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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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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的目的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

2、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

3、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先天性正当化根据人权必须实现,人权受侵害时有两种救济形式:一个是国家的公力救济,另一个就是自救行为。总的来说,国家为人权提供着强有力的保护,但是公权力保护的时滞性也不容忽视。复杂的社会中,不是所有的纠纷、争端的解决都可以事后处理,有些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有着即时性,如果等到危险的结果发生后再由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的话将导致不能挽回的损失。在这种紧急状况之下,不允许私人行使实力,就不仅不能保护法益,而且也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招致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也就是因为解决侵害行为时间要求的不同,也是刑法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机关救济的补充,承认了私人的侵

4、害法益的行为。洛克也用例证的方法来论证正当防卫的成立,他指出,受害人在具备下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杀死犯罪者。这两个条件是:第一,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胁;第二,自己来不及诉诸法律。正当的防卫行为被类型化以后,人们开始参照前人的行为模式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合理、正当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参照行为的出现也意味着私权力将与公权力并列,介入到社会纠纷的解决中以恢复紊乱的社会秩序。伴随而来的问题是:由于个人保护自己利益的主观性将严重损害社会纠纷、争端解决的客观性,反而导致更为混乱的法秩序。因此,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为克服私权力介入社会纠纷解决感性色彩较强的弊端,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的

5、约束而加入了更多的理性成分。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人们自然的、本能的防卫行为的条件、范围、限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刑法从侵害和防卫连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做了规定:侵害方面的要件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防卫方面的要件是: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防卫不能过当。又对一些特殊的非正当防卫行为做了注意规定:即防卫过当、防卫挑拨、局外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等。总之, “社会必须有序” 为正当的防卫行为进入刑事立法提供了正当化根据,而统治阶级在政治地位上的强势为正当防卫的合法化提供了政治保证。三、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内在联系人权的基本属性和国家的管理

6、要求决定了正当防卫这一历史产物的出现,那这两者孰重孰轻,是否有侧重,笔者认为:第一,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正当防卫的存在,满足统治需要的阶级属性决定了正当防卫如何存在。“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是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科学认识的结晶。它和人类其他文明成就一样,不管其形成于何种社会,具有什么样的时代性、阶级烙印和社会特征,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识,具有超越时空的长久而普遍的科学性、真理性和社会价值。 ”2法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具有继承关系的重要原因。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正当防卫制度之所以会延续下来,恐怕和它包含的内在合理性是分不开的,这是各个社会的立法者对自然规律和社

7、会规律尊重的结果。否认正当防卫的基本人权属性就是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违背。国家管理性并非法的唯一属性,国家管理也绝非法的唯一作用,任何社会的法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社会作用的。法促进国家管理的作用,即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3因此,相对于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言,法又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其内容首先是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这些基本生活条件大致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 ”4统治阶级要使法的这种社会职能持续下去,就必

8、须承认法的社会性,就必须承认社会成员的基本自卫权利,而不能只考虑这是否有利于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所以,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原因,不是阶级统治的需要,而是法的社会性的体现,是法对基本人权认可的结果。当法维护公共治安和社会成员人身安全的作用无法发挥之时,当然应该允许公民个人行使防卫权利,正当防卫制度是法的社会性的体现,也是对法的社会作用的补充。第二,就防卫本人利益而言,正当防卫的根据主要在于其自然属性;就防卫他人和国家、公共利益来说,正当防卫的根据主要在于其国家管理属性。正当防卫从产生之初就是为满足人类个体生存需要的,防卫权在任何社会里首先都是对防卫人自身利益的保护,这也是正当防卫最初具有的

9、价值。正当防卫“产生之初,适用的范围很窄,条件限制也很严格,如正当防卫权仅适用于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自己亲属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5所以在防卫本人权利领域,正当防卫的自然属性是其依据。统治阶级在认可正当防卫的自然属性的同时,又发现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可以消除社会中的某些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于是允许公民在保护本人利益的同时可以防卫他人利益,进而提倡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实施正当防卫。所以,在防卫本人利益以外的领域的防卫他人和国家、公共利益来说,正当防卫的根据主要在于其国家管理属性。总之,要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形成合理的认识,既要看到基础性根据的人权属性,也不能无视其作为法定权利的属性,否认其国家管理性。因为前者决定了正当防卫的存在,后者决定了正当防卫的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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