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720835 上传时间:2018-04-1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1 页 共 14 页险种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附加烧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4 类组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下同)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可以作为本保

2、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3、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第 2 页 共 14 页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期间;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

5、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

6、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按约定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 3 页 共 14 页

7、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8、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保险金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

9、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第 4 页 共 14 页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0、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11、。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单位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12、,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六条 释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第 5 页 共 14 页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潜水:

13、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75(1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

14、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二、被保险人:持有效的主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中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保险责

15、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 、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 100 元以内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第 6 页 共 14 页于一次事故中 1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 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

16、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第四条 责任免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

17、故而发生的治疗;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七、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诊疗;八、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九、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五

18、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本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最高为人民币 50000 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第 7 页 共 14 页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

19、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按约定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

20、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因迟延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在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 30 日内,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主险、附加险的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

21、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二、如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一条

22、 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投保相应的主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主险及本保险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 8 页 共 14 页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予投保人。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

23、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24、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单位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5、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9 页 共 14 页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本合同规定的医院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级别医院的诊疗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

26、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等 7 项费用。检查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等 4 项费用。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等 5 项费用。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未满期保险费:是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75(1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

27、期间的天数。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6 周岁至 65 周岁。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

28、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第 10 页 共 14 页该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的天数以 180 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29、、主险合同无效,或主险合同解除、效力中止、终止后;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四、保险期间届满后进行的住院治疗;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六、被保险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八、被保险人因手术、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九、被

30、保险人精神类疾病患病期间;十、狂犬病、破伤风;十一、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除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杆菌以外的病原微生物感染者不在此限;十二、因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而住院;十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十四、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规定等级的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康复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治疗。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