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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2、(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两年)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不属于不

3、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

4、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一)本法院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一)

5、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进行再审,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具备法定的事由; 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6、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 (二)决定提出抗诉 (三)制作抗诉书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7、。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再审适用的程序 (一)适用原审程序 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 (二)适用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二、再审的进行 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再审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

8、裁定。,四、再审案件的调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问题 关于再审事由问题,主要参考文献: 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宋朝武:“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李祖军:“论民事再审程序”,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思考题: 如何正确认识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如何完善我国再审程序?,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一

9、,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

10、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

11、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5条的规定,“

12、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包括: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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