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1、 受 理 编 号 : 由 登 记 部 门 填 写 。 由 各 区 县 分 编 。 各 区 县 登 记 部 门 按 收 取 登 记 件 的 顺 序 分 年 度 编 号 , 顺序 号 前 加 X和 区 县 简 称 ; 市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事 务 中 心 受 理 的 , 单 独 按 收 取 登 记 件 的 顺 序 分 年 度 编 号 , 顺 序 号 前 加X和 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 楼 房 有 门 牌 的 填 到 门 牌 号 、 楼 号 , 无 门 牌 的 填 地
2、名 及 楼 号 。 不 填 部 位 及 单 元 号 、 房 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5、 原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 填 卖 房 人 ( 转 让 人 )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
3、: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最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 6层,地下 2层填 6( -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 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
4、级分类 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7、 成 交 总 价 : 买 卖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的 , 填 写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房 屋 总 价 。 其 他 转 移 登 记 不 填 。8、 单 价 : 买 卖 房 屋 转 移 登 记 的 , 填 写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中 的 房 屋 单 价 。 其 他 转 移 登 记 不 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13、申请人情况:( 1) 名 称 或 姓 名 : 买 房 人 ( 受 让 人 )
5、 、 代 理 人 : 填 买 房 人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 代 理 人 :填 买 房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申 请 受委 托 人 姓 名 。卖 房 人 ( 转 让 人 ) 、 代 理 人 : 填 卖 房 人 ( 转 让 人 )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 代 理 人 :填 卖 房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申 请 受 委 托 人 姓名 。(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6、( 3) 份 额 : 按 份 共 有 的 , 填 房 屋 共 有 权 人 所 占 有 房 屋 的 份 额 ; 共 同 共 有 的 , 填 共 同 共 有 。 单 独 所 有 的 , 不填 写 ;(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 证 件 号 码 : 填 所 有 权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件 编 号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的 填 执 照 、 证 书 编 号 ;(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
7、: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买 房 人 ( 受 让 人 ) 、 卖 房 人 ( 转 让 人 )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加 盖 公 章 ; 买 房 人 ( 受 让 人 ) 、 卖 房 人 ( 转 让人 )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签 字 ( 加 盖 图 章 的 , 也 应 签 字 ) 。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的 , 可 由 代 理 人 签字 ( 加 盖 图 章 的 , 也 应 签 字 ) 。15、 申 请 日 期 : 由 申 请 人 按 申 请 的 当 天 日 期 填 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