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5-31 来源:中国农业网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at packing industryGB 13457-92 代替 GB 8978-88内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 年 7 月 1 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1.2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扬酸分光光度法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
3、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3 术语3.1 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3.2 原料肉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4 技术内容4.1 加工类别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a 畜类屠宰加工;b 肉制品加工;c 禽类屠宰加工;4.2 标准分级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4.2.1 排入 GB 3838 中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 , 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4.2.2 排入 GB3838 中、类水域,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海水,执行二级标准。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
4、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不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4.2.5 GB3838 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 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4.3 标准值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4.3.1 1989 年 1 月 1 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1 执行。表 1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 5)化学需氧量(COD cr)动植物油氨氮 pH 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量)m3/t(原料肉)污染物级别标准值
5、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100 250 400 60 80 300 120 160 500 30 40 100 25 40 - 6-9 5000 - - 7.24.3.2 1989 年 1 月 1 日至 1992 年 6 月 30 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 2 执行。表 2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 5)化学需氧量(COD cr)动植物油氨氮 pH 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量)m3/t(原料肉)污染物级别标准值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
6、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浓度mg/L70 200 400 30 60 300 100 120 500 20 20 100 15 25 - 6-9 5000 - - 6.54.4 其他规定4.4.1 表 1、表 2 和表 3 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 1t 原料肉,可增加排不量 2m3。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 1t 蛋品,可增加排水量 5m3。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4.4.7 在执行三
7、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至 600mg/L,化学需氧量(COD cr)可放宽至 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4.4.8 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4.4.9 表 1、表 2 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 3 执行5 监测5.1 采样点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5.2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h 以内的,每 2h 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8、 采样一次。5.3 排水量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5.4 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5.5 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 4 执行。表 4序号 项目 方法 方法来源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102 悬浮物 重量法 GB 11901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4 化学需氧量(COD cr) 重铬酸钾法 GB 119145 动植物油 重量法 GB/T 164886 氨氮蒸馏中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78GB 7479GB 7481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GB 57506 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