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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与管理》笔记.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210506 上传时间:2019-05-1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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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技术监督与管理笔记1.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依据。2.标准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社会效益。3.标准化的基本原理:统一、简化、选优、协调。4.标准化主要形式: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等。5.简化: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6.统一化: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统

2、一化的一般原则是:适时原则、适度原则、等效原则、先进性原则。7.系列化:对同一类产品中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是标准化的高级形式。8.产品的基本参数:产品基本性能或基本技术特征的标志,是选择或确定产品功能范围、规格尺寸的基本依据。9.通用化:同一类型不同规格,或不同类型产品和装备中结构相近似的零部件,经过统一后可彼此互换的标准化形式。通用化要以互换性为基础,分为功能互换性、尺寸互换性。10.组合化:按照标准化的原则,设计并制造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根据需要拼合成不同用途的物品的一种标准化形式。11.检验:借助某种手段或方法,对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的质量特性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同

3、规定的质量标准作比较,从而判断其是否合格的过程。12.检验分类:按主体分为自检、互检和专检;按特征分为预先检验、中间检验、最后检验,固定检验、流动检验,全数检验、抽样检验,首件检验、统计检验等;按目的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13.管理:指挥、协调和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所产生的职能。14.管理标准: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15.管理职能:对管理对象和过程行使计划、组织、监督、指挥、调节、控制等职能。16.管理标准化:以制订、贯彻管理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活动过程。它是企业标准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管理标准系统是企业标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17.工作标准:为实现整个工作过程

4、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各个岗位工作制订的标准。这里的“工作” ,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也包括为生产过程服务,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项活动,其范围不局限于企业,也包括公共事业乃至政府机构。18.工作标准化:最终目标是实现整个工作过程的协调,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19.工作标准内容:岗位目标(工作内容、任务) ;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业务分工与业务联系(信息传递)方式;职责、权限;质量要求与定额;对岗位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检查、考核办法。20.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于 1947 年 2 月 23 日,其前身为国家标准化协会国际联合会(ISA)和联合国际标准协调委员会(UN

5、SCC) 。21.计量: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计量与一般测量相比有更严格要求,如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必须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取得的量值可以溯源到计量基准、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检定规程要求、操作者应受过培训考核具有检定员证书等。22.计量学:有关测量知识领域的一门学科。其研究领域有:计量单位、计量基准和标准的建立、复现、维护和保存;量值传递的方法;各种测量方法和应用;测量误差理论及测量结果处理方法;计量法制和管理;计量器具的性能评定、检定和使用;物理常量、常数的测定;标准物质的特性测定;操作者计量能力的培养和考核方法等。23.量: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一种属性。24.

6、量值:由数值和计量单位的乘积所表示的量的大小。25.检定: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包括标准物质) 。目的是确保量值的统一,确保量值的溯源性。结论是要确定该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即新制的可否出厂,使用中的可否使用。其具有法制性。26.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是检定工作的一部分。27.计量器具: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器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具有以下特点:用于测量、目的是为确定被测对象的量值、本身是一种技术装置。28.计量器具分类:按结

7、构特点分为量具、计量仪器仪表、计量装置。按计量学用途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用计量器具。29.量具:指“以固定形式复现量值的计量器具” 。30.计量仪器仪表指“将被测的量转换成可直接观测的指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 。31.计量装置指“为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即组合) 。32.计量基准: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计量基准又分为国家基准、副基准和工作基准。国家基准指“用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具有现代科学技术所能达到的最高准确度,经国家鉴定并批准,作为统一全国计量单位量值的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所谓复现就是

8、把计量单位从定义变为实物。副基准指“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基准比对来确定其量值,并经国家鉴定批准的计量器具。 ”工作基准指“经与国家基准或副基准校准或比对,并经国家鉴定,实际用以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 ”国家计量基准是全国量值溯源的最终端,它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建立副基准的目的主要是代替国家基准的日常使用,也可以用于验证国家基准的变化。工作基准主要用于一般量值传递,即检定计量标准。33.量值传递:通 过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 , 将 国 家 计 量 基 准 所 复 现 的 单 位 量 值 ,按 照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系 统 的 规 定 , 逐 级 传 递 给 各 级 计 量

9、标 准 直 至 工 作 计 量 器 具的 活 动 。34.计 量 标 准 :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准 确 度 等 级 , 作 为 检 定 依 据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或物 质 。 其 目 的 是 将 基 准 所 复 现 的 单 位 量 值 通 过 检 定 逐 级 传 递 到 工 作 用 计 量 器具 , 从 而 确 保 工 作 用 计 量 器 具 量 值 的 准 确 和 一 致 。 计 量 标 准 又 由 计 量 标 准 器具 、 标 准 物 质 组 成 。35.工 作 用 计 量 器 具 : 不 用 于 检 定 工 作 而 只 用 于 日 常 测 量 的 计 量 器 具 。36.标

10、称 值 : 标 注 在 器 具 上 用 以 标 明 其 特 性 或 指 导 其 使 用 的 量 值 。37.示 值 : 由 计 量 器 具 所 指 示 的 被 测 量 值 。38.检 定 规 程 :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必 须 遵 守 的 法 定 技 术 文 件 。 特 点 如 下 : 用 于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 是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的 技 术 依 据 ; 对 象 是 计 量 器 具 ; 性 质是 国 家 法 定 性 技 术 文 件 , 是 一 种 国 家 技 术 法 规 ; 作 用 是 确 保 计 量 器 具 的 准 确一 致 , 以 使 其 量 值 在 一 定

11、 允 差 范 围 内 能 溯 源 到 国 家 基 准 , 并 对 计 量 器 具 实 行国 家 的 测 量 监 督 ;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检 定 规 程 的 适 用 范 围 ,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性 能 ,检 定 项 目 、 检 定 条 件 、 检 定 方 法 、 检 定 周 期 以 及 检 定 结 果 的 处 理 等 。 计 量 器具 检 定 规 程 分 为 : 国 家 、 部 门 和 地 方 *。39.检 定 系 统 : 国 家 对 计 量 基 准 到 各 等 级 的 计 量 标 准 直 至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检 定 主 从 关 系 所 作 的 技 术 规 定 就

12、形 成 检 定 系 统 。 它 由 文 字 和 框 图 构 成 , 包 括基 准 、 各 等 级 计 量 标 准 、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名 称 、 测 量 范 围 、 准 确 度 ( 不 确 定度 或 允 许 误 差 ) 和 检 定 的 方 法 等 。40.计 量 保 证 : 用 于 保 证 计 量 安 全 及 相 应 测 量 准 确 度 的 所 有 法 律 、 法 规 、技 术 手 段 、 组 织 机 构 及 必 须 的 全 部 活 动 。41.计 量 监 督 : 按 计 量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所 进 行 的 计 量 ( 法 制 ) 管 理 。 如 对计 量 器 具 的

13、制 造 、 修 理 、 销 售 、 进 口 和 使 用 , 确 认 其 符 合 计 量 法 律 、 法 规 的要 求 所 进 行 的 计 量 管 理 。 ( 计 量 管 理 : 为 在 国 民 经 济 各 个 领 域 中 提 供 计 量 保证 开 展 的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 )42.量 制 : 包 括 科 学 一 切 领 域 或 其 中 某 一 领 域 的 基 本 量 和 相 应 导 出 量 的 特定 组 合 。 简 言 之 , 量 制 即 基 本 量 和 导 出 量 的 总 体 。43.量 纲 : 一 个 用 以 确 定 某 一 特 定 体 系 的 特 点 或 本 质 的 物 理 变

14、 量 。 某 一 个量 的 量 纲 , 指 的 是 量 的 性 质 ( 而 不 是 量 的 大 小 ) 。44.基 本 量 : 量 制 中 选 定 的 彼 此 独 立 且 可 以 导 出 该 量 制 中 能 用 公 式 表 示 的导 出 量 的 那 些 量 。 在 制 定 单 位 制 或 引 入 量 纲 的 概 念 时 , 通 常 首 先 确 定 一 定 数目 彼 此 独 立 的 量 作 为 单 位 制 的 基 础 。 在 国 际 单 位 制 中 的 全 部 物 理 量 , 都 是以 长 度 、 质 量 、 时 间 、 电 流 、 热 力 学 温 度 、 物 质 的 量 和 发 光 强 度 等

15、 7 个 量为 基 础 的 。 我 们 说 , 基 本 量 在 单 位 制 中 是 彼 此 独 立 的 , 也 就 是 说 , 其 中 任 何一 个 量 都 不 可 能 通 过 物 理 方 程 由 其 他 量 导 出 。45.导 出 量 : 在 量 制 中 由 基 本 量 的 函 数 定 义 的 量 。 导 出 量 是 通 过 数 学 运 算由 基 本 量 派 生 出 来 的 。46.基 本 单 位 : 基 本 量 的 计 算 单 位 。 在 各 种 单 位 制 中 , 对 每 个 基 本 量 都 安排 了 一 个 相 应 的 基 本 单 位 。 事 实 上 , 基 本 单 位 就 是 在 该

16、 单 位 制 采 用 的 量 制 所选 定 的 基 本 量 中 , 为 每 个 基 本 量 所 认 定 的 一 个 参 考 量 , 其 量 值 予 以 固 定 , 并拿 它 来 与 同 类 量 比 较 , 以 表 示 其 他 同 类 量 的 大 小 。 在 国 际 单 位 制 中 , 7 个基 本 量 对 应 有 7 个 基 本 单 位 。47.导 出 量 的 计 量 单 位 成 为 导 出 单 位 。48.国 际 单 位 制 (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SI 制): 国际计量会议以米、千克、秒为基础所制定的单位制。后经修改和补充,成为世界上通用的一套单位制

17、。目前,国际单位制共有 7 个基本单位,2 个辅助单位,1 9 个具 有 专 门 名 称 的 导 出 单 位 , 16 个 十 进 制 词 头 及 由 基 本 单 位 、 辅 助 单 位 和 具有 专 门 名 称 的 导 出 单 位 的 组 合 表 示 的 导 出 单 位 。 7 个 基 本 单 位 是 : 长 度 ( 米/m) 、 质 量 ( 千 克 /kg) 、 时 间 ( 秒 /s) 、 电 流 ( 安 /A) 、 热 力 学 温 度 ( 开 /K) 、物 质 的 量 ( 摩 /mol) 、 发 光 强 度 ( 坎 /cd) 。 2 个 辅 助 单 位 是 : 平 面 角 ( 弧 度/r

18、ad) 、 立 体 角 ( 球 面 度 /sr)。49.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我 国 的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包 括 国 际 单 位 制 的 基 本 单 位 、辅 助 单 位 、 具 有 专 门 名 称 的 导 出 单 位 , 国 家 选 定 的 非 国 际 单 位 制 单 位 ( 15个 ) , 由 以 上 单 位 构 成 的 组 合 形 式 的 单 位 , 由 词 头 和 以 上 单 位 所 构 成 的 十 进倍 数 和 分 数 单 位 。50.测 量 方 法 : 测 量 时 所 采 用 的 测 量 原 理 、 计 量 器 具 和 测 量 条 件 的 综 合 。按 不 同 特 征

19、 分 为 直 接 测 量 、 间 接 测 量 , 绝 对 测 量 、 相 对 测 量 , 接 触 测 量 、 非接 触 测 量 , 单 项 测 量 、 综 合 测 量 , 被 动 测 量 、 主 动 测 量 , 静 态 测 量 、 动 态 测量 , 等 精 度 测 量 、 不 等 精 度 测 量 , 补 偿 测 量 、 调 换 测 量 。51.计 量 技 术 一 般 分 为 10 大 计 量 : 长 度 计 量 、 温 度 计 量 、 力 学 计 量 、 电磁 计 量 、 化 学 计 量 、 电 子 计 量 、 时 间 频 率 计 量 、 光 学 计 量 、 声 学 计 量 、 电 离辐 射

20、计 量 。 长 度 计 量 内 容 包 括 刻 线 尺 寸 ( 线 纹 尺 寸 ) 、 端 面 尺 寸 、 刻 线 角 度 、端 面 角 度 、 表 面 粗 糙 度 、 形 位 误 差 等 , 主 要 用 于 确 定 机 械 加 工 中 的 零 件 尺 寸 、粗 糙 度 和 形 状 误 差 与 位 置 度 误 差 等 的 大 小 。 温 度 计 量 中 , 根 据 国 际 实 用 温 标可 将 温 度 分 为 超 高 温 ( 6000 以 上 ) 、 高 温 ( 6306000 ) 、 中 温( 0630 ) 、 低 温 ( -2720 ) 、 超 低 温 ( -272 到 近 于 绝 对 零

21、 度 ) 5 个 范围 。 力 学 计 量 内 容 包 括 质 量 、 压 力 、 真 空 、 测 力 、 硬 度 、 容 量 、 密 度 、 力 矩 、转 速 、 流 量 、 振 动 和 重 力 加 速 度 等 项 目 。 电 磁 计 量 包 括 电 学 计 量 和 磁 学 计量 两 类 。 电 学 计 量 包 括 电 流 、 电 压 、 电 阻 、 电 感 和 电 容 五 个 项 目 的 计 量 。 磁学 计 量 主 要 包 括 : 磁 场 强 度 、 磁 通 和 磁 矩 基 准 的 建 立 和 量 值 的 传 递 ; 各 种 磁强 材 料 标 准 样 品 的 检 定 。 化 学 计 量

22、也 成 为 物 理 化 学 计 量 , 指 对 各 种 物 质 成 分和 物 理 特 性 、 基 本 物 理 常 数 的 分 析 、 测 定 , 主 要 包 扩 酸 碱 度 、 气 体 分 析 、 燃烧 热 、 粘 度 、 标 准 样 品 等 。52.标 准 物 质 : 具 有 一 种 或 多 种 足 够 均 匀 和 很 好 确 定 了 的 特 性 值 , 用 以校 准 测 量 装 置 、 评 价 测 量 方 法 或 给 材 料 赋 值 的 一 种 材 料 或 物 质 。 可 以 是 纯 的或 混 合 的 气 体 、 液 体 或 固 体 。 在 分 析 化 学 中 , 标 准 物 质 是 溯

23、源 链 的 主 要 组 成单 元 。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在 计 量 学 中 的 作 用 包 括 : 贮 存 和 传 递 特 性 量 值 信 息 、 保证 测 量 溯 源 性 、 复 现 国 际 单 位 、 定 义 和 复 现 约 定 标 度 。 标 准 物 质 是 以 特 性 量值 的 均 匀 性 、 稳 定 性 和 准 确 性 等 特 性 为 主 要 特 征 的 。 为 获 得 这 些 基 本 特 征 ,标 准 物 质 起 码 应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要 求 : 材 质 均 匀 、 量 值 稳 定 、 认 定 量 值准 确 、 附 有 特 定 的 证 书 、 可 批 量

24、 生 产 、 具 有 与 被 测 物 质 相 近 的 组 成 和 特 性 。53.测 量 误 差 : 测 量 结 果 与 被 测 量 的 真 值 之 间 的 差 。 真 值 , 指 一 个 量 在被 观 测 时 , 该 量 本 身 具 有 的 真 实 大 小 。 实 际 值 , 指 满 足 规 定 准 确 度 的 用 来代 替 真 值 使 用 的 量 值 。 测 量 误 差 可 分 为 系 统 误 差 、 随 机 误 差 和 粗 大 误 差 。54.测 量 结 果 : 测 量 所 得 到 的 被 测 量 值 , 通 常 是 对 测 量 数 据 进 行 了 必 要 的处 理 , 修 正 了 已

25、定 系 统 误 差 后 所 得 出 的 被 测 量 的 量 值 。 它 的 形 式 是 被 测 量 的数 值 乘 以 计 量 单 位 , 再 加 上 不 确 定 度 。 即 “测 量 结 果 =数 值 计 量 单 位 不确 定 度 ”。55.精 密 度 : 测 量 结 果 中 随 机 误 差 的 大 小 程 度 。56.正 确 度 : 测 量 结 果 中 系 统 误 差 的 大 小 程 度 。57.准 确 度 : 测 量 结 果 中 系 统 误 差 和 随 机 误 差 的 综 合 , 表 示 测 量 结 果 与 真值 的 一 致 程 度 。 它 与 精 确 度 同 义 。58.有 效 数 字

26、: 从 仪 器 上 能 直 接 读 出 ( 包 括 最 后 一 位 估 计 读 数 在 内 ) 的 几位 数 字 。 测 量 结 果 的 有 效 数 字 与 测 量 用 的 仪 器 精 度 有 关 。59.管 理 : 社 会 中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为 达 到 预 定 目 标 , 依 据 一 定 的 理 论 和 规范 , 运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对 所 辖 对 象 进 行 的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和控 制 等 一 系 列 活 动 的 总 称 。 决 策 、 计 划 、 组 织 、 指 挥 和 控 制 , 是 管 理 过 程 中五 个 基 本

27、职 能 。60.系 统 : 具 有 特 定 功 能 的 、 相 互 间 具 有 有 机 联 系 的 许 多 要 素 构 成 的 一 个整 体 。61.控 制 : 管 理 人 员 为 保 证 实 际 工 作 与 计 划 一 致 所 采 取 的 一 切 行 动 。 其 实质 就 是 利 用 控 制 系 统 的 机 制 , 对 实 际 工 作 进 行 强 制 性 干 预 和 校 正 , 以 保 证 预谋 的 实 现 , 控 制 是 一 种 有 目 的 的 主 动 行 为 , 是 管 理 过 程 中 持 续 最 长 的 一 种 功能 。62.控 制 过 程 : 包 括 确 立 标 准 、 衡 量 成

28、效 、 成 效 与 标 准 比 较 、 分 析 偏 差 原因 、 纠 正 偏 差 、 校 正 后 的 成 效 在 与 标 准 比 较 等 6 个 步 骤 。63.计 量 管 理 : 为 在 国 民 经 济 各 个 领 域 中 提 供 计 量 保 证 所 开 展 的 各 项 管 理工 作 。64.计 量 管 理 的 总 任 务 : 统 一 国 家 计 量 制 度 , 保 证 全 国 量 值 的 准 确 可 靠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为 国 民 经 济 各 部 门 和 人 民 生 活 提 供 计 量 保 证 。65.计 量 立 法 原 则 : 统 一 立 法 , 区 别 管 理 。

29、 计 量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测 量 结 果 准确 可 靠 。66.强 制 检 定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构 或 授 权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对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 部 门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使 用的 最 高 计 量 标 准 , 以 及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 安 全 防 护 、 医 疗 卫 生 、 环 境 监 测 方面 的 列 入 强 制 检 定 目 录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实 行 的 定 点 定 期 检 定 。67.强 检 形 式 : 一 种 是 进 行 周

30、 期 检 定 。 另 一 种 是 只 作 首 次 强 制 检 定 , 分 为二 类 : 只 做 首 次 强 制 检 定 , 失 准 报 废 ; 限 期 使 用 , 到 期 报 废 。68.强 检 授 权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计 量 检定 机 构 , 或 者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和 其 他 检 定 、 测试 任 务 。69.检 定 证 书 : 证 明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合 格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技 术 文 件 。 封面 格 式 和 规 格 全 国

31、 统 一 。 检 定 证 书 内 容 必 须 按 照 检 定 规 程 的 规 定 认 真 填 写 。70.计 量 检 定 人 员 : 经 考 核 合 格 , 持 有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工 作的 人 员 。71.计 量 检 定 证 件 :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经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者 , 有 组 织 考 核 的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发 给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 该 证 件 代 表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的 资 格和 权 限 , 认 可 他 能 承 担 的 计 量 检 定 工 作 。72.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

32、“本 单 位 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 有 两 种情 况 : 一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未 生 产 过 的 , 一 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已 定 型 , 而 本 单位 属 于 首 次 生 产 的 。73.新 产 品 定 型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属 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未 生 产 过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所 进 行 的 试 验 、 审 核 和 批 准 。 包 括 “定 型 鉴 定 ”和 “型 式 批 准 ”两 部 分 。74.定 型 鉴 定 : 对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样 机 的

33、 计 量 性 能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 考 核 。75.型 式 批 准 :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的 型 式 , 由 当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门 批 准 。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型 式 ,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审核 同 意 后 , 作 为 全 国 通 用 型 式 。 因 此 , 型 式 批 准 是 指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行 政 部 门 对 计 量 器 具 的 型 式 做 出 符 合 要 求 的 决 定 。 型 式 批 准 的 决 定 是 根 据 定型 鉴 定 的 客 观 事 实

34、 和 依 据 有 关 计 量 技 术 法 规 做 出 的 。76.样 机 试 验 :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对 属 于 全 国 范 围 内 已 经 定 型 , 而 本 单 位首 次 生 产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所 进 行 的 试 验 、 审 核 和 确 认 。77.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监 督 管 理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都 有 责 任 对 本行 政 区 的 新 产 品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几 种 监 督 形 式 : 未 经 新 产 品 定 型 或 样 机 试 验合 格 的 不 能 领 取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35、; 未 经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型 式 批准 的 计 量 器 具 不 得 购 买 和 销 售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以 对 本 行 政区 内 新 产 品 的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低 于 批 准 时 的 技 术 指 标 的 , 应 令 其 停 止生 产 , 并 按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给 以 处 罚 。78.办 理 许 可 证 的 计 量 器 具 范 围 : 凡 符 合 计 量 器 具 定 义 的 , 都 应 办 理 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 在 我 国 依 法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 目 录

36、中 , 包 括 3 方 面 的计 量 器 具 : 计 量 基 准 , 计 量 标 准 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 属 于 计 量 基 准 、 计 量 标 准和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的 新 产 品 。 在 此 目 录 中 , 除 了 计 量 基 准 和 不 对 外 销 售 的 计 量标 准 、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及 其 新 产 品 外 , 其 他 都 必 须 办 理 许 可 证 。79.可 免 于 申 请 许 可 证 的 计 量 器 具 范 围 : 本 单 位 ( 企 事 业 单 位 ) 内 部 自制 自 用 , 不 面 向 社 会 经 营 销 售 的 ; 企 事 业 单 位 内

37、部 自 己 生 产 或 对 自 用 计 量 器具 进 行 维 修 , 不 向 社 会 承 接 修 理 业 务 的 ;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为 计 量 检 定 目 的 而 进行 必 要 调 修 的 ; 凡 属 试 制 的 计 量 器 具 新 产 品 , 在 正 式 批 量 投 产 前 其 样 机 可 暂不 申 请 许 可 证 ; 根 据 用 户 的 特 殊 需 要 进 行 非 标 准 加 工 的 。80.许 可 证 办 理 : 国 务 院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负 责 管 理 许 可 证 的 考 核 发 证 。许 可 证 标 志 符 号 为 CMC。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5 年

38、 。81.简 易 器 具 : 主 要 指 产 品 结 构 简 单 、 制 造 修 理 容 易 , 根 据 我 国 当 前 个体 工 商 户 的 一 般 技 术 水 平 和 生 产 检 定 条 件 , 能 够 制 造 修 理 并 可 以 保 证 质 量 的计 量 器 具 。82.计 量 认 证 :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其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能 力 和 可 靠 性 , 必 须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在 计量 法 实 施 细 则 中 , 把 这 件 事 成 为 产 品 质 量 检

39、 验 机 构 的 计 量 认 证 。83.计 量 认 证 内 容 : 计 量 检 定 、 测 试 设 备 的 性 能 ; 计 量 检 定 、 检 测 设 备 的工 作 环 境 和 人 员 的 操 作 技 能 ; 保 证 量 值 统 一 、 准 确 的 措 施 及 检 测 数 据 公 正 可靠 的 管 理 制 度 。84.计 量 认 证 对 象 :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我 国 目 前存 在 的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实 验 室 分 为 几 种 类 型 :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 材料 和 参 数 测 试 实 验

40、 室 ;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科 学 研 究 测 试 机 构 。85.计 量 认 证 术 语 : 测 试 实 验 室 : 以 测 量 、 检 验 、 试 验 、 校 准 或 其 他方 法 确 定 材 料 或 产 品 特 性 或 性 能 的 实 验 室 。 实 验 室 认 证 : 对 某 一 实 验 室有 能 力 进 行 特 定 测 试 或 特 殊 类 型 试 验 的 一 种 正 式 承 认 。 “认 证 ”是 对 某 一 测试 实 验 室 究 其 技 术 能 力 和 公 正 性 两 方 面 的 承 认 和 只 承 认 其 技 术 能 力 。 实验 室 认 证 制 度 : 一 种 为 了

41、 进 行 实 验 室 认 证 而 确 定 的 管 理 规 章 和 程 序 准 则 。 认 证 机 构 : 实 施 和 管 理 实 验 室 认 证 制 度 并 给 予 认 证 的 政 府 或 非 政 府 机 构 。 被 认 证 的 实 验 室 : 被 批 准 认 证 并 授 予 认 证 证 书 的 测 试 实 验 室 。 认 证 标准 : 认 证 机 构 规 定 测 试 实 验 室 必 须 满 足 的 一 系 列 要 求 。 实 验 室 评 审 : 评价 测 试 实 验 室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准 则 所 进 行 的 考 核 。 实 验 室 评 审 员 : 负 责 评定 实 验 室 部 分

42、或 全 部 职 能 的 专 家 。 合 格 认 证 : 用 合 格 证 或 合 格 标 记 确 认 产品 劳 务 符 合 特 定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格 的 活 动 。86.计 量 监 督 : 为 保 证 计 量 法 的 有 效 实 施 所 进 行 的 计 量 法 制 管 理 , 即 为保 障 某 项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所 提 供 的 计 量 保 证 。 我 国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按 行 政区 划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的 体 制 。87.计 量 监 督 员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考 核 任 命 的 具 有 执 行

43、 现场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 在 规 定 区 域 内 执 行 计 量 监 督 任 务 的 计 量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88.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从 事 评 定 计 量 器 具 的 计 量 性 能 , 确 定 其 是 否 合 格 而 进行 工 作 的 技 术 机 构 。89.计 量 检 定 人 员 : 各 级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 各 有 关 部 门 及 各 企 业 事 业 单位 所 属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中 经 过 考 核 合 格 , 持 有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 执 行 强 制 检 定和 其 他 检 定 、 测 试 任 务 的 人 员 。90

44、.仲 裁 检 定 : 用 计 量 基 准 或 社 会 公 用 计 量 标 准 所 进 行 的 以 裁 决 为 目 的 的计 量 、 测 试 活 动 。91.计 量 调 节 : 在 县 级 以 上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主 持 下 , 就 当 事 人 双 方 对 计 量 纠纷 居 间 进 行 的 调 解 。 计 量 纠 纷 指 因 计 量 器 具 准 确 度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92.计 量 授 权 : 政 府 计 量 行 政 部 门 通 过 履 行 一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 将 贯 彻 实施 计 量 法 所 进 行 的 计 量 检 定 、 技 术 考 核 、 定 型 鉴 定 、

45、样 机 试 验 、 计 量 认 证 、仲 裁 检 定 等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权 力 授 予 经 过 考 核 合 格 的 其 他 技 术 机 构 。 授 权 原 则是 : 统 筹 规 划 、 经 济 合 理 、 就 地 就 近 、 方 便 生 产 、 利 于 管 理 。93.计 量 授 权 形 式 : 四 种 形 式 , 授 权 其 他 单 位 的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 执 行 规 定范 围 的 计 量 检 定 、 测 试 任 务 。 一 是 授 权 专 业 性 或 区 域 性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作 为 法定 计 量 鉴 定 机 构 ; 二 是 授 权 建 立 社 会 公 用

46、计 量 标 准 ; 三 是 授 权 有 关 单 位 对 其内 部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 执 行 强 制 检 定 ; 四 是 授 权 有 关 技 术 机 构 承 担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检 定 测 试 任 务 。94.质 量 : 朱 兰 博 士 认 为 产 品 质 量 就 是 产 品 适 用 性 , 即 产 品 在 使 用 时 能 成功 满 足 用 户 需 要 的 程 度 。 ISO 标 准 中 的 质 量 为 , 反 映 实 体 满 足 规 定 和 潜 在 需要 能 力 的 特 性 之 总 和 。95.质 量 特 性 : 产 品 满 足 人 们 某 种 需 要

47、所 具 备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 主 要 有 五 个方 面 : 性 能 、 寿 命 、 可 信 性 、 安 全 性 、 经 济 性 。 在 生 产 现 场 中 , 影 响 产 品质 量 的 因 素 可 归 纳 为 人 、 设 备 、 材 料 、 方 法 、 环 境 五 个 方 面 。96.工 作 质 量 : 与 产 品 质 量 有 关 的 工 作 对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的 保 证 程 度 。97.质 量 螺 旋 曲 线 : 美 国 质 量 专 家 朱 兰 深 入 研 究 了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运 动 规 律 。他 发 现 产 品 质 量 的 产 生 、 形 成 和 实 现 的

48、 过 程 , 可 以 分 成 市 场 研 究 、 开 发 、 设计 、 制 定 产 品 规 格 、 制 定 工 艺 、 采 购 、 装 置 仪 器 和 设 备 、 生 产 、 工 序 控 制 、检 验 、 测 试 、 销 售 、 服 务 13 个 环 节 , 每 个 环 节 都 要 开 展 一 系 列 质 量 活 动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 这 13 个 环 节 周 而 复 始 , 不 断 进 行 , 可 用 一 螺 旋 曲线 加 以 表 示 。 也 称 “朱 兰 螺 旋 曲 线 ”。98.质 量 管 理 : 确 定 质 量 方 针 、 目 标 和 职 责 , 并 在 质

49、 量 体 系 中 通 过 质 量 策划 、 质 量 控 制 、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改 进 使 其 事 实 全 部 管 理 职 能 的 活 动 。 可 分为 宏 观 和 微 观 。99.宏 观 质 量 管 理 : 研 究 一 个 行 业 、 一 个 地 区 乃 至 一 个 国 家 的 全 部 产 品 质量 及 质 量 工 作 规 律 的 科 学 。100.微 观 质 量 管 理 : 组 织 ( 企 业 )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 是 以 产 品 或 服 务 为 对象 , 以 企 业 为 基 本 单 位 , 主 要 在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的 管 理 活 动 。101.质 量 体 系 : 为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所 需 的 组 织 结 构 、 程 序 、 过 程 和 资 源 构成 的 整 体 。102.质 量 控 制 : 为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而 采 取 的 作 业 技 术 和 活 动 。103.质 量 保 证 : 为 提 供 某 实 体 能 够 满 足 质 量 要 求 的 适 当 信 任 , 在 质 量 体系 中 实 施 并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证 实 的 全 部 有 计 划 、 有 系 统 的 活 动 。104.全 面 质 量 管 理 ( TQC) : 一 个 组 织 以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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