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湖南西部(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拖欠旅游团款纠纷一案 证据目录提交日期 2011 年 9 月 21 日编号 提交人 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诚 证据份数 壹份页数一、 证据名称 张家界/天门山/天子山/袁家界/芙蓉镇/凤凰古城 /双飞 5 日游地接旅游合同确认书1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地接旅游合同关系二、 证据名称 工商登记资料 2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明了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三、 证据名称 律师催款函 3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原告曾委托律师主张债权的事实四、 证据名称 关于要求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费用结算单签字确认的函4证据内
2、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原告曾要求被告对所欠团款 41008 元团款给予确认的事实五、 证据名称 费用结算单 5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被告尚欠 41008 元团款的事实六、 证据名称 湖南省旅游服务质量游客意见表、出团通知书 6-8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原告履行了地接旅游服务的事实,曾收到游客表扬的事实;证实了合同的履行情况的事实七、 证据名称 名片及张家界团款问题情况说明 9-11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被告履行了旅游合同义务的事实;原告尚有 4 万多元的团款未收回的事实;证实了被告是组团社的事实八、 证据名称 四份证明 12-15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地接旅游合同在湖南的履行情况、证明了原告是该旅游地接确认件合同书上一方合同主体的事实。九、 证据名称 旅游团人员名单表 16-18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旅游团组成人员情况和实际参与旅游的人数十、 证据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旅游保险单19-23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证实了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事实十一 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的事实提交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