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评价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交易市场秩序,健全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交易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并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各类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细则是依据
2、上述相关规定,由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据建筑交易各方主体在西安市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信用记录和其他相关部门综合信用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各方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评级。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用记录是指建筑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记录,包括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第五条 建筑交易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信用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本行政监管范围内的信用信息,按不良行为标准认定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信用基准分为 100 分,发生不良行为减去相应的分值 第六条 评价等级化
3、分为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即:A、B、C、D 和无信用。A 级表示信用等级优;B 级表示信用等级良好;C 级表示信用等级一般;D 级表示信用等级差 注意:年度信用等级为差的专家将予以警告并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年度评价等级二次评定为差的专家将予以暂停其评标资格并报各行业行政专管部门处理。第七条 评定程序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市招标办汇总统计。第八条 公示、更正和发布。不良行为和信用等级等相关信用信息发布于西安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网址:http:/ 法律依据和规定 减分标准(分)1 E01 对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业务培训等活动不配合、不积极或干扰、抵制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
4、办法第十四条 1002 E02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1003 E03 应当回避的而未回避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204 E04 违反评标保密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205 E05 在评标过程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评标顺利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206 E06 有意影响评标公平性的行为;评标中不能发挥独立评标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20家作
5、用的行为7 E07 确定参与评标后无故放弃评标行为或迟到 10 分钟以上取消评标资格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08 E08 故意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评标区域规定行为一次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 209 E09 评标迟到(10 分钟以内)、早退或中途退场一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1010 E10 专家信息变化不及时到西安市招标办办理变更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10西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场所服务功能,保证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严
6、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结合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评标区是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的专用评标场所。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不得带入评标区,与外界联系通过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进行。第三条 允许进入评标区人员为交易中心管理人员、中心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招标方工作人员(限 1 人,且进入后直至评标结束方可出评标区)甲方评委(仅针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以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评标区设专用通道和综合通道。评标专家凭指纹由专用
7、通道进入;招标人评委和其他人员及物品在交易中心人员指导下由综合通道进入。 第六条 进入评标区提供卫生、技术等服务保障的服务人员,应经评标区管理人员同意,但不得干扰评标工作。第七条 进入评标区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评标专家应按照通知要求,经专用通道到达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楼专家休息室等候。招标人评委应于开标前到达综合通道处等候。(二)开标前,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将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放入存包柜,凭指纹进入指定的评标室评标。(三)开标后 10 分钟之内进入评标区的评标专家做迟到处理; 10 分钟以上(不含 10 分钟)的评标专家将不得进入评标区,做缺席处理,系统将自动补充抽取。级别 评定标准A 表
8、示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为 100 分;B 表示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分值80 分,且100 分;C 表示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分值50 分,且80 分;D 表示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分值在 50 分以下;无信用 新建立信用档案未满一年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上一年度无招投标活动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四)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按规定进入相应的评标室,不得进入与自己评标无关的评标室。(五)评标专家进入指定评标室后,应先了解评标项目基本信息及应回避的单位,对自己是否需要回避再次确认。如需回避,应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六)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不得离开评标区,特殊情况(如:不可抗拒因素、病重等)由评标
9、区管理人员解决(七)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全部评标资料移交招标人。(八)离开评标区时,评标专家凭指纹由专用通道离开,招标人评委等人员由综合通道离开。第八条 评标期间需询标时,由评标委员会联系评标区管理人员并填写询标通知单,管理人员做好询标服务。询标通过询标室与评标室的专用通讯设备进行。被询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区,相关资料应由管理人员递交评标委员会。第九条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属交易中心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它人员由交易中心把具体情况通报给其所属单位、相关行业行政监督单位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
10、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的培训、抽取、考评及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信息库) 本规定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管理,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评标资格的人员。七部委 12 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
1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第四条(交易中心职责)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各行业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评;(二)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三)协助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并组织其参加评标。第五条(专家权利发改委 29 号令也有规定,这里规定更加详细)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评标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二)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
12、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适当劳务报酬;(五)已确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如遇招标人的原因而造成不能正常评审工作的,招标人应适当补偿;(六)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七)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专家义务) 评标专家的义务:(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本规定 11 条)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
13、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参加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对专家的屏蔽)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并告知当事人。(一)不参加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考评成绩不合格的;(二)无故缺席 3 次以上评标活动的;(三)评标结论两次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向监督管理部门
14、报告的;(五)违反相关评标制度和规定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为差的。第八条(对专家的暂停)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资格并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秘密的;(三)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四)不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的;(五)恶意索要评标费的;(六)不服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七)有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八)违反封闭评标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15、(九)专家年度评价等级二次评定为差的。第九条(评标专家退库)评标专家因故退出评标专家信息库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评标专家请长假)专家因故不能长时正常评标的,应提前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主动回避) 评标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招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
16、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提出的特定抽取要求。第十三条(如何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履行相关手续,在评标前半天抽取评标专家。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评标专家) 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十五条(抽取专家时特殊情况处理及资料备案) 所抽取评标专家人数不能满足的,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在相近专业或其他地区同类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专家的相关名单及资料报交易中心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名单打印) 交
17、易中心管理人员应于评标前三十分钟,在招标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人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评标专家名单在确定开标前保密。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的请假或迟到) 随机抽取确定参加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一年内三次请假或三次迟到的,作为不良记录,将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第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
18、评标。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
19、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投标人明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按各行业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第五十二条 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实施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第六十条 建立资深专家评标评价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资深专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资深专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的投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