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是法律存在的方式之一。法律不但以法律文件、规范的形式存在,而且以人际关系的形式存在。“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 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 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有独到的研究。他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关系即“法律
2、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萨维尼并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继历史法学派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或直接来自德国,或来自日本。解放以后我国接受了来自苏联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定义基本为法学界公认。这一定义有两个特色:一是强调法律的调整,二是强调权利义务关系。与此不同的另一种看法是强调法律关系的社会生成性,法律约束性。法律非创造此种关系,它不过是将自然构成之关系加以规则。因此,可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律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
3、关系。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与物、更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拘束的社会关系表现在:(1)合格的法律关系主体由法律加以规定。(2)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规定。(3)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受法律拘束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可以分为:自然人和团体人(或拟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自然人,自然人(Natural Persons)一般指有生命的,有血有肉的人。严格说来,此说并
4、不准确,自然人应指有生命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在奴隶制下,奴隶虽是有生命的人,但他不具备法律人格,因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家长制社会里,只有家长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法律人格;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以后,一切有生命的人都应当具备平等的法律人格得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逐渐为文明国家普遍接受。 现在,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即具备法律人格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与保障的基本人权。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含无国籍人)。 作为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有中国公民和居住在我国或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团体人,团体人 ,指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法律人格、能享受权利、承担义
5、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实体,可以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两大类。 法人(Artificial persons),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人包括行政法人、民法人、国际法人在内。狭义的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法理学上讨论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是广义的。法人不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各种诉讼关系,法人还可成为犯罪主体。 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团体人。这是一类特殊的人的组合,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又享有某些权利并承担某些义务。我国的非法人团体主要有:合伙、个体户、家庭、大学的院、
6、系、教研室、工厂的车间等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即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指自然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有关自然人能力的法律制度不同时代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权利能力要待达于一定年龄才具备。例如,葡萄牙民法典规定公民到18岁才具有立遗嘱的权利。规定成年公民方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达一定年龄方得结婚等等是所有法律的通例。,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及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包括积极行为能力和消极行为能力
7、两大类。 积极行为能力指通过合法行为享受权利的能力,例如,订合同的能力、投票的能力等等。不具备积极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不为法律认可,因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消极行为能力指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的能力,例如支付价款、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的能力等等。不具备消极行为能力常是减轻或免除义务或责任的理由,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财产 2、非财产利益 3、行为-讨论: 案例4,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要素之一,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有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不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实, 如果没有客
8、体,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成为无实际内容的东西。(案例2),财产,财产是人类生存的基础, 财产是最古老、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客体。财产 分为物和非物质财富,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例如,可以作为商品交换的人类劳动产品都是物,某些非劳动成果的自然物品也是物:天然宝石、荒地;甚至某些天体(例月亮)、某些特定空间(土地上一定距离的空间)都可以是“物”。但是未被人类认识、控制,因而不能利用的物体不是法律上所讲的“物”。(案例1)人体器官可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在器官移植手术成为常规手术的今天,已死亡的人体器官应当可以成为买卖法律关系的
9、客体,当然最人道的方式还是遗嘱捐献或遗赠。捐献、赠与人体器官时,人体器官仍是法律关系客体。活体器官的买卖当严格禁止,因为那将给弱者带来灾难,有违法的人道精神。,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财富,指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在科技文化领域内创造的产品。法律对这些精神财富加以保护称为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著作权。 在知识经济时代正在到来的今天, 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地位不断提高。 在互联网时代,正在出现一种全新的非物质财富仅仅在网上存在的虚拟的财产。,非财产利益,整个法律所保障、调整的利益要广泛得多,首先是各种无财富价值的利益。现代,这种利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全人类的总体利益,这就是人类
10、的和平与进步、发展。这是与基本人权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对战争罪犯的处罚、对劫机犯的处罚、对种族灭绝行为的处罚所保护的就是此种客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与此类客体有关。 二是在国家层面上的利益。例如国家的主权、独立、国家安全、国内和平与秩序等。刑事法律关系所保护的许多正是此类客体。 三是个体的非财富利益,例如,个人的言论自由、通讯秘密、隐私、精神利益等等。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此类客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有的甚至远远超过财富类客体。对个人非财富利益的侵犯常以金钱补偿,而对全人类和国家层面上的非财富利益的侵犯的补偿常常是刑罚以及国际社会的制裁。,行为,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
11、支配发生的任何事件,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在劳务合同中,如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则“保守商业秘密”这一不作为就成为劳务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其他:演员的演出行为、运输行为、竞业禁止约定,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涵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从动态角度对法律关系的认识。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两间出租给乙居住,如房屋被丙继承,则法律关系主体发生变化;如物价上涨,双方合意提高租金,则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化;如合意收回一间自用,则法律
12、关系客体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例如,主体死亡、财产权客体灭失、合同履行完毕、行政决定已作出等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它是法律关系运动的原因和动力。 法律事实意味着由于它的存在,主体间便建立变更或消灭了一定的关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联系方式有两种:一是积极的方式,即某法律事实的存在引起法律关系的生命运动过程;消极的方式指某法律事实的存在阻止某法律关系的产生。前者如订立合同的行为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后者如不可抗力阻止违约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事实的分类,以法律事实与主观意志的关系为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
13、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件,由于这种事件的发生,有关当事人就取得了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责任,或丧失权利解除义务。 客观事件纷繁无比,只有能引起法律关系运动的客观事件才是法律事件。日常的风霜雨雪、日月运行不是法律事件,足以引起财产灭失或对人的行为造成重大阻力的自然灾害都为法律事件。通常将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大类。前者如战争、瘟疫、内乱、人的出生、死亡等等,后者如大地震、旱涝灾害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广义的。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案例3),案例1: 月球
14、土地可以出售吗?,因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吊销执照,“月球大使馆”将北京工商局告上法庭。 “月球大使馆CEO”李捷介绍,他从网上看到了一名美国人卖月球土地的消息,受到启发的他注册成立月球村公司,从那名美国人处购买月球土地。 2005年10月,月球村公司向33名消费者出售月球土地48英亩,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同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为“月球大使馆”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罚款5万元、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退还所售月球土地销售款。,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该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
15、和利益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从该条约规定可知,任何国家均不能对月球主张所有权。作为国家内的公民及组织,亦无权主张月球所有权。北京市工商局据此认定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活动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据此,一中院驳回了李捷的诉讼请求,案例2:侵犯了什么利益?,张某和陈某发生纠纷,陈某一扁担打在张某的右腿上,张某的右腿是假肢,在击打之下破损。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问题:陈某侵犯张某什么利益?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利?,案例3:这是法律事件么?,某天傍晚,一老头在回家的路上,走着走着天下起了毛毛雨,这时过来一辆拖拉机,
16、由于没带伞,他偷偷爬上了该车,车主也没发现上了人上车后,老头发现车上有一棺材,推开一看,里面什么也没有,为了躲雨,他就躺了进去,还把棺盖盖了过来,并留了缝好透气车开着又上来三个年青人,他们一看有棺材,心里都挺怕的,为了壮胆就拿出烟来抽躺在棺材里的老头子烟瘾非常大,闻着烟味也想抽几口,于是就掏出烟来,把手伸出棺材向几位年青人借个火结果吓得这三个年青人跳车,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案例4:尸体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原告李某之父死后,李某将其父遗体送到安阳市殡仪馆,办完手续后,商定于1993年12月20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后火化。但是被告安阳市殡仪 馆因工作失误,提前将李父遗体火化。为怕原告
17、方知道,殡仪馆遂用另一具遗体冒充。12月20日,李家在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270余人 参加。仪式进行过程中,有人发现玻璃棺内的遗体不是原告之父,死者子女上前辨认后,亦确认系他人。顿时,吊唁大厅内一片混乱。原告及 其亲属精神上因此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在安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确认其父骨灰、退还工作人员所收的小费。 被告安阳市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对原告的要求没有异议。,审理结果,此案由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殡仪馆由于工作失误,将原告李某父亲的遗体提前火化,致使原告等人向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吊唁,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和经济上的损失。殡仪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
18、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安阳是铁西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间进行调解 ,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确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赔偿原告2210元,退还小费50元;在调 解书生效后立即执行。 (2)被告出具证明并归还死者骨灰。 (3)在安阳日报上刊登启事,向死者家属表示歉意。 (4)案件受理费100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人身关系。被侵害的是死者的姓名权。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将死者的遗体提前火化,把别人的遗体冠以 死者的姓名,构成对死者姓名权的侵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被告错焚尸体是一种违约行为。此案虽然不是典型的 承揽合同,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因素,即原告支付火化费,被告按照约定火化尸体。由于被告工作失误,遗体提前火化,使原告误悼 他人遗体,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名誉权。殡仪馆工作人员由于总作失误,致使死者的子女等向素不相识的人进行吊唁,损害了死者子女 即本案原告的名誉,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