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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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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活动,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以下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 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以下称“执行人” )承担征地房屋补

3、偿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省、市、区重点建设计划等,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工作计划,经市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区政府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前,应当按照绍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征地房屋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划定并公布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

4、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新建、翻(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转退、离退休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执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会同村(社区)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房屋

5、使用情况、建筑面积、用地状况及家庭人口组成等进行实地调查、丈量。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建立由房屋征收、国土、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的联合认定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安置人口及分户等情况进行联合认定。联合认定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成。房屋权属认定办法、安置人口及分户情况的确定标准,由各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权属认定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 件、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的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

6、、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奖励及补助标准,以及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的地点及期限等事项。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拟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询相关权利人意见,同时公开告知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各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审批资料、户口簿、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

7、等相关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补偿登记手续。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不得超越批准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外的房屋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应当一并纳入实施范围,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如需变更实施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终止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应当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后,实施

8、补偿安置:(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补偿安置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费支付方式、搬迁期限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等事项,订立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应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实行迁建安置的,应明确宅基地或统一建安置房的位置、土地性质、面积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要求。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

9、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提供给被征收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在答复期限内,可由执行人提出申请,各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解。答复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作答复或答复不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具体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补偿安置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资料记载或经

10、联合认定机构的认定为准。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公告发布后违反户口迁入、分户和房屋交易、办证规定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发布之日。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本村(社区)村(居)民代表,在公布的候选评估机构中

11、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也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 家。投票或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或本村(社区)村(居)民代表参加,且需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第二十三条 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因高山移民、铁路、公路及新农村建设等需征收住宅房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 件的前提下,可实行迁建安置。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实行保底安置的,人均最低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30 平方米,具

12、体保底安置、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等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住宅房屋采用比准价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下列方式结算:(一)货币补偿总额为可安置面积结合货币补偿比准价,加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总值之和;(二)货币补偿比准价的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土地性质、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出具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格。货币补偿比准价可根据各区域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评估价格减去新建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确定。市直开发区的货币补偿比准价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

13、(不含附属物、装修)一定比例的金额进行奖励,并给予一次性搬家费和 6 个月临时安置费。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6 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迁移相关设施产生的损失。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第二十八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迁建安置的宅基地,被征收人按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有条 件的地方,可

14、实行宅基地分配货币化安置。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结合土地使用成本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成本按照相同区域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征地片区综合价的差额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等。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的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格、层次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按期腾空搬迁奖等,由各区政府另行规定。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分户补偿情况等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区其他征地房屋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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