 免 税 政 策 , 相 应 的 进项 税 额 不 再 退 税 或 抵 扣 , 转 入 成 本 处理。国家税
19、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20081040 号9.5.2.3 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国 内 货 物 进 入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海 关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 B 型 试 点 ) , 视 同 出 口 ,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 税物流中心(B 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133 号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 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 内的仓储企业, 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 ,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 物 进 入 保 税 区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20、(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联 ) 、 仓 储 企 业 的 出 口 备 案 清 单 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键入文字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 号外高桥港区内划出 1. 03 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封闭围网, 作为外高桥保税区 的 物 流 园 区 ( 以 下 简 称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 。 对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外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区 外 企业) 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21、出 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保 税 区 与港 区 联 动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4117 号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 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手续,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 (免) 税。物 流 中 心 外 企 业 销 售 给 物 流 中 心 内 企 业 并 运 入 物 流 中 心 供 物 流 中 心 内 企 业 使用的国产机器、 装卸设备 、 管理设备、 检验检测设备、 包装物料, 物流中心外 企 业 凭 出 口 发 票
22、 、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出 口 收 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国税发20041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145 号9.5.2.4 出口加工区 具 有 进 出 口 经 营 权 的 企 业 销 售 给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区 内 企 业” ) 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 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 包装物
23、料, 以及建造基础设施、 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 办公用房的基建 物 资 ( 不 包 括 水 、 电 、 气 ) , 区 外 企 业 可 凭 海 关 签 发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 生产的货物, 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键入文字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0155 号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 产出口货物耗用
24、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加 工区 耗 用 水 、 电 、 气 准 予 退 税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2002116 号9.5.2.5 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在深圳、 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 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 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署加发200539 号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其他符合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 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自 2007 年 12 月 5 日起, 经有 关直
25、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 批准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出口监 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 通知 ,署加发2007494 号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 批准符合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的出口监管仓库从 2010年 8月 16 日起享受入 仓退税政策。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 通知 ,署加发2010347 号9.5.2.6 其他视同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等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视同出口货 物, 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
26、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键入文字通知 (财税20027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 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12 号 对 天 津 市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经 营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境 外 企 业 的 融 资 租 赁 船 舶 出 口,自 2010年 4月 1 日起,实行为期 1 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 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4 号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 (含实物性投资, 下同)
27、的出境设备、 原 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 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 号 生 产 企 业 外 购 出 口 的 产 品 属 于 以 下 四 类 情 形 的 , 可 视 同 自 产 货 物 办 理 退税:( 1)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外 购 的 产品 , 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 可 视 同 自 产 货 物办理退税: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 生 产 企 业 外 购 的
28、 与 本 企业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配 套 出 口 的 产 品 , 若 出 口 给 进 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 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 品的。(3)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 (或总厂, 下同) 收购成员企业 (或分厂 , 下同) 生产的产品, 可视同键入文字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 或由集团公司控股 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
29、度; 集 团 公 司 必 须 将 有 关 成 员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给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关。( 4) 生 产 企 业 委 托 加 工 收 回的 产 品 ,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可 视 同 自 产 产品办理退税: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 性能相同, 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 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只收取加工费, 开具加工费 (含代垫的辅助材料)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国 家 税
30、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产 品视 同 自 产 产 品 退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20021170 号9.5.2.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自 2009年 7月 1 日起,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财 政 部 、 商 务 部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 1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 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
31、26 号9.5.2.8 出口货物的其他特殊规定键入文字对列入科技部、 外经贸部 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 的产品, 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产品出口后, 可按征税率及现行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贯 彻 落 实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9 273 号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 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 值 税 。 具 体 执 行 时 间 , 以 “出 口 货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海 关 注 明 的 出 口 日期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 2008154 号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 税政策, 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 不征增值税。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 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援 外 出 口 货 物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19992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