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水务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取 水 许 可(一)法律(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34 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执行;(二)申请条件:1自来水厂日取水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2总库容在 50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3日开采地下水 5000 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交十份) 1申请书;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察看现场市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2、(六)收费依据:号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法律(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法律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68 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16 号)。(二)申请条件:向市水务局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三)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2具有乙级以上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受理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
3、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咨询修改意见市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不收费三、河 道 采 砂 审 批(一)法律(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 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三)申请材料:( 一式二份,需 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交十五份) 1申请书;2开采河段的现状情况及地形图;3储量的评估意见;4堆沙场地、进场道路等准备情况;5采砂活动对河道造成的影响分析。(四)办理程序:向
4、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务局主持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查意见市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号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一)法律(审批)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 号)。(二)申请条件: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 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申请材料:1污水排放申请书。2区域内排水管网平面图(1:1000) 。 3区域内日用水量批复件。
5、4污水排放接口设计图及批复件。5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图及审批件。6污水排放接口、自建污水处理站竣工验收资料。7市环保部门核发达标排放许可证及排放水体水质化验报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8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受理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咨询修改意见市县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不收费五、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一)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法律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2 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6、通知(国办发199916 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1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1)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的审批;2100 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三)申请材料:申请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地质报告、设计报告、概算书和图纸、项目可研审批意见)。(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交申请市水务局受理根据需要可由市水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市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7、(六)收费依据:不收费六、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 61 号,2002 年 8月 29 日修订通过,2002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100 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的可研报告的审查。(三)申请材料:( 一式二份 ,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提交十份)1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审查的申请报告;2项目可研报告;3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受理市水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初审意见市水务局印发审查意见或将初审意见报省水
8、务局。(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一)法律(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3 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1.蓄水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开工报告审查。2.堤防、涵闸工程开工报告审查。3灌区续建配套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查。4.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开工报告审查。5.水电项目开工报告审查。6.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查。7.单项集中供水项目及县城、开发区
9、供水项目开工报告审查。(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2.项目法人及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3.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5.中标通知书(原件) 、施工承包合同;6.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 复印件);7.场地平整、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及交通等施工准备情况;8.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9.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原件) ;10.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审查意见市水务局审批报省水务局备案。(五)承诺时限:20 个
10、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不收费。八、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一)法律(审批)依据: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1988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7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公布自 199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在我市蓄滞洪区新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三)申请材料:1.拟
11、建项目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4.避洪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5.建设单位自行防洪避洪方案。(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受理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市水务局主特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咨询修改意见市水务局审批(五)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六)收费依据:不收费九、100 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一)法律(审批)依据: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二)申请条件:兴建小(一)型以下的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100 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三)申请
12、材料:1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3.经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流域规划;4.经市水务局审查的取水许可证、申请意见;5.水利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县、镇、部门等利益时,附有关县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6.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本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文件,经批准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7.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情意见的文件;8.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四)办理程序:向市水务局提交申请市水务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市水务局主持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审查意见市水务局审批报省水务局备案。(五)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六)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办理部门:一至四项为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负责受理;五至九项为规划建设科负责受理联系电话:(1)科:(2)科: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