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精英律师网刑事专家律师庄荣华 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善于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 从对刑事证据体系的要求出发 组织庭审的攻防并提交有质量和份量的辩护意见。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 为众多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 其中大量案件经庄律师的成功辩护被分别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无罪、死刑改判、重罪改轻罪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真实案情介绍:近期庄荣华律师代理的一宗团伙盗窃案件,涉案人数 5 人,庄荣华律师代理主犯,案件基本情况为 5 人有组织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的废旧纸张,历时约一年多,盗窃次数高达 10 多次,累计盗窃废旧纸张为 5 万 5 仟公斤【其中 5 万公斤已销赃灭失】,最终被害单
2、位经过排查发现发现该 5 人有重大嫌疑,逐报警,后警方立案调查,发现其 5人住处内现存最后一批盗窃物资达 5 仟公斤,经过物证鉴定部门的司法鉴定,最后一批被窃物品被鉴定为 14000 元人民币。五名嫌疑人到岸后均交代了 1 年多每次盗窃的数量,以及出售的金额,警方亦查获了五人盗窃登记造册的凭证,以及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的证人证言,且凭借最后查获的盗窃物资的鉴定结果 14000 元,可推定另外 5 万公斤的认定数额为 14 万元人民币,据此该案全案被盗物资共计 15 万 4000 元。依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数额 6 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 4 万元,基
3、准刑增加六个月。据此依照现阶段的案卷材料,各位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处罚高达 10 年以上,主犯极有可能顶格判满 15 年。庄荣华律师在接案之后,迅速联系承办机关,及时会见了嫌疑人,并调取了相关材料,向承办机关提供了数份律师意见书,并提供了有关物品鉴定应当参考的各方面因素材料,终经过再次鉴定,该批物品由第一次鉴定数额 14000,被重新认定为 3000 多元,优秀的刑事辩护是难能可贵的,律师精湛的法律技能律师必须要拥有,才能与承办机关平等对话,公安机关专业警务人员准备的材料以及具有国家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都具有长期办案凝聚的精准、专业、权威,瑕疵难觅,无从入手。而本站庄荣华律师早在
4、 2010 年,也多次为盗窃案件的当事人成功降低大量鉴定数额,从社会常识、行业意见、司法程序、计量标准、参考条件、折旧衰退、投放领域和市场占有等多种角度印证、剖析律师意见,从而取得很好的鉴定效果。刑事案件中物证鉴定依据为核心证据,庭审时必定采纳,这是最高效力的辩护技能,盗窃案件系财产性犯罪,数额决定了一切,至此为当事人成功大幅降低刑法处罚。由于最后一批实质被查获的 5000 公斤被盗物资被成功鉴定为 3000多元,整体盗窃的 5 万 5 仟公斤物资的鉴定数额也被成功将至 46440元人民币,至此案涉鉴定数额已不足原先的 1/3,为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实质性的大幅推进,辩护成绩显著。在审查起诉阶段,
5、庄荣华律师不仅提出了重新鉴定的律师申请,也对 1 年多内总共盗窃的 5 万 5 仟公斤的事实提出了律师意见,对于现阶段公安部门所做的嫌疑人笔录,废品收货店老板的证言以及被害单位的报警记录和库房登记等各个证据提出了严厉的质疑,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律师意见后,决定退查。核心技能并非人人拥有,该盗窃案件系庄荣华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以往的办案技能,加上尽职的代理而获取的成功,也借此换取了很多介绍委托的案件,都是因为原先案件的代理效果较为成功。在本案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次退查,庄荣华律师又再次适时的提出了另一项重要的律师意见,即本案定性盗窃持有异议,虽然诸位被告人系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但作为公司的外聘员工
6、,在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的天然屏障下仍然拥有一定的职务之便,利用此项职务之便行为的犯罪机会,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也并非易事,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诸位被告人认定的事实经过使得改变罪名遇到一定的阻碍,但在 1 个多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庄荣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联系,通过诸多证据以及单位内部的分工安排,被告人是如何将公司财物运出单位事实犯罪等情节,一一细化分析,配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刑法司法政策,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该重要的辩护意见,再下一城,为最终有力的判决结果又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两名主犯皆为本站代理辩护,两名主犯中陈某被变更为职务侵占罪,王某被变更为掩饰隐瞒犯
7、罪所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 号)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 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至此,本案在公安机关被认定为主犯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被列为第二犯罪嫌疑人,而在最终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时,被列为最后一名被告人,向来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排名通常也决定了最终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 依照前款法条,5000 元至 2 万元数额的职务侵占应当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犯罪数额为 4 万 6000
8、 多,系法律规定标准的 2 倍,判处刑法也将围绕 5 年刑期展开。 律师辩护代理每一个阶段都需要竭尽全力,在法院阶段由本站另一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协同陈某的家属向受害单位退赔了大量的款项,开具了户籍地行为良好证明,为其免除了大量的刑事处罚,最终主犯A 被量刑为 1 年 4 个月,大幅减轻,除去已经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几个月后即可获取自由。而庄荣华律师代理王某,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功判处缓刑,其他诸被告人,因属于从犯也共同受益于此次刑事辩护之中。至此,本案终结。庄荣华律师在本案中先期公安机关阶段大幅降低数额,至原数额的1/3。中期在检察院阶段将罪名成功变更,使得量刑法条降至盗窃罪的一半。后
9、期法院阶段又精心设计、巧妙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优质判决结果,当事人家属非常满意。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栖刑初字第 358 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A,男,1968 年,汉,2012 年 2 月 1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 B,男,1974 年,汉,2011 年 12 月 20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2 年 1 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 C,男,1954 年,汉,2
10、011 年 12 月 20 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 D,男,1974 年,汉,2011 年 12 月 20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2 年 1 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 E,男,1960 年,汉,2011 年 12 月 20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2 年 1 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2)1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ABCD 职务侵占罪,被告人 E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 年 9 月 19 日
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孙建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ABCDE 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 2011 年 9 月底至 2011 年 12 月 19 日期间,被告人分十次侵占废旧纸张,共计 46408 元。2011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人 C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1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人 BCDE 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2 年 2 月 1 日被告人 A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 A 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
12、币42440。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笔记本复印件,辨认笔录,销售协议书,价格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及使用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 ABCD 利用为公司清理垃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 E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ABCD 职务侵占罪,被告人 E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
13、告人 ABCD 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 A 处于组织,领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 BCD 听从被告人 A 的指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 DE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 B 虽当庭表示认罪,但其归案后庭审中均未能如实向供述犯罪事实,量刑时将综合考虑。被告人 A 主动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 42440 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系初犯,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 A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 B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 C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 D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 E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 200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晋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青(栖霞人民法院院印)2012 年 10 月 29 日见习书记员 朱绍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