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 58 号)(以下简称财政部 58 号令)、安徽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 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的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 58 号)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财政部门内
2、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201062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局统一领导、局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下属单位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局及下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从而促进本局及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
3、度。局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提出建议,以“财政监督专报”形式向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报告。第六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局内部有关科室(局)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局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第七条 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和联络员制度。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局财政监督机构提供日常财政
4、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第八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抽调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下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在对局下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
5、、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事项包括:(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
6、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领导安排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条 内部监督重点包括:(一)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控制情况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
7、、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和下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第十四条 积极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发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同时探索构建与所有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对接的信息系统,通过设置
8、预警显示和跟踪分析提示,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和对财政管理的实时监控。第十五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出重点检查计划。年度内部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纳入财政监督机构年度检查计划,报经局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每年对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局内部各业务管理科室(局)的重点检查数不少于30%;对下属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按照三年一轮查原则,每年重点检查数不少于下属单位数的三分之一。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工作
9、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 3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第十八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检查组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
10、,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
11、无异议。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12、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可行;(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后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最终审定报告,一并上报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第二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
13、意见后 30 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局长,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第二十八条 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对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一)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应当将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论,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二)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三)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局机关各业务管理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
14、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
15、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第三十二条 局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2002年 12 月 6 日制定的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监200160 号)和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局、办)
16、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条 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和预算科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科室(局、办)和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
17、实反映情况。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局、办)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科室(局、办)实施。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1、上级部门或局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2、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3、财监科(监
18、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4、业务科室(局、办)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并会签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5、财经领域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凡涉及本局人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全部由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扎口,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调查处理;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
19、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第六条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及各科室(局、办)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
20、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科室(局、办)领导集体研究并会同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科室(局、办)对拟发出的
21、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并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签;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科室(局、办)会签。各业务科室(局、办)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科;需要处罚告知的,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科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科室(局、办)负责执行,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保证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局、办)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
22、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局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局领导。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办)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科室(局、办)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科室(局、办)。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23、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厅内各业务处室(局)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厅内各业务处室(局)的共同职责。各业务处室(局)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条 厅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 负责全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厅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厅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处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厅监督检查局会同厅纪检组、
24、监察室、人教处和预算处对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处室(局)和有关单 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处室(局)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厅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厅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报厅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处室(局)实施。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1、上级部门或厅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厅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2、
25、 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厅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 3、 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报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4、 业务处室(局)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厅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处室(局)提出实施意见, 并会签监督检查局后,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人全厅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及各处室(局)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制度实施财政
26、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操作规范,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第十条
27、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处室(局)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处室(局)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 并送监督检查局会签;监督检查局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处室(局)会签。各业务处室(局)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
28、会签税政法制处;需要处罚告知的, 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处室(局)负责执行,由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以保证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处室(局)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厅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厅领导。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
29、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处室(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处室(局)。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特点本制度。1、财政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局长办公会的领导下,由财政监督检查科负责,财政监督检查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审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作出基
30、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内部审计结论,并向局长办公会提出书面报告。2、内部审计工作要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财政监督检查科要在年初制定本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 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也可以按局长办公会的意见随时开展内部审计。3、内部审计的主要范围包括局内各科室及所属的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4、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2)、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3)、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4)、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5)、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6
31、)、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7)、县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8)、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情况;(9)、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10)、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11)、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12)、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13)、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1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5、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公开的事项不准擅自传播,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
32、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监200160 号)和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局、办)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条 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局对
33、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和预算科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科室(局、办)和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局、办)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报局长办公会
34、审批后,下达有关科室(局、办)实施。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1、上级部门或局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2、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3、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4、业务科室(局、办)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并会签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
35、施;5、财经领域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凡涉及本局人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全部由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扎口,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调查处理;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第六条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及各科室(局、办)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第七
36、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
37、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科室(局、办)领导集体研究并会同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科室(局、办)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并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签;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科室(局、办)会签。各业务科室(局、办)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科;需要处罚告知的,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
38、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科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科室(局、办)负责执行,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保证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局、办)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局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局领导。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办)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科室(局、办)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科室(局、办)。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