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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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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福清市 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20033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20043 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30 号) 、 福建省 2011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卫农社201116 号)和福州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2、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二条 为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因大病、重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市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 2011 年起,在已实现全市各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覆盖率达 100%的基础上,农村居民参合率达 98%以上的目标,并逐年有所递增。第三条 合作医疗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积极稳妥,力戒急于2求成;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

3、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运行持续有效。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市、镇、村三级工作责任制,保证市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办事机构及人员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省(含中央) 、福州市、福清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三、坚持科学务实的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探索以市为统筹单位,以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我市农村居民受益。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严格实

4、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强化服务监管,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真正让农村居民方便、受益。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费用遵守新农合管理办法的义务。第六条 根据年度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可适时对新农合基金“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封顶线” 、 “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偿总额” 、 “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最高补偿总额”等作相应调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市级:成立福清

5、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由市长任主任,市委分管副书记、宣传部长、分管3副市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办、市府办、宣传部、财政、发改、人事、编办、公安、卫生、农办、民政、农业、劳动、计生、药监、教育、广电、物价、老建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镇长(主任)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成立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由市纪委书记任主任,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市人大教科委、市政协科教文体委、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代表组成。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制订相关规定、方案、措施,组织、协调、领

6、导全市合作医疗的实施;2、负责抓好全市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3、负责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经费安排;4、负责筹集省、福州市、福清市各级政府的补偿资金;5、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6、编制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市管委会下设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中心) ,为全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该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市财政预算解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职责:1、拟订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指导、检查和督促镇(街)合医办、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科的工作;3、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4、编制年度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5、配合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7、的审查、确4认和年审;6、负责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资料;7、将新农合收入(过度)户所收的基金转入市财政专户;8、定期公布全市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及医疗费用补偿使用情况,并向各镇(街道)合医办反馈;9、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有关合作医疗的查询和投诉;10、提出改进和完善合作医疗的建议和意见;1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支付的补偿金予以缴交;12、对存在疑义的补偿材料进行调查;13、负责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14、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新农合管委会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镇(街)级:各镇(街)成立新型农村

8、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医办) ,由镇(街)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成立各镇合作医疗监督小组。镇(街)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合医办职责:1、宣传贯彻新农合政策和实施办法;2、负责动员组织本镇(街)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负责本镇(街道)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市新农合收入(过度)户;4、负责办理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具体手续;55、定期公布本镇(街) 新农合制度、基金收支及医疗费用补偿的详细情况;6、负责对本镇(街)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9、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接受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有关新农合情况的咨询,收集各方意见并及时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市新农合管委会反馈;8、定期向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市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新农合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科职责:1、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政策和相关的规定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2、负责做好在本院住院、门诊病种、民政救助、孕产妇补助及由本院转市外公立医院住院的和长期在外参加新农合对象的医疗费用审核、补偿;3、定期公布本院参加合作医疗住院对象和门诊特殊病种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4、提供镇(街)参加合作医疗住院对象和门诊病种对象的医疗费用情况;5、接受各级新农合的检查和督导。6、定期与市

10、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费用结算。第九条 村级: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村合医组) ,由村主任任组长,村两委成员、卫生所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对象代表为成员。村合作医疗组职责:1、宣传新农合制度有关政策;2、负责动员组织本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制度;3、协助镇(街)做好本村参加新农合对象个人基金的收集上缴工作;64、接受本村居民有关新农合制度的咨询;5、建立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资料;6、定期向镇(街)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农合的意见、建议以及报告工作;7、定期向本村居民公布本村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情况及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第三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十条 凡属本市农业户口

11、的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人数参加,实行一村一册,一户一证,或一人一卡、凭证(卡)就诊。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按规定要求(包括在市辖区外务工、经商、居住、探亲、旅游)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市新农合管委会批准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除外)住院治疗,可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由省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制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其中:1、因第三者造成参加合作医疗对象伤害(如他人伤害、医疗事

12、故、交通事故等)支付的医疗费用;2、违法违纪或个人过错者(如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准运证的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或帮工(配偶双方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除外)所致的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4、参加合作医疗工作对象违反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规定、用药范7围规定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和支付标准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5、因镶牙(假牙) 、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增胖、减肥) 、配镜以及保健体检等所发生的费用;6、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7、已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偿业务的费用;8、违反新农合政策,

13、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9、门诊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费用的发票原件遗失的。10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第四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结合的筹资机制。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参加新农合对象年度(12个月)个人缴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各级政府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年度(12 个月)经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按时拨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农合对象的补助金额和个人缴纳的参加合作医疗费用作为专项经费全部纳入新农合基金,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个人投入:参加新农合

14、的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每人年度一次性缴纳。镇(街)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按规定标准收缴参加合作医疗费用,并上缴到市新农合收入(过渡)户。并将参加新农合对象花名册汇总报市新农合中心。市新农合中心会同财政局、镇(街)合医办对参加新农合的对象进行核实,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并将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名单和缴费的数额情况,交镇(街)合医办、村合医组予以公示。8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是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对象及重度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是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 、 “独生子女户”的父母及儿女其个人缴纳费用,

15、由市计生专项经费支付。第十六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纳入市财政新农合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挤占、挪用、借用。第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细则 ,加强基金管理。第十九条 规范新农合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新农合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原则上住院统筹 195 元(含住院统筹基金 180 元,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基金 15 元) ,门诊

16、统筹基金 35 元(含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25 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 10 元) 。风险基金应按照规定进行提取,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 10%的,不再继续提取。第二十条 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总额(封顶线)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每人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或超过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总额的均由个人负担。参加合作医疗对象符合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达到起付线以上及封顶线以下部分,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规定比例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其余个人负担。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当年度9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总额累计最高限额 7 万元。住院医疗费补偿公式:补偿金额=(总住院医疗费不予

17、补偿的医疗费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总额(封顶线)标准如下:机构级别补偿标准类别镇二级卫生院(元)镇一级卫生院(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元)市辖区外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元)起付线 100 200 400 800支付比例 80% 80% 75% 40%年度一次或多次累计最高补偿总额70000 70000 70000 70000注:镇二级定点医院为:东张镇中心卫生院、海口镇中心卫生院、三山镇卫生院、城头镇卫生院、阳下镇卫生院、镜洋镇卫生院、东瀚镇卫生院、一都镇卫生院、江阴镇卫生院、南岭镇卫生院、新厝镇卫生院、江镜镇卫生院、港头镇卫生院、音西镇卫生

18、院、上迳镇卫生院、沙埔镇卫生院、龙田镇卫生院、73307 部队医院、73123 部队卫生队、龙山社区服务中心、龙江社区服务中心、石竹社区服务中心共 22 家卫生院。镇一级定点医院为:福清市中医院、福清市第二医院、福清市第三医院、福清融强医院、高山中心卫生院、渔溪中心卫生院共 6 家医院。市级定点医院为:福清市第一医院、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福清市 73301 部队医院、福清市融康医院、福清市皮肤防治院、福清市江滨医院、福清市老年医院、福清市向阳骨科医院共 8家医院。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其住10院费用比照市级定点

19、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2011 年福清市继续确定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脑动脉瘤、器官移植、胸腹腔主动脉瘤和冠心病等 6 种病种的手术治疗为特大病种外新增特大病种以福州市规定的为准。第二十二条 继续全面落实新生儿参加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新生儿出生时已超过缴费期的,在家庭已经参加合作医疗的情况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随母亲享有新农合的住院、门诊补偿,无需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费用。第二十三条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设立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基金,一个保障年度内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原则上按

20、70%补充补偿比例再次予以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 20 万元。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补偿总额(封顶线) 。(一)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 25 种病种列入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特殊病种不设起付线,保内金额 50补偿,并对这 25 个病种设置最高封顶线。门诊补偿病种参加合作医疗患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经确诊备案后享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病种名称 封顶线(元) 病种名称 封顶线(元)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 支气管哮喘 1500重症尿毒症的透析 25000 癫痫 2500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10000 苯丙酮尿症 10000精神分裂症 2500

21、 儿童听力障碍 1000011慢性心功能不全 5000 血友病 10000系统性红斑狼疮 5000 强直性脊柱炎 2500高血压 100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000糖尿病 10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1500结核病辅助治疗 1000 重症肌无力 5000类风湿性关节炎 2500 危急重症门诊抢救 3000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2500 偏执性精神病 2500双相情感障碍 2500 帕金森氏病及综合 症 1500脑卒中及后遗症 5000(二)从 2011 年 6 月 30 日起全面开展普通门诊补偿工作: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保内金额 50补偿,次均门诊补偿封顶 20 元,年封顶最高为户中个人缴费金额

22、。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福清市皮肤防治院及按镇级补偿标准的医疗机构,并逐步推广到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1、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同时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选择一种较高封顶线待遇的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在年度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分别计算。2、规范门诊补偿就诊。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病人应根据治疗需要确定 12 家日常就诊医院,在就诊医院建立门诊病历档案,同一病人门诊就诊的定点医院要相对固定。如需更换定点医院,可允许每年 1 月份到新农合管理中心重新登记。3、门诊特殊病种确认医疗机构。确认医院为福清市医院、福清市二医院、73301 部队医院、福清市融强医

23、院、福清市融康医院及省市二甲以上公立医院。12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高于本年度统筹基金总额 25%的,本年度应实施住院二次补偿。启动二次补偿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含风险基金)应控制在当年筹集总额的 10%以内。启动二次补偿时,应按累计结余可供二次补偿基金数额确定对当年度的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补偿,并主动通知参加合作医疗对象领取二次补偿款。第二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在应缴纳期限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基金,暂停其相应年度享受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第二十七条 当年度超过登记缴费时间规定,要求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不予参加合作医疗;已参加合作医疗对象中途不予退保;重

24、复参加合作医疗的,不予重复补偿。第二十八条 因基金管理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当年度补偿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起付线、封顶线,支付比例和门诊医疗费用就诊补偿等标准可作适当调整。第六章 就医的补偿、结算管理第二十九条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凭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发给的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可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第三十条 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在省、市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治疗,可在省、市及城镇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诊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1、在省市定点

25、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出院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在就诊医院合医科适时结报;2、在福清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待出院后提供以下材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票据、出院小结(以上需加盖医院公章)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13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到定点医院合作医疗科办理补偿手续。第三十一条 意外伤害(含中毒)的对象需到外就诊必须到福清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其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本市定点医院以外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填写合作医疗人员区外转院审批表 ,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合医科每月集中上报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

26、(福清市医院可对转院表审批后直接由合医科存档) 。危重病人需转本市外公立医院住院的先转院治疗,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转出的定点医院补批转院手续(节假日顺延) 。在出院后 6 个月内持有效票据、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或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小结(以上需加盖医院公章) 、转院审批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在转出医院办理补偿手续。第三十二条 在福清辖区外工作、居住、经商的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因病住院,在出院后 6 个月内持持有效票据、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小结(以上需加盖医院公章)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7、 、暂住证或在外地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合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合医科,办理补偿手续。第三十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患者需提供就诊病历、疾病诊断书、项目清单和收费发票等凭证,在辖区内 36 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象到就诊的医院合医科适时补偿。在辖区外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对象到新农合管理中心适时补偿。第三十四条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具体办法是:新农合管理中心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医疗费用结算单交付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加盖公章送交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后的结14算单 7 个工作日内,按核实后应付合作医疗补偿金拨付给定点医

28、疗机构。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因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材料不完整等其他原因,新农合管理中心可拒付补偿基金,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应给予补偿而未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补报的补偿费用送达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手中。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五条 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第三十六条 凡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新农合管委会或市政府确定。已列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一年,临时准入的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

29、,各定点医疗机构应重新申报审批。第三十七条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参加新农合对象住院治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填写合作医疗住院登记表 ,医院合作医疗科负责收集、保存。对意外伤害(含中毒)的病人需在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上按要求认真书写受伤经过、原因及事发地点。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参照规定范围用药。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定期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加新农合人员和市、镇乡(街道) 、村三级合作医

30、疗监督组织及有关经办机构的监督。15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市、镇(街) 、村三级分别成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参加新农合的对象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合作医疗监督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市、镇(街) 、村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在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第四十三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制度。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四条 市新农合管委会组织对全市新农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1、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第四十五条 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对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追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停止医生处方权等相应处罚;造成基金流失的,按违规金额 3 倍扣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配合新农合

32、管理部门工作,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162、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3、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或故意截留病人,分解住院,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4、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或不核定患者是否属于合作医疗对象,造成冒名顶替就医,将未参加新农合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致使新农合基金损失的;5、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住院医疗费用与病历记载不符,出具假证明、

33、假单据的;6、利用职权搭车开药、回扣药品,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补偿范围的;7、不按要求书写外伤病历,编造住院病历,与他人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的;8、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市民卡,借给他人使用的;2、私自涂改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开方、取药、违规检查等行为的;3、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175、对发生外伤(含中毒)经过编造理由与事实不相符,骗取新农合基金的;6、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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