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漳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漳海渔201059 号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海陆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沿海各县(市)海洋与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港立市、生态名市” 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的要求,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漳州市环境保护局经共同研究,决定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并制定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环境保 护局海陆联动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
2、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文件2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海陆联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港立市、生态名市”的战略部署,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相互联系的工作机制,保证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经研究,制定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漳州市环境保护局海陆联动工作方案。一、成立“海陆联动”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一)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陈 斌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总工程师赵仁齐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与环境保护科科长郑通敏 中国海监漳州市支队副支队长江忠溪 漳州市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主任(二)漳州市环境保护局郑为民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谢卫东 漳州市环境
3、保护局污染控制科科长陈秀宁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科科长黄 诚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陈小箐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二、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立海陆联动的海洋环保管理机制。(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3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重点,统筹协调开展陆海联合行动;(二)相互通报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情况;(三)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漂垃圾整治、海岸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更好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
4、会议制度结合市政府和海洋与渔业部门、环保部门的有关会议研究和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等相关问题。(二)信息通报和联络员制度1、每个季度或半年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和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2、环保部门要将沿海涉及排污企业的名录、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通报海洋部门;3、双方各确定一人为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联系。海洋与渔业局联络员为赵仁齐,电话:2879516 13015655220。环保局联络员为陈秀宁,电话:2525274 13709366818。(三)联动监督检查制度1、根据河海断面监测结果,溯源追查指标异常的来源;2、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海洋环境联动检查;3、根据市政府的安排,
5、对4市长环保责任制考核中涉及海洋环境部分进行联合督查或考核。四、海陆联动的主要内容为推动海陆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海陆联动。(一)共同开展入海排污口、主要江河环境监测。1、双方共同审定沿海入海排污口、主要江河入海口水质环境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的选定;2、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对海水和淡水区域监测方案、内容等进行协调,实现两部门间监测方案和具体内容的有效对接;3、建立两部门监测数据移交和查处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在进行评价分析的工作中,邀请环保部门派员参加。海洋部门要将监测数据及时移交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根据监测的情况,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6、的海岸工程和相关责任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海洋与渔业局。(二)联合开展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海洋环境污染溯源追究。根据入海排污监测结果,有重点对入海排污情况和涉海工程进行海陆联动执法检查,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实施溯源追究。(三)联合开展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备案和审核工作。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材料(结果)报环保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环保局要根据相关规定,5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经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批准。(四)共同开展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市、县海洋部门在进行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中,要邀请环保部门共同参与,并主动接受指导。主题词:海洋 环保 方案 通知抄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漳州市政府王耀泉副市长 刘文标副市长6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0 年 7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