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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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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4 月 13 日湖 州 市 市 区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资 金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2、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房屋征收活动中下列费用的总和:(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四)因征收房屋产生的各项补助和奖励的费用;(五)房屋

3、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预算,应根据征收范围内有关情况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已落实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算计入,折算金额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货币资金不得低于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 20%。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主体应按补偿资金预算,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属财政资金保障的或市级国有企业保障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建设活动主体可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按补偿资金预

4、算提供财政部门或市一级银行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建设活动主体应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建设活动主体、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经核实不足以满足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需要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足。房屋征收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决策作出后 30 日内将补偿资金退还建设活动主体。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建设活动主体应在 90 日内就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完毕,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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