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建协发(2007)1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方针,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促进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是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设“优良”和“优质样板” 两个等级,巴彦淖尔市优质样板工程是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的基本条件。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优质工程评定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筑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负责市级优质工程的核验,评定工作。第二章 评选
2、范围第四条 凡在巴彦淖尔市区域内,符合下列建设规模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申报评选。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2、建筑面积在 20000以上,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小区;3、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以上的工业厂房;4、面积在 20000以上的道路工程或投资在 200 完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5、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工程质量特别好,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工程,可作为特例参加申报评选。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在全市工程质量执法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2、存在质量纠纷的工程;3、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4、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第三章 申报条件
3、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和证明文件齐全。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其质量达到本地区或本部门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3、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书;4、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无质量隐患和缺陷。5、工程竣工后经过了一个冬雨季的使用检验,未出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工程质量有明确推荐意见。第七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降低资质处罚的施工企业
4、,当年不允许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申报程序:1、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材料由该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向工程所属旗、县(区) 建设局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并附有关申报材料。2、各旗、县(区)建设局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对实物进行审核,在 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注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公章。3、市管项目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由质监站签注推荐意见。4、市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第五章 申报材料第九条 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包括:1、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2、工程项目计
5、划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工程消防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6、工程无质量事故证明一份;7、工程无用户质量投诉证明一份;8、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份;第十条 申报资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申报表,视为无效;2、申报材料纸张规格统一为 A4 纸,设封皮,装订成册,内设目录,标清页号;3、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红章;4、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必须反映出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地点、投
6、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情况,要反映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内外装修、电气、暖卫节能工程的质量水平。第六章 工程复查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市建委和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工作委员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严把重点条件和评选标准的原则进行: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2、核查全部施工技术资料;3、复查小组向优质工程评定领导小组提交复查报告。第七章 工程评选和奖励第十三条 优质工程由市优质工程评定领导小组进行评选,根据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质询、讨论、评议确定优质工程。第十四条 市建委和市建筑业协会共同对评选出的优质工
7、程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对“市级优质样板工程” 中特别突出并符合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和“ 草原杯”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参加评选。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优质工程证书。第八章 评选纪律及其它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 荣誉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问题,经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鉴定确认后,报请市优质工程评定领导小组取消其“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优质工程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巴质监字(2001)138 号关于我盟建筑工程优良、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协会二 00 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