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提示:1、分类标准。本一览中:按照学理研究,结合立法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市场进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经营行为三类。其中,违反登记法规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为规范的归入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其他归入市场经营行为违法类。2、编排凡例。本一览中:项目内容用“/”隔开,按类别依序分别为“序号”、“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其中:行为规范法律条款没有作为项目内容列入;移送涉嫌犯罪程序未单独列出;(先行)责令改正没有作为处罚种类列入;违法行为中未再区分表述“情节严重的”。3、项目依据。本一览中:“序
2、号”的编列方式,参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0701 发布实施的 GS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行政执法数据规范。“违法行为”名称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表述。“处罚种类”主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简称,其中的“没收”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章,未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为节省篇幅,“法律依据”未标注公布机关和公布令号,但个别执行解释标注了文号。4、价值评估。本一览可以作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参考或者索引,但不保证没有遗漏,也不保证有些罚则因法律修订而调整或取消。具体引用、表述应当注意以当
3、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一、市场进入行为违法类所谓市场进入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进而从事市场经营、市场竞争的活动。1.1 市场主体名称1.1.1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2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3 /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4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5
4、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6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警告、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6 条。1.1.7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没收、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7 条。1.1.8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0 条。1.1.9 /个体工
5、商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情节严重/罚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20 条。1.2 公司制企业法人1.2.1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 199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8 条。1.2.2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 199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9 条。1.2.3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罚款、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司法第 199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9 条。1.2.4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
6、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罚款/公司法第 200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0 条。1.2.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罚款/公司法第 210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1 条。1.2.6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罚款/公司法第 205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4 条。1.2.7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罚款/公司法第 205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4 条。1.2.8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公司法
7、第 206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4 条。1.2.9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司法第 207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5 条。1.2.10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 208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9 条。1.2.1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情节严重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 208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9 条。1.2.12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者
8、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罚款/公司法第 211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8 条。1.2.13 /公司成立后无政党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 212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2 条。1.2.14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罚款/公司法第 212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3 条。1.2.15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
9、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3 条。1.2.16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3 条。1.2.17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关闭、罚款/公司法第 213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83 条。1.2.18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法第 214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84 条。1.2.1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7 条。1.2.20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拒
10、不改正/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8 条。1.2.21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顾群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 12 条。1.3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1.3.1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没收、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2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11、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3 /擅自改变主要鞥及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不办理/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4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5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6 /不
12、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拒不改正/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7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8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警告、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1.3.10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4 条
13、。1.4 企业集团1.4.1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21 条。1.4.2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处罚/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1 条。1.4.3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14、暂行规定第 22 条。1.4.4 /应当办理边等登记而不办理/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23 条。1.4.5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24 条。1.4.6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25 条。
15、1.4.7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26 条。1.5 合伙企业1.5.1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罚款、撤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 93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7 条。1.5.2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罚款/合伙企业法第 94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9 条。1.5.3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罚款/合伙企业法第 95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6
16、 条。1.5.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期限内仍未办理/罚款/合伙企业法第 95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8 条。1.5.5 /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逾期仍未办理/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1.5.6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4 条。1.5.7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5 条。1.6 个人独资企业1.6.1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7、 33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6 条。1.6.2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4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7 条。1.6.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5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3 条。1.6.4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没收、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4 条。1.6.5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6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
18、记管理办法第 45条。1.6.6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7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5 条。1.6.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37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8 条。1.6.8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其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9 条。1.6.9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或者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罚款/个人独资企业
19、登记管理办法第 36 条。1.6.10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2 条。1.6.11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3 条。1.7 个体工商户1.7.1 /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22 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4 条。1.7.2 /持个体工商户假营业执照、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没收、罚款/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22 条;城乡
20、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4 条。1.7.3 /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取缔、罚款、没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22 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5 条。1.7.4 /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22 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6条。1.7.5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法的服务胸卡/警告、罚款/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 12 条。1
21、.7.6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条。1.7.7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没收、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 19 条。1.7.8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没收、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 21 条。1.
22、8 外商投资企业1.8.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责令停止、吊销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15 条;中外企业法第 14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63 条。1.8.2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期缴纳出资/吊销营业执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外资企业法第 9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30、31 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5、6、7、9 条。1.8.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1.8.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
23、改变原登记事项,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罚款、吊销登记证/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1.8.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没收、罚款、吊销登记证/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15 条。1.8.6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罚款/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16 条。1.8.7 /外国(地区)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执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
24、款进行查处/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 17、18 条。1.9 农民专业合作社1.9.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撤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第 54 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26 条。1.9.2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 6 个月;或者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或者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27 条。1.10 私营企业1.10.1 /私营企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超出核准登记的
25、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 41 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 31 条。1.11 年度检验、验照贴花1.11.1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19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6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3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2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 16、17 条。1.11.2 /企
26、业在年度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20 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6 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64 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3 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40 条;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 16、17 条。1.11.3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22 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7 条。1.11.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工商户拒不执行/本着查处与引导
27、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 9 条。1.12 无照经营1.12.1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4、14 条。1.12.2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 条。1.12.3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取缔
28、、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4、14 条。1.12.4 /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4、14 条。1.12.5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取缔、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14 条。1.12.6 /知道或者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收、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15 条。1.12.7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
29、封、扣押财物/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14 条。1.12.8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5 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4 条。1.12.9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9 条。1.12.10 /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没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 59 条。1.12.11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全民所有制工
30、业企业法第 59 条。1.12.12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取缔、罚款、没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27 条。1.12.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34 条。1.12.14 /保险营销服务机构被吊销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 11 条。1.12.15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没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1、第 57 条。1.12.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3 条。1.12.1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取缔、罚款、没收/出版管理条例第 55 条。1.12.18 /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逾
32、期未办理边等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出版管理条例第 64 条。1.13 其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用工1.13.1 /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12 条。1.13.2 /违反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限期内仍未办理/罚款、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12 条。1.13.3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33、第 68 条。1.13.4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或者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致童工伤残或者死亡/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6、10 条。1.13.5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没收、罚款/公务员法第 102 条。二、市场竞争行为违法类所谓市场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实现最大市场占有率或争取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等经济利益,与市场对手展开的较量和角逐。可以分为:卖买双方竞争、卖方竞争、买方竞争。广义上的竞争是人图强好胜的一种表现,是人与人
34、之间比高低胜负、争优劣存亡的角逐和较量。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以及商标法、广告法规范的行为外,有些同时涉及产品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没有全部归入本类,而归入市场经营行为类。2.1 垄断2.1.1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罚款/反垄断法第 46 条。2.1.2 /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罚款/反垄断法第 46 条。2.1.3 /经营者违反违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收、罚款/反垄断法第 47 条。2.1.4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
35、调查行为/罚款/反垄断法第 52 条。2.2 不正当竞争2.2.1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 条。2.2.2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 条。2.2.3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 条。2.2.4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36、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2 条。2.2.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用;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药品管理法第 90 条。2.2.6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2.2.7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
37、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3 条。2.2.8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2.2.9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4 条。2.2.10 /经营者以违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 条。2.2.11 /经营者违法从事有奖销售活动/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6 条。2.2.12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
38、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7 条。2.2.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采购法第 77 条。2.2.14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8 条。2.2.15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
39、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没收、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0 条。2.2.16 /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地区封锁的规定第 24 条。2.3 商标2.3.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用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40、,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没收、销毁、罚款/商标法第 53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2 条。2.3.2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或者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没收、销毁、罚款/商标法第 53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52 条。2.3.3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 44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1、39 条。2.3.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第 44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9 条。2.3.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报、罚款、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商标法第 45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2.3.6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商标而在市场销售/罚款/商标法第 47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2.3.7 /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将禁用标志或禁用地名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报、罚款
42、/商标法第 48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2 条。2.3.8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收缴、销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2.3.9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拒不改正的/罚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21 条。2.3.10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6 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14、15、17、18、20 条规定,拒不改正的/罚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 22 条。2.3.11
43、/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 7 条至第 10 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 11 条。2.3.12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罚款、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5 条。2.3.13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
44、动;或者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没收、罚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16条。2.3.14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力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没收、销毁、罚款/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 10 条。2.3.15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逾期不改/罚款/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 9 条。2.3.16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没收、销毁、罚款/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 11 条。2.4 广告2.4.1 /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分别按照无
45、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9 条。2.4.2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 人员在竟被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广告经营企业代理/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5 条。2.4.3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5 条。2.4.4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广告法第 37 条。2.4.5 /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通报批
46、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7 条。2.4.6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7 条。2.4.7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告法第 44 条。2.4.8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通报批评、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24 条。2.4.9 /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24 条。2.4.10 /广告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民族尊严;有中国国
47、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等内容/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21 条。2.4.1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表示不清楚、不明白;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不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 40、9 条。2.4.12 /广告经营者发布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在广告中表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或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罚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24 条。2.4.13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
48、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 40、10 条。2.4.1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 40、11 条。2.4.15 /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广告法第 40、12 条。2.4.16 /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贬低同类产品/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18 条。2.4.17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