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法律意识水平公民: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守法的状态、司法的公正程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既是其法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意识状态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国民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意识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法律意识将引导人们去积极地认识现实社会关系对法的需要,并对满足这种需要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创造出最能满足这种需要的调整规范和方法,进而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大学生: (一) 当前
2、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不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本科32 学时,专科 28 学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相当于法律概论的内容是不可能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 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三) 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1965 年,大学生犯
3、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 1%, “文革”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 2.5%,而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 17%。我们知道 2002 年 1 月 29 日和 2月 23 日,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现在知道了,自己很后悔。如此可见,刘海洋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 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4、益。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自我教育的境界。 ”因此,高等院校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吸引投资: 一个企业地不断发展壮大,源于企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这样使得更多的投资商愿意参与进来与之合作,洽谈。高度重视和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的工作力度和强度,可以使每个投资者都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和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使投资者的全部投资过程受到法律保护和风险控制。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对于自己本身受到法律保护的稳定。对证券市场来说,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工作力度和强度,使每
5、个投资者都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这不仅十分重要并且十分迫切。投资者是我们每个证券公司的宝贵资源,加强对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各个证券公司增强同业竞争实力的优势所在。投资环境:所谓投资环境,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投资运行与效益的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 流行的投资“软硬环境说”将非人为的、物质的因素和条件称为硬环境;社会外部条件称为软环境。前者主要指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工业基础设施等条件;后者指资本输入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现代投资法理论认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都包含三大要素:政治要素、法律要素和经济要素。在这三大投资环境要素中,法律要素
6、是核心。法律环境是投资环境中最具有决定性和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它反映了东道国通过有关法制和立法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尤其是对外国投资者期待的利益可能给予的影响。 投资的法律环境包括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制度的完善性、稳定性、连续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等。 目前影响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主要问题(一) 现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 在外资市场准入方面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外资的市场准入已呈自由化趋势。TRIMS 协议明确禁止将投资措施作为外资准入的条件和障碍,GATS 协议在服务投资市场的准入方面规定承诺表制度。反补
7、贴协议也对外资准入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的待遇方面。在外资待遇问题上,我国有关外资立法和某些双边协定规定或承诺了国民待遇,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情况。首先是超国民待遇,具体表现为:(1)税收优惠。就所得税而言,现行法律规定外资所得税税率为 33%,但实际上外商企业根据设立地区、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可按 30%、24% 、 15%,甚至更低的税率,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 。此外,各地区基本上都对外资免征地方所得税。 (2)外贸经营管制的优惠。 对外贸易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
8、设备、原材料和其他设备,出口其生产的产品,不用再办理对外贸易法所要求的获得外贸经营权的许可。 (3)用汇及生产经营的优惠。外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外资银行借贷外汇,进而外资银行便享有在采购、生产、销售、人事管理、资金和物流等方面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其次是次国民待遇,具体表现在:(1)当地成分要求。比较典型的是国有化要求,如汽车工业,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要求外资提供国有化进程和时间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国有化。 (2)出口业绩的要求。法律对外商企业出口业绩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一些地方性的外资政策法规中,仍规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一定比例才能享受一些优惠待遇。3、 外资立法的协调方
9、面我国外资立法的多层次多企业形式,加之立法权限不明,导致出现分散立法、越权立法、法出多门的局面,产生了规范分散、规定交叉、内容重复的缺陷。外资立法内容严重重复,过分分散,已经成为外资立法中最突出的问题了。外资立法关系到国家的整个经济法律体系,海关法、外汇管理法、企业公司法、环保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都与之相关,而我国对外经贸法律正处在变化和完善中,各个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法律的不协调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公司法颁布后,使得公司法等法律与此前制定的有关外资立法常常发生矛盾。 因而现行的外资立法不利于集中、明确、稳定的体现国家的外资政策,常常使外商感到中国的法律、政策模糊、多变。 4、 在确立公平竞争
10、的机制方面由于外资在纳税、用汇和进出口等方面处于竞争优势,而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健全,使得许多外商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领域已近乎形成垄断。加之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为扩大政绩,不按政策审批和管理,给予外资“法外优惠” 。这些都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伤害了国内企业的积极性,影响了公平竞争。 而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结果,致使外资对我国某些行业的垄断加剧,开始对我国民族工业和经济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侵。5、 外商投资争议的解决方面关于外国投资者同我国政府及我国投资合作者之间两类投资争议,我国法律都分别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或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表明我国外资法对投资争议解决问题的重视。但是
11、,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我国如何利用 1965 年华盛顿公约的问题。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华盛顿公约 ,但对加入公约后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利用公约解决投资争议,尚未在公约规定范围内对如何利用公约作出具体规定。对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范围、中心程序当事人资格的确定、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以及中心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问题都未明确,给利用华盛顿公约造成了不便。6、 法律的透明度存在问题我国一贯的实践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多采用行政手段,靠一些非公开的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批文来决定,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至今涉及外商投资的法规与大量内部文件尚未完全清理与公布,被外国投资者称为“秘密法” ,对
12、外国投资者造成了很多的不便,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透明度成为外商经常抱怨的话题。(2)行政执法问题成为投资法律环境的一大瓶颈1、 执法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或各自为政。2、 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偏大,执法随意性较强。3、 行政执法责任机制尚存在不少缺陷。4、 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3)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 司法审判的地方主义倾向比较严重,有损法院独立、公正形象。2、 法院管理制度落后,造成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审判工作的低效率3、 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司法腐败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对改善和优化投资法律环境的几点建议(1)适应 WTO 法律
13、框架,完善外资立法(2)依法行政,构筑良好投资法律环境的关键(3)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的司法环境(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用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外商投资开辟道路为外商投资者创设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是每一个资本输入国改善自身投资环境所需达到的首要目标。有专家指出:“在国际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不仅考虑该项投资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更要考虑其投资权益在当地是否有切实的法律保障。投资者对一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不再局限于鼓励性的优惠政策,转而注重投资环境的整体质量,特别是法律环境是否良好,投资者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 ” 因此,我们必须改善和优化我国投资的法律环境,以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吸引和有效利用外商投资开辟道路,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做出最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