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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屯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7220625 上传时间:2019-05-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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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屯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 号) 、国务院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 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 改 20103 号)、 财政部关于村 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 20105 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贵州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

2、办发(2008)122 号)等支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镇财政所)、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镇综改办)和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或通过招标、议标方式选择的项目施工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劳为基础,目前其它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户外水渠 (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道

3、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环卫设施、支体活动场所以及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 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镇一事一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由镇财政所专人专账管理。(三) 讲求效益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浪费,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建设项目和区域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基本任 务是:贯彻执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预拨、监督、决算、清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加 强工程概预( 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镇综改办、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村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

5、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执行上级财政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三) 代管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审核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的支出。(四) 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五) 组织调度预算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 审查并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 结)算及造价。(七) 监督检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八) 审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清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 镇综改办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村级公益事

6、业建设法律、法规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二) 汇总、编报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项目建设财务决算。(三) 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四) 对所属项目建设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包括年度 计划调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捡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 收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 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备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

7、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章制度。(二) 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三) 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 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务决算。(五) 办理工程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六) 编制项目的工程概( 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劳、建设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 编报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备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镇财政所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8、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镇综改办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镇财政所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分村分项核算,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报账制度、规范报账程序、加强报账监管。 第三章 资金筹措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二)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集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经济收入投入的资金。(四)社会捐赠。(五)其它经批准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时资金。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

9、财政奖补资金筹措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预算内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按照中央、省的有关政策,县财政预拨部分资金到我镇,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 镇镇财政所申请领用预算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资金

10、需求,向县财政局或县综改部门提出中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或物资,应根据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同级镇财政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第十六条 镇财政所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 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

11、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 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十八条 在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如期完成,镇财政所可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第十九条 镇财政所要开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核算专户,对上级拨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也应纳入同级专户管理。财政预算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列入镇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12、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程序支付,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或委托代理的财会部门支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项目单位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项目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项目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一事土议财政奖补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

13、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支-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第二十六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

14、支付。合同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 (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 镇财政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镇财政所、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镇财政所。(一)

15、 重大质量事故。(二) 较大金额索赔。(三)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 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五) 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六) 其它重大事项。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事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有村民代表实施项目全程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工耗时以及资金和物资的领用、发放、使用及结余等情况,都要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第三十一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

16、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 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 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 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四)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五) 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六) 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 镇财政所和项目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继续向镇财政所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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