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厦科联201350 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2013 年 11 月 5 日(此件主动公开)- 2 -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 680 号)、福建省科技企 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 8 号)和中共厦 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
2、意见(厦委发2012 5 号) ,引导我市科技企 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
3、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 3 -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本地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并推荐申请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
4、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不低于 10 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或租用)使用面积达 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5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含公共服务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3、在孵企业达 3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 2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4、累计毕业企业
5、达到 10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300 个(专业孵化器的累计毕业企业 5 家以上,- 4 -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150 个)。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2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种子资金是指为开展新业务或项目的企业提供初期融资。孵化资(基)金是指在政府拨款或周转金、民间捐款、孵化器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用于扶持孵化企业发展的专项经费。6、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2 年以上,并至少连续 2 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7、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6、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第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需提交下列材料: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附件)。2、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未来 3-5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等)
7、。申报专业孵化器的还需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5 -5、有关附表(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 2 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 2 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7、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孵化资(基)金情况证明。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
8、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1、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孵化器申请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2、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专家 3-5 人、财务专家 2 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组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市科技局发文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第三章 在孵及孵化成功企业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 1000 平- 6 -方米,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一般不大于 2
9、000 平方米。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增加, 其注册资金和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2 个月(纳入“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国家海外高 层 次人才引进计划”“福建省百人 计划”、 “厦门双百人才计划” 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 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4、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
10、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 30%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 2 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 700 万元。3、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4、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7 -第十一条 孵化成功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
11、认定条件:1、已被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连续两年企业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为 800 万元。3、企业入驻孵化器时符合在孵企业的条件,且入驻孵化器年限未超过在孵时限。第十二条 孵化器申请认定孵化成功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1、各孵化器申请认定上一年度成功孵化企业汇总表。2、企业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企业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经税务机关盖单的纳税证明。4、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三条 孵化成功企业认定程序:1、每年 3 月,由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含已确认的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向市科技局上报上一年
12、度孵化成功企业汇总表和附件材料。2、市科技局组织对每家企业实地考查和材料核查。核查无误后,市科技局集中发文确认上年度孵化成功企业。第四章 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与扶持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8 -第十五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坚持“专业 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
13、展需求。第十六条 孵化器 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 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第十七条 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专项补助 100 万元。已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未享受 100 万元专项补助的,在原有孵化面积(认定为国家级时)的基础上,增加 10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增加5000 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 100 万元专项补助。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孵化器,可根据厦委办201310 号文中“
14、厦门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给予专项建 设经费补助。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获得孵化成功企业认定的)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建设单位 20 万元奖励。第十九条 鼓励台商借鉴台湾科技园区管理模式,在厦门自主开发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其中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可按“科技计划申 报指南” 申请最高额度资助。在孵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对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项目。第二十条 鼓励专业孵化器依托技术力量雄厚的骨干企业- 9 -在孵化器中设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孵化器应提供房租
15、免费或优惠政策,并按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内符合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在孵企业,可参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申请留学人员 1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不低于 3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以及不超过 5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可以参加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可参照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加入共享服务,并申请分析测试服务优惠与补贴。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国家
16、重点新产品项目,获得立项且未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企业可获得 10 万元产品中试产业化奖励。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技部“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指南,为形成从项目初选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推动产业集聚,鼓励具备条件的孵化器申报科技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创业苗圃鼓励有创业意向的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人员等开展创业见习实习,为未成立企业的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 预孵化” 服务,提高 创业团队的素质和技能,- 10 -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开展选苗、育苗和移苗入孵工作。加速器以孵化器毕业的
17、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第二十六条 对在市级孵化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复核和动态管理,对连续 2 年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 013年 12月6日 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3 年 11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