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浦区 152 街坊 C 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尊敬的居民:您所居住的房屋已列入本次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公助一村、内江小学、民主一村,南至上海杨浦区佰祥馨苑养老院,西至原上海玻璃机械厂、内江支路农贸市场、民主二村多层房屋,北至周家嘴路,具体门牌号码详见基地公示栏)。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具体实施。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房屋征收政策、法规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如下:一、本次房屋征收适用的主要政策法规(一)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上海市人民
2、政府令第 71 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三)市房管局沪房管规范征20129 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市、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房屋征收补偿主要事项的说明(一)征收补偿对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本方案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二
3、)关于房屋征收的房屋评估机构确定及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三)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
4、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的、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 米至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 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四)关
5、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 20
6、01年 11 月 1 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三、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一)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公有房屋承租人
7、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为 0.3。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补贴面积为每产权户(租赁户)建筑面积 15平方米。四、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
8、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折算单价为:11150 元/平方米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 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细则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15 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9、。五、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一)征收非居住房屋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六、房屋征收协议生效条件及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或停止征收的条件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以总户数(产权户、租赁户)签约率具备以下情形为生效条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
10、例如: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8月 31 日。注:该日期为假定,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的补偿方案和告居民书日期为准,下同),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数量达到本次房屋征收总户数 85%以上(含 85%)的,则已签订的协议开始生效;如规定签约期限届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数量未达到本次房屋征收总户数 85%的,则已签订的协议不生效,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次房屋征收工作随即停止。因签约率未达到 85%而停止的旧城区改建地块在 3 年内不再启动。(二)签约搬迁奖励和补贴标准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1、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励凡在 2
11、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 40000 元,并按原住房建筑面积奖励 500 元/平方米。如在前一个月(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签约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 10000 元。2、集体签约搬迁奖励(1)组奖按事先划定的居民户数组成的组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每户居民奖励最高 20000 元(按约定期限进行递减)。(2)块奖按事先划定的居民户数组成的块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日内腾空、
12、搬迁交房完毕的,每户居民奖励最高 20000 元(按约定期限进行递减)。(3)基地奖在 2012 年 8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达到 85%的,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奖励 60000 元;在此基础上, 2012 年 8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超过 85%的,则每增加 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居民再增加奖励 2000 元(该奖励仅适用于在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2年 8 月 31 日期间签约的居民)。在 2012 年 8 月 31 日之后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每户
13、居民奖励 30000 元。以 2012 年 8 月 31 日当日签约率为基数,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签约率每增加 1%,对已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居民,每户再增加奖励1000 元。3、无违法建筑奖对于无违法建筑或虽有违法建筑但无条件配合拆除的,公房予以每租赁户 10000 元的奖励,私房予以每产权户 20000 元的奖励。4、其他补助(1)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 元/平方米。低于 500 元,按 500 元一次性发放。除此之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次。(2)家用设施移装费(以居民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 电话移装费每台
14、200 元; 管道煤气移装费每台 200 元;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台 240 元; 空调移装费每台 400 元; 热水器移装费每台 300 元; 自行申请安装的 10 安培以上的电表、宽带、有线通凭付费收据按实结算。(3)不予补偿建筑的材料费补贴按不予补偿建筑每平方米给予 300 元材料费补贴,同时不再享受无违法建筑奖励。七、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居民,每产权户(租赁户)奖励 250000 元,同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 2500 元奖励。(二)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
15、则及补贴1、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1)每一产权户(租赁户)可以根据补偿结果自行选择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但只能调换(购买)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先签约,先选择,选完为止);(2)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能超过补偿金额(含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2、全部选择外区房屋产权调换的补贴对全部选择外区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户,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除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折算成建筑面积,其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 5000 元给予补贴,若补贴金额小于或者等于 15 万元,按 15 万元计。计算公式:补贴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所选产权调换房总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500
16、0 元/。3、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浦江 4 号地块(均价 7800 元/平方米)、航头 6 号地块(均价 7800 元/平方米)、周浦 9 号地块(均价 9200 元/平方米)、菊盛路 851 弄(均价 9200 元/平方米)、海松路 52 弄(均价 8000 元/平方米)、顺平路 59 弄(均价 15800 元/平方米)、国伟路 100 弄(均价 14200 元/平方米)、包头路 1150 弄(均价 14000 元/平方米)、靖宇东路58 弄(均价 19500 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三)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
17、行过渡。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月给予过渡补贴,不足 2000 元/月按 2000 元/月计算。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八、费用发放被征收户应得的补偿费和奖励费,在补偿协议生效,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后 30 日内发放。九、有关情况的公示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实行补偿过程透明、补偿结果公开,并按照征收工作进程及时公布、公示与房屋征收补偿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请居民及时关注。征收工作人员和居民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协商,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循廉政制度和回避制度,不以职谋私,不接受住户的吃请、钱物礼品,希望广大居民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