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参保 参保单位须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申购报盘软件、单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照片版位图,按规定录入和填写后报送登记审核部。 核定缴费基数 单位在录入和填写报盘、报表期间,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基金手册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上年度12 月份工资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上年退休人员工资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原件、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的会计报表原件和已填报的缴费基数核查认定表到医保中心登记审核部核定缴费基数。企业聘用人员需持劳动部门的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
2、件。 参保缴费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7%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2%缴费;退休职工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9%缴费。大额救助按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缴纳。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 3.5%缴纳。保健对象、高职和二等乙实行定额缴费。工伤保险单位按企业类别标准缴费。生育保险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的 1%缴费。 参保变更 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单位类型、主管部门、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增减及变动的,每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到医保中心二楼大厅
3、登记审核部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变更手续。 个人帐户(IC 卡) 个人帐户是指用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45 周岁以下每月划入 3%、45 周岁以上每月划入 4%、退休人员每月划入 4.5%建立起的主要用于门诊、购药、住院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及特殊情况下报销的个人医疗保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设个人帐户)。IC 卡出现故障或丢失时,应及时与 5641895 电话联系,补办或挂失。 参保职工就医购药 门诊就医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本人用现金支付。 处方用药剂量 急性病 3 日量,一般慢性病、特殊
4、疾病 7 日量,退休职工及行动不便者 15 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慢性肝炎、糖尿病)可延长至 30 日量。 处方用药品种 每方西药不超过 5 种、中成药不超过 2 种、中草药不超过 6 日量 4 付(成药和草药不得合开一个方)。 门诊大病(6 种疾病)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用药为一个疗程的量。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费用实行定额,血透每周两次,一次可开四周的量;腹透每天 4 次,一次可开两周量。结核病的抗结核药物治疗,用药为一个月的量。爱滋病的药物治疗,用药为二周的量。精神病分裂症的药物治疗,用药为一个月的量。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用药为四个周的量。 门诊大病登记 门
5、诊大病患者需首先携带三级以上医院确诊的门诊病志、疾病诊断书及其它证实符合六种病症的相关医疗资料、社会保障卡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办理门诊大病审批登记手续,而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费用支付按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购药 参保职工在定点药店购药时,购处方药需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购非处方药由定点药店药师对提药单进行审核后购药。 住院治疗 办理住院手续 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3 日内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交给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
6、用将由个人承担。 费用知情权 住院期间,医院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出院时医院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由患者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出院结算的凭证。 医疗费核报 住院医疗费用核销的范围,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内的甲、乙类部分医疗费用,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核报的费用将通过医保网络直接由所住的定点医院核报。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额度为39008 元。公务员补助为 4 万元(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大额救助为 15 万元。 起付线 起付线是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
7、金支付的界线。省级综合医疗机构为 13%(1268 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 10%(975 元);区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厂矿、院校医院)为 7%(683 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 25%。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乙类药品、检查治疗项目(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承担 50%)费用由患者承担 20%(退休人员承担 10%)。 自付比例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患者要承担一定比例,省级医院为 15%、市级医院为 12%、区级医院为 9%,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减少 2%。 大额补助 参保
8、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含门诊大病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 5000 元以上部分(不含丙类费用),5001 元至 10000 元,补助 25%;10001 元以上部分补助 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 医疗费用核销计算公式 核报部分(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1- 个人承担比例) 自负比例=(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起付线) 个人承担比例。大额费用(超 39008 元以上)核销计算公式: 1 至 3 万元= (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75% 。 30001 至 15 万元= (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自理费用)85% 。 公务员补助= (自理费用+ 起付线+自负比例)
9、60% 。 转诊转院 如果患者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患者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本地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填写转外审批单。需转异地治疗的,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办)同意,填写转外审批单报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审批。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报。患者转外(京、沪)治疗的起付线为 1950 元,自付比例为 30%。 零散报销(以下费用在医药监督部二楼大厅窗口核报) (1)经审批转往异地确诊或住院治疗,返长后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复查签字的医疗费用; (2)出差、探亲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急诊住院需 3 日内打电话与医药监
10、督部联系并进行登记); (3)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机构),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5)市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并在 2 日内办理了急诊上网登记的急诊(休克、脑出血、心梗)住院医疗费用; (6)因停电、网络故障发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现金费用; (7)IC 卡被封锁或丢卡、补卡期间所发生的符合急重症治疗的现金住院费用。 每周五办理零散报销业务,核报时参保职工需提供相关资料:门诊报销需持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社会保障卡;住院报销需持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首页、医嘱单、出院小结复印
11、件,住院结算票据、异地住院身份证明单、转外审批单及社会保障卡。出院结算后的医疗费用,一个月内予以报销,超期不报者,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工伤、生育就医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就医前(工伤患者应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伤鉴定表、生育人员持生殖保健本、围产保健本),到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二楼大厅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申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工伤、生育人员应到市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审批信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接产处置。未经审批的突发工伤患者就医一律现金支付,并在 3 日内到医保中心医药监督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治,出院后携带院方出具的病历复印件及结算明细
12、单到市医保中心核报。 工伤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患者的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工伤患者的医疗待遇从公务员补助中支付。工伤初发、复发、门诊、住院符合工伤部位的甲、乙类药品和诊疗费用全额支付(不走个人帐户)。 生育待遇支付 企业生育保险职工的医疗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生育职工的医 疗待遇从公务员补助中支付。在规定的医疗范围内,参保职工个人不承担费用。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
13、保障体系,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 号)和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发20014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和社会捐助、政府补助为辅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主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
14、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第四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第五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一)以家庭、单位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三)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及各部门、单位有关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第六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一)居民缴费标准为
15、每人每年 240 元。(二)50 周岁以下(含 50 周岁)18 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首次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 10 元,最低缴费标准为 200 元。(三)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50%,区财政承担 50%。(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50%,个人承担 50%。补贴范围由市总工会确定。(五)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劳动技术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5 元。第七条 居
16、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缴费办法第八条 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办公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等手续,按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制作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IC 卡后,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给参保居民。第九条 享受补助的低保人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民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其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个人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
17、缴费手续。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一年内参保的,缴费满二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一年后参保的,缴费满四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十二个月。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三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二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
1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 周岁以上人员(含 60 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 10%,其他人员为 15%,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由个人自付。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线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 1200 元;市级医疗机构(含省市专科医院)为 800 元;区级(含厂矿、院校医院)为
19、 500 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 20%。最高支付限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 5 万元;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 3 万元。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不含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一) 起付线以上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二)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20、)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0%;(三)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含 1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5%;(四)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含 3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0%。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一)起付线以上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二)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0%;(三)100
21、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含 3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5%;(四)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含 5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80%;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IC 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第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
22、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 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 费用结算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规定日期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
23、支付。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按“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定额结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违规扣减”的办法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次均住院医疗费等因素,分别确定定额结算标准。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次月20 日前将核准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 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 10%留作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合同保证金。医疗服务合同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24、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定。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
25、审计。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费,由政府统一安排解决。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5 月 8 日起在城区全部低保人员以及朝阳区桂林、永昌、清和、重庆、红旗、南湖、南站、湖西街道和南关区永吉、全安、自强、桃源、南岭、长通、新春、曙光、民康街道进行试点,9 月 1 日起在城区全面实施。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医疗保险就医须知一、长春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需要预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额。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 1268 元,市级(含省、市专科医院、一汽职工医院、武
26、警总队医院)为 975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为 683 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 25%。 二、公务员门诊就医 一个年度内公务员门诊就诊时当卡中金额用完后,继续用卡做现金累计(甲、乙类费用),当现金累计额超 2000 元以上至 8000 元之间进入公务员补助。 三、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已经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年终办理就医手续的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信地选择二所综合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指定医院,其发生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年底统一到医保中心核报。临时外出人员,突发疾病急诊就医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27、机构就诊,其门诊费用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核报。上述人员需住院的,应入住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住院 5 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并持单位证明办理网上登记手续,经核准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回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异地住院又需要转院的,原则上转回长春市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专科医院的,应由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或证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在职驻外工作人员的费用结算,年终按本年度缴费时间一次性将缴费按月返还给单位。 四、参保人员急诊网上登记的办理 本地急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内(节假日顺延)持
28、医生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经核准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准予报销。 五、市外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 参保患者需要转外诊疗的,应由定点医院科主任提出意见,经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核后,持转院审批单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按限定天数、金额、予以核报。转出患者须自转院审批单开出之日起 10 日内,到拟转入医院就诊,超过 10日的,须到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转出手续;转院审批单有效期限为1 个月,时间自就诊之日算起,超过 1 个月的须在有效期限内持医院开具的病情治疗意见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天。 六、零散报销的办理 参保人员遇有以下情况,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散报销
29、手续。(1)已办理急诊登记并经核准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2)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有效期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3)经批准转诊、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办理零散报销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1)门诊报销需持门诊小病志、复写处方、门诊有效票据及职工社会保障卡。(2)住院报销需持住院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票据及职工社会保障卡及转外审批单。(3)待遇封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以上资料由参保个人或所在单位统一整理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七、工伤、生育就医 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就医前,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就医审批手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在办理就医审批手续的同时申领“白卡 ”,
30、然后到指定医院就医。 八、IC 卡补办手续 IC 卡遗失,参保人员应及时挂失,并申请补办。IC 卡挂失后 24 小时生效,因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 IC 卡挂失手续,致使 IC 卡中费用在挂失前被人盗用,损失自负。挂失 7 天后,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1 寸免冠照片到医保中心补办新 IC 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IC卡在挂失后补办前又找到的,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原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重新启用手续;IC 卡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原卡作废。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热点问答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在我市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构筑全民医疗保障越来越成为城市广大居民的呼声,特别是一些人患大
31、病、重病时,更需要政府和社会建立一整套救助措施。为解决这个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建立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优越性?一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基金由政府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共同组成,个人交钱不多;二是城区居民身体不分好差,都可以参加,不用体检,住院时也不分病种,都可以享受住院补偿待遇;三是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政府不从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不赚取任何利润,全部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四是参加保险的居民,一旦发生疾病,医疗统筹基金可以
32、补偿其医疗费用的部分乃至大部分,启动一年内参保的,缴费后满 2 个月即可享受待遇。三、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长春市城区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以及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四、城区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在缴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其中:50 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为 240 元;50 周岁以下
33、(含 50 周岁)18 周岁以上居民为 240 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 10 元,最低缴费标准为 200 元;低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50%,区财政承担 50%;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劳动模范为 240 元,所缴费用由市总工会承担 50%,个人承担 50%;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劳动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 45元。初次参保医疗保险卡的工本费每张 35 元,低保人员每张卡 15元。五、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主要保住院,住院费用
34、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55%;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0%;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含 1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5%;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含 3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0%。 参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具体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65%;5000 元以上 1
35、0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0%;10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含 3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75%;3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含 50000 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 80%;六、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各是多少?起付线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补偿。设定住院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控制小病大养,在门诊能治的小病也住院,浪费医保基金,使医疗保险基金真正用在有大病的参保居民身上。为了鼓励参保居民小病到基层医院治疗,所以规定起付线标准为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为 1200 元、市级医疗机构(含部分省专科医院
36、)为 800 元、区级为 500 元。这样规定,主要是鼓励到市特别是市以下医院住院,减少个人支出,缓解大医院的压力。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0%。七、什么是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 5 万元部分按不同比例补偿;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 3 万元部分按不同比例补偿。八、什么是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三个目录是指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
37、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又分为“甲类药品 ”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医保费用全承担的药品;乙类药品是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中包括统筹基金支付全部费用、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首先承担比例:60 周岁以上人员(含 60 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 10%,其他人员为 15%,余额再按居民住院补偿比例有关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自付。九、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
38、保险有哪些手续?(一) 城区居民:1、城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领取并填写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在一个户口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不参保,外出务工人员可暂不参保,其他家庭成员应同时参保缴费。2、持填写完的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参保登记。申请参保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 寸免冠彩色照片 2 张。不在参保范围的在校大学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提供医疗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外出务工人员
39、应提供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3、参保家庭登记后,持缴费通知单,到就近的商业银行填写委托缴费协议书并缴纳医保费,一个参保家庭办理一个缴费存折,参保成员同时缴费,发生欠费时同时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保的还需同时缴纳医疗保险卡工本费。4、参保家庭在缴费一个月后,持缴费存折到所在社区领取医疗保险卡。 (二)低保人员由区民政部门、社区民政专干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费。(三)生活困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费。(四)城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
40、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五)被征地农民参保按征地单位规划和家庭住址确定身份,到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十、早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什么好处?“早参保早受益” ,居民按照所在城区启动时间,在一年内参保的,缴费后满 2 个月即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晚参保晚受益” ,居民按照所在城区启动时间,在一年后参保的,缴费满 4 个月才可享受住院补偿待遇。十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哪些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连续缴费,办法规定“50 周岁以下(含 50 周岁)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首次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40 元,连续缴费每满一年缴费标准降低 10 元,最低缴费标准为 200 元”。就是说,
41、50周岁以下 18 周岁以上人员,第一年缴 240 元,第二年缴 230 元,第三年缴 220 元,第四年缴 210 元,第五年缴 200 元,以后在 50 周岁前都按 200 元缴费。如果断保三个月内补缴上的,仍按原标准缴费,如果三个月内不能补缴,则回到 240 元的缴费标准。十二、参保居民缴费中断了怎么办?办法规定“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三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 2 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十三、参保居民在就医时有哪些规定?1.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
42、记制度。参保人员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IC 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2.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 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审核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3.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 5 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
43、保险管理机构备案。十四、我市目前开通的有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7 家: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和第二医院、吉大二院肿瘤防治中心、省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19 家: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医院、吉大一院二部、解放军 208 医院、461 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产医院、一汽总医院、市肝胆病专科医院、市心理医院、省前卫医院、市传染病医院、省南湖医院、省职业病医院、吉林心脑血管病医院、省妇幼保健院、市生殖健康中心医院。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有 18 家:朝阳区医院、吉大二院民康医院、绿园区医院、二道区医院、宽城区医院、中铁十三局医院、省地矿医院、单氏中医院、普济医院、绿园区中医院、松辽委职工医院、省电力医院、铁北医院、一汽专用车厂职工医院、宽城区中医院、长春八一医院、市烧伤医院、市中医院东区。十五、各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什么时间开始办理?各城区全部享受低保补助人员,朝阳区和南关区城区所有街道在 5月 8 日开始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以及经济技术、高新技术和净月旅游开发区在 9 月 1 日开始办理参保手续。