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 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QD 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1 号)和 QD 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1 号),为做好市区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储油库是指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船舶或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所称油罐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和铁路罐车;所称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的专门场所。加油站后处理装置(三次回收装置)是指针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对
2、这部分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油气污染治理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单位或业务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第四条 各区环保、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第五条 奖励范围:QD 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第六条 奖励条件:在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经检测验收,符合 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
3、染物排放标准和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单位或业主,可享受资金奖励。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时间的认定,是以油气回收装置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和加油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出厂时已具有油气回收装置的,不给予奖励。第八条 对环保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中已经安排同类治理项目的,不给予奖励。第九条 奖励标准:(一)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储油库:50 万元/座;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2.5 万元/ 辆;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6 万元/条;安装“后 处理装置”
4、 的加油站:6 万元/座。(二)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储油库:25 万元/座;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1.25 万元/ 辆;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3 万元/条;安装“后 处理装置” 的加油站:3 万元/座。(三)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储油库:10 万元/座;油罐车(含双舱或多舱油罐车):0.5 万元/ 辆;安装油气回收型汽油加油枪:0.12 万元/条;安装“后 处理装置” 的加油站:1.2 万元/座。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第十条 各区环保、财政等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
5、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备案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市环保、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进行抽查。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核定奖励的标准,并在QD 区油气污染治理 奖励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1)签字盖章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是否在环保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中已经安排同类治理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资金发放标准,并在QD 区油气污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单位或业主应在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0月 31 日期间,按照流程(详见附件 2)办理奖励资金申报、申领手续。逾期提出奖励资金申领的,不予受理。对符合奖励资金发放条件的单位或业主,
6、财政部门应当于单位或业主签字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单位或业主;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业主申领奖励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QD 区油气污 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二)油气污染治理设备购置合同、施工改造合同;(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油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六)2007 年 8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储油库和加油站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油罐车需
7、提供上述 1-6 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QD 区油罐车油气污 染治理申报清单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环保、财政部门应告知理由。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委、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委、公安消防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油气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环保、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第十六条 各区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将每月办理情况填报QD 区油气 污染治理奖励资金发放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 3)于每月 25 日前报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统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QD 区油气污 染治理奖励资金申报表2.QD 区油气污染治理以 奖代补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图3.QD 区油气污染治理 奖励资金发放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