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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727224 上传时间:2019-03-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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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校人2011 9 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 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2 附件江汉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请假类别及规定请假类别分为六种: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一)事假1教职工因私事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2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 3 天,一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l0 天。

2、3事假必须提前请假,若因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须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间需续假的,须在原假期未满时提前申请续假。4教职工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教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5教职工请事假 1 个月内累计 6 至 10 天的,扣减本人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下同)的 20%,11 天以上至 15 天的扣减60%,16 天以上的扣减 l00%,超过 1 个月的停发基本工资,其他 3 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二)病假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2教职工请病假须凭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3教职工因特殊病症,申请转外地

3、治疗者,须持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建议,并按请假权限批准。4教职工连续病休达 2 个月要求复工者,须持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一学期内如旧病复发又请病假,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5教职工病休时间在 6 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 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 6 个月的病假时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6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 6 个月

4、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80%。(4)除执行国家基本工资规定外,其他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 4 执行。(三)婚假1教职工法定婚龄结婚,给予 3 天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路程假;凡符合晚婚年龄(指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结婚的,可增加 15 天婚假。2婚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请假批准权限审批。3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照发。其他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四)丧假1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假;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去料理丧事的,可另给路程

5、假。2丧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请假批准权限审批。3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照发。其他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五)生育假(包括产假、哺乳假、护理假等)1对 符合 计 划生育 规 定的女教 职 工,其 产 假按下列 规 定 执 行:(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给产假 90 天(产前 15 天,产后 75天,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可以顺延);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已婚妇女 23 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 30 天。(2)妊娠未满 3 个月流产的,给产假 30 天;妊娠在 37 月 5 流产的给产假 45

6、天,7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 90 天。(3)对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 2 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2 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2对妻子属晚育的男职工,给予 10 天护理假。3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定点医院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4请产假者凭本人书面申请和产假证明;请护理假凭本人书面申请和女方产假证明,按请假批准权限审批。请哺乳假,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部门)核定其具体时间,报人事处备案。5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照发,其他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执行。(六)探亲

7、假1凡教职工工作满 1 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母不常住在一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2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假期 30 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 1 次,假期 20 天,若两年探亲 1次,假期 45 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 1 次,假期 20天。另外,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3学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教职工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于规定的探亲假时间,可由学校补足探 6 亲假所缺天数。4归侨、侨眷和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探亲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5在工作期间需补足探亲

8、假所缺天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请假批准权限审批。不占用工作时间的探亲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以上除事假按工作日计算天数外,其他 5 种假期期间如有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在假期天数内,不再另行增加天数。二、违纪处理(七)旷工1旷工范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请假无故不上班者;(2)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未上班者;(3)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期满逾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不归者;(4)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者;(5)谎报请假理由或涂改病假证明,经查属实者;(6)办理调动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者;(7)不服从分配,经教育后故意不

9、到职者;经批准移交校人 7 才交流中心的未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1)旷工期间按日扣发或停发基本工资,其他按学校校内分配办法扣减。(2)旷工累计达到 3 天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累计达到 10 天者,列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15 天者列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旷工累计达到 1 个月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八)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职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 3 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同时,对教师授课迟到、早退者,还应按教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九)教师未经学院

10、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违者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凡在本校工作和授课时间内请事、病假,而从事校外授课及第二职业的,按旷工处理。(十)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授课)时间内,中途无故离岗,违者以累计 3 小时为半天旷工记入考勤表。三、考勤管理及要求(十一)请假批准权限请假 5 天以内的,由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批准,中层正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 6 天以上,由各学院、各单位、 8 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其中中层干部由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十二)教师实行非坐班制,其授课时间,校、院、系规定到校

11、工作、学习活动时间,均累计为本人每月应到校工作时间。其他非专任教师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十三)教职工请假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假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作弊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已发的工资及津补贴。(十四)各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 1 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确定 1 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勤。考勤员应按日填写考勤表和按月填报月报表,每月将考勤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十五)全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出勤、考勤情况以及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情况。(十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十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 主题词:人事工作 考勤 办法 通知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 年 9 月 22 日印发共印 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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